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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專訪:養成教育無法將不適合的人變成適任的法官

陳松棟律師

這些課程的安排其實是形式的意義大於實質的訓練……讓這些即將擔任法官的人必須每天努力去博取疊棉被很整齊的讚賞,其實是很怪異的現象…

現在回首過去所接受的法官養成教育,其實對它所能發揮的功用的確會有存疑。就我記憶所及,當時的課程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類似大學、研究所的法學講授課程=以法律知識為主。
二、實務工作的演練:例如開庭、看卷宗等竇務演練。
三、嘗試性課程:瞭解相關單位的程序,例如警方作些什麼、鑑識如何進行等。
四、活動:參觀一些重要機關,如科學園區等。
五、名人演講: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演講。
在這其中,我認爲最無聊、最無用就是第一類法學講授的課程,因爲不但學員們的程度不一,而且很多課程都跟過去的學習重複,而短短的時間內,排了太多課,因此大家只好分工去念(一人分一科),講義疊在桌上可以高到看不見彼此的程度,再好學的人,在這種情形之下,也不可能對課程投入。我覺得這些課程的安排其實是形式的意義大於實質的訓練,甚至可以說是服務於考試的功能而已,我不知道現在的法官養成訓練是否還是如此,但若說現在讓我重來一次,我想那些經驗我並不願意再去經歷一次,因爲實在太不愉快了!舉個簡單的例子,在那時候我們每天都要疊被子,接受內務檢查,做的不好的就會留記錄畫叉叉,想想看,讓這些即將擔任法官的人必須每天努力去博取疊棉被很整齊的讚賞,其實是很怪異的現象,完全就是軍事化的管理,而且其中人事處理也不盡公平。我早知如此當初絕對不會想進去。沒錯!我認爲法官養成教育很重要,但要期待透過這樣的養成教育將一個原本不適合的人變成適合的法官,其實是太天眞的想法。

法官的問題只佔一小部分,比較大的是在社會、文化、教育這個部分……

與其要談對養成教育的批評,還不如說我對「選拔」的制度比較有意見,我有個姪女今年22歲法律系剛畢業,以她的情形,通過考試完成養成教育之後,非常年輕就能當法官或檢察官,在台灣現行的制度下,很多年輕、資歷卻明顯不符的法官、檢察官都是這樣產生,顯然其中的問題不小。
大家都知道台灣的司法問題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改進,而其中法官的問題只佔一小部分,比較大的是在社會、文化、教育這個部分。
以法官的適任條件來思考,年齢雖不代表絕對,但也算是一個客觀的標準,如果將法官的年齢門檻提升到40歲,我想以一個人在社會上的歷練來說,+其綜合能力、判斷能力會比較成熟。其實我常在想,不一定要學法律出身的律師或檢察官才有能力來當法官,反而是具備有豐富的閱歷比較重要。在過去,我自己也是年紀輕輕就當檢察官,一開始實在是手足無措,有一'次遇上一個馬路邊的車禍命案,當時我是所有工作人員中最年輕的,但是卻必須維持整個車禍命案現場的秩序,那時在場的警察局長是我姑丈的直屬長官,不過在那個情境下卻是由我去指揮他,我後來在想,類似那種情況如果我已經有三四十歲的話,也許會比較輕鬆自在,別人看你也比較有信任感。這是爲什麼我後來會主張法官(檢察官)的門檻年齢應該要提高的原因。

……那時的身體很不好,經常會胃痛,吃藥也沒用,甚至曾經有過晩上作惡夢大喊開庭……

在我們參加法官考試接受養成訓練之前,必須接受結訓後三年服務期的約定,因此我是在當了三年多的檢察官之後轉任律師的。我想不只是我的個例,在早期有很多人想當法官但考不上,而我是因爲只考中司法官,沒考上律師,•因此很自然的就去接受司法官的訓練。我去念法律只是巧合,算不上有強烈的動機,只能說不排斥,到參加考試時也沒預想到一定要做的怎樣怎樣。等我結訓之後分發到單位去服務,才發現有許多無法把工作處理好的情況出現,主要的原因是工作量實在太多,尤其在我當檢察官的第二年時到台中服務,那時的身體很不好,經常會胃痛,吃藥也沒用,甚至曾經有過晚上作惡夢大喊開庭吵醒家人的例子。平均而言,一個月大概要接100件案子,把工作帶回家做是司空見慣的事。我印象很深的,當時有一個同事這樣告訴我:「一個月100個案子中,我會挑一個案子好好辦,以認爲最應該做的方式去處理,其他的99件則差不多、可以了就把它結掉!」我一直在想,這位同事的處理原則比其他總是只想結案的人好,也比每天被案子壓的喘不過氣的我好。只是我在這樣的工作壓力下,經常會做錯事情,因爲身爲檢察官就是有義務必須接下所有分配的案子,並在時間內結掉它。轉作律師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我自己可以決定要接幾個案子,做不來的就不要接,差別很大。

有時候學法律的人反而容易在自己的本行内自以為是、專斷獨行……

談到怎樣才是一個好的法官或檢察官,其實眞不知從何說起,有時甚至會覺得只要是心智正常的一般人都可以勝任法官、檢察官。我曾經遇過精神異常的法官,在開庭時問過的話卻一直重複,問到別人都不耐煩,還問證人來幹嗎?(其實是他自己傳喚的)反反覆覆,到後來這個案子也結不了,這位法官已經任職好久,其實應該去看病療養了,但是司法院卻不去處理。另外我也遇過脾氣暴躁、或是有偏執傾向的法官,對一些案件或當事人會有高度異常的情緒反應,像這一些異類的存在,有時實在讓我對好法官的定義感到無力。有時候學法律的人反而容易在自己的本行內自以爲是、專斷獨行,我自己曾認識一些民意代表或是宗教團體的領袖,在他們身上看到了很強的洞察力與悲憫心,而且能力在我之上,絕對有資格勝任擔任法官的基本的條件。
以現狀而言,大部分檢察官做事的態度就是儘量把案子都結掉,我不願意說是草率結案,因爲案子一直排上來,不有效率的結案有時反而不好,可是問題回到爲什麼我們有那麼多案子呢?我想問題絕不在於法官或檢察官的數量不夠,而是因爲我們有數倍於其他國家的案子,整體而言,社會的其他仲裁或是緩衝機構的功能不彰,因此大家動不動就鬧上法庭,才導致了案件排不完的情形。
台灣的人權素養的確不夠,過去我在受訓的當時並沒有人特別去提人權的重要。現在大部分法官處理案件時你會發現他們並不是很在意程序,但我們都知道,程序是保障人權的唯一方法,加上整個社會文化,以及媒體每次報導都會斷章取義,甚至做過多的推論,公然侵害人權的例證一再發生,反對或檢討的聲音相對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