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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來人~檢察官篇二:淺談司法官養成教育的幾個問題

吳東都檢察官

現行一位司法官的產生,是先經由司法官特考錄取一定人數(主要視當年度預定之需求人數)後,再進入司法官訓練所爲期一年半的養成,最後及格結業後派任爲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候補期間5年,理論上候補期滿服務成績及格後,始可謂完成司法官養成。對於此養成過程,筆者以爲現行運作上,應朝下幾個方向進行:
一、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分成三個階段,第一、三階段在所研習,第二階段主要在法院及檢察署實習。在所學習,以實務課程爲主,再加上一般輔助課程。實務課程的師資(講座),當然是現任的法官及檢察官,現制是兼任。但是由於講座本職已相當繁重,加上此兼職工作,其負擔之重,可謂雪上加霜。而影響來訓練所培育後進者之意願,師資難覓,課程安排亦常煞費周章,實應採取專任講座制,除負責教學外,亦可從事研究。本職爲教學,當可增進教學成果,亦與學員隨時有互動機會,瞭解學員所需,隨時可調整教學內容。日本的司法研修所及採取專任講座制,可爲參考。我國司法官訓練所亦曾嘗試推行,惜未成功,頗爲可惜。
二、司法官特考性質上爲司法官的第一次國家考試,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爲第二次國家考試。理論上而言,第二次國家考試也會有不及格的情形。但實際上少見不及格者,一般通過司法官特考者,自認及他人也視之爲已是未來的司法官。本來司法官特考重在選擇優秀的人,司法官訓練則在過濾尙不足以任司法官者。因此,司法官訓練所以往也未有不及格者,但在一九九七及一'九九八年,分別已有三位及四位修習生不及格。德國各邦的第二次司法國家考試的及格率,也沒有百分之百及格的。均可供參考。
三、現行通過司法官特考者,不能保留進入司法官訓練所的受訓資格,必須當期受訓。因此有相當多就讀研究所者,以最近三十九期爲例,一百四十七位學員中有四十五位研究所肄業者(另有二十五位碩士)除了學分已修畢者外,爲受訓必須休學。這些休學者,將來不是放棄學業,就是於派任後再繼續學業。後者在沈重的工作負擔下,很難培養其研究能力。長久下來,對司法官的整體素質及研究能力,會有不良影響。再者,一般認爲司法官年紀太輕,如果通過司法官特考者能延訓,讓想繼續進修者完成進修再受訓,即能自然地提高司法官就任年齢。於公於私均有所助益。
司法官之養成教育,尙涉及諸多問題,例如候補制度之貫徹,限於篇幅,僅就上述問題,略述己見,以就教於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