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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來人~檢察官篇一:偵查工作有感

任優

自擔任公職以來,迄今也已滿二十年了,時間過的眞快!其間,屬於從事偵查工作的期間,也快接近六年了,比較行政職務與偵查職務的工作環境,眞是感觸良多。
長久以來,國家的司法信譽,迭受民眾非議,究其原因,部分是民眾不明瞭司法運作的程序,部分的確是司法人員自律工夫欠佳,甚至敬業精神不足,加上民眾聽多司法黑暗面的描述,造成司法工作同仁,不分優劣,民眾對之甚少好感。在我個人尙未從事司法工作之前,家父也是勸導我不要從事司法工作,理由是:你要自清,則難與同仁共事,如要與同仁和睦共事,就不免要同流合污;因此,是否要從事司法工作,當時心情也很矛盾,但是一如世俗觀念,覺得唸法律系畢業,不從事司法工作,總是缺少一分成就感,所以還是毅然決然地投入司法工作了。
初到屛東地檢署從事檢察官職務,如今驗證,算我運氣不錯,在本署早期學長革新之下,本署並沒有家父所顧慮的風紀問題,從此就一直在屛東地檢署服務。記得在從事司法工作之前,有學長批評:在日本,有人說法官會拿錢,人家罵你是瘋子,在臺灣,有人說法官不會拿錢,人家也是罵你是瘋子!這句話一直縈繞在我腦海,心想,我從事行政公職多年,根本很難想像,向民眾額外索求,第一句話要怎麼開口?難道臺灣司法界都這麼黑暗嗎?等到自己親身體驗,我可以坦然告訴民眾,在屛東地區服務的司法官,並無這種現象,尤其在八十六年,有一位律師界學長跟我說:有位民眾涉及司法案件,請其代理訴訟,並問說,要「花」多少錢,被律師罵說:你是瘋子,從來沒有聽說在屛東打官司,要「花」錢的。聽來實在令人欣慰,總算在屛東地區,民眾說打官司要「花」錢,會被人罵是瘋子,但也是很慚愧,爲什麼司法界長久以來會被民眾如此誤認?
雖然說屛東地區司法界風紀已漸次在民眾心中,澄清疑慮,但這只是司法工作者個人的修爲而已,民眾眞正期待檢察官的,應該是積極偵查刑案,否則,每個檢察官都只是品德清高,但是辦案沒能力,試問,這種檢察官跟修行者,又有何區別?國家花錢培訓檢察官,又豈是只要修行功夫好而已?因此,這幾年來,對如何做好偵查工作,略有心得:
首先談到一個觀念問題,面對當前繁多的刑事偵查案件,應以如何心態面對它?當然,民眾最期望的,是又快又正確的結案,但以我個人的經驗,坦白告訴民眾,那是不可能的,雖然司法工作環境,已逐漸改善中,但在最近數年內,要立竿見影,速審速決,仍難達成,因此,接下來要面臨一個決擇:要求辦案品質?還是要求快速結案?如果要求品質,偵辦速度就放慢,如果要求快速,就難以兼顧品質,這是必然的道理,至於辦案速度慢,'品質又欠佳的,這種司法官恐難在司法界服務了;有些檢察官,講究辦案速度快,至於我個人態度,則寧以品質爲重,也許自小受父母庭訓:「司法工作最怕冤枉人」所影響,以及司法界前輩教導:「不要匆匆決定,慢慢後悔」的提示所影響吧!
以下,就個人從事偵查工作觀念,提供二點淺見供參考:

一、服務桑梓理念:
國內北、高二市及各縣市都設有地檢署,檢察官的任務,即負責指揮當地憲、警、調人員從事犯罪偵查工作,但是各地的民情風俗不同,例如屛東地區海岸線狹長,海港頗多,因此,走私的查緝工作,即爲屛東地區的重點工作,反之,如南投地區,並無海岸線,自然較少查緝走私案件;所以我認爲檢察官要有服務桑梓理念,以瞭解各地犯罪特性,進而針對當地的犯罪特質,規劃偵查重點,以使當地民眾安居樂業。爲達到此一理念,我一直主張檢察官應有久任駐地的觀念,以熟悉當地的民情風俗、犯罪習性,同時,對憲、警、調人員之辦案專長,培養共事的默契,統合力量,俾作到勿枉勿縱的目標。而具體作法上,依個人看法,每一檢察官在駐地服務,最少能有三年以上的時間,否則,服務一、二年,恐難對當地民情風俗有深入掌握;部分檢察官可能認爲在自己住家地區任職,跟家人聯絡或處理小孩就學等生活問題,比較便利,而希望在住家地區任職,這是無可厚非,可是,不見得每人都能如願。好在,我們司法官都在台灣地區服務,自基隆到屛東,南北不過三、四百公里,如果,像政府遷台以前,在大陸地區服務,我想如果能在廣東、福建沿岸地區服務,相信就已經覺得很幸運了,所以,今日不管在何地服務的檢察官,都在台灣本島,應當更能建立服務桑梓的理念,以切實負起當地治安的重責大任。

二、勇於任事精神
當前偵查案件繁雜,毋待贅言,又受限於法務部的辦案期限規則,如果再要求檢察官具有勇於任事的精神,可能有人認爲過於苛求,不過這的確是檢察官的基本工作態度,試想一個案子查得不清不楚,造成後續的訴訟程序,都在事實有無不明當中,爭論不已,則對當事人也好,對司法威信也好,都是極大的打擊;至於如何才算勇於任事,套一句法律人用語,就是「盡調查之能事」,檢察官最主要的本務工作,就是「偵查」;如何才算盡調查之能事,我想惟一可憑的根據,唯有個人的職業道德了;從嚴謹的偵查程序上,可以瞭解到眞正的社會事實,這是一種很難得的社會經驗,我非常期盼資深檢察官能將多年之偵查經驗,提供給後進的檢察官參考,在經驗傳承之下,使每位檢察官都具有深厚的偵查能力,讓偵查結果,符合社會認知的經驗法則,以提昇司法公信力。
以上二點理念,是個人粗淺的看法,敬請學長及各界指導,深盼民眾對我們國家的司法,要有信心,遇到紛爭時,透過司法程序,以理性態度化解問題,進而使人際關係和協,社會秩序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