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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來人~法官篇:淺論司法官的養成教育

施慶鴻法官

我國現行司法官(包括法官與檢察官)的來源,除了近幾年有一小部分係由律師甄選轉任者外,絕大多數都是結業於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通過司法官考試之人員,接受爲期一年六月至二年不等的訓練後,取得候補司法官的資格。除了少數前往金、馬外島地區服務者,能縮短候補期間外,多數歷練了五年的候補期間,加上一年的試署期間,於第七年始取得實任司法官之資格,亦即才屬於憲法第八十條所指之法官(檢察官之保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號解釋,除轉調外,與實任法官法官同)。而參加司法官或律師考試者,除極小部分比例者外,在大學或研究所,都是主修法律學之學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現行制度下之司法官,來源單一化,其同質性是非常的高。此種養成過程中,或能培養通曉法律知識之司法官;但司法官不是機械化地適用法條,而是在混淹模糊的社會事實中,尋找隱藏於人間的正義。現行司法官養成過程有無改進之道?筆者以從事司法工作近六年之經驗,提出個人之淺見;其論點容有失周延,亦欠缺實證之研究分析;惟屬芻薨之見,或有可採。
一、重視司法官的道德精神:經由司法前輩及社會賢達的共同努力,「獨立審判」在今日,可以說有較具體的成果;來自政治或上級的壓力及干預,不能說已完全絕跡,但只要司法官能堅守自己的原則,以現行制度之保障,通常都能加以排拒的。但「獨立審判」相對帶來的責任,應是司法官能自我期許,以嚴謹自律的精神,從事司法工作。筆者以爲,司法官的道德水準應在一般人民之上,才有資格從事審判、偵查的工作。司法官的道德觀,不必有宗教家的救世信念,但應認清自我工作的神聖性。惟有如此,才能勤勉的從事工作,不逃避懈怠,丟開「結案」的壓力,而不會以技術性的手段終結案件;認清自我學識、經驗的有限性,才不會妄自尊大,以主觀確信爲藉口,遂行個人的恣意;才能以感同身受的心理,傾聽訴訟當事人的意見,而不致於有謾罵、嘲諷、冷陌或疏離的心態;才能奉行「君子無終食之間違仁」之古訓,即便是審判外,亦重視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所進退。
二、改進法律人培育的過程:「法律的生命是經驗,不是邏輯」,這句法諺許多的法律人都知之甚詳。僅受過法律學訓練的人,勿寧對於許多專業領域的學問都是相當陌生的。美國的法學院入學資格須具有大學畢業條件,其目的在於結合法學與專業知識;在我國有若干法律研究所招考「碩乙組」一限於非法律系的大學畢業生才能應考,亦是發現法律人不能欠缺其他領域的專門知識。臺灣大學法律系改制成爲法學院,其目標亦逐步減少招考學士班的法律系學生,改採美國的法學院制度。與其讓司法官在承辦個案中,遇到專業領域的問題時,以「嘗試錯誤」的實驗精神應對,不如讓法律人在接受法律思惟訓練以前,即具有專業的知識,更能駕輕就熟地處理案件。
三、改變法官的任用管道:現行司法官考試並不區分檢察官與法官,復無工作經驗、年齢限制,所以不乏有應屆大學畢業生於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毫無社會經驗,立即擔任法官或檢察官。檢察官因有「檢察一體」的制度設計,其流弊或能補救。法官如落實五年的候補過程,亦可彌補經驗的不足。但以現在司法工作的負荷量,所謂「候補」,完全流於形式:初任候補法官者,僅半年期間合議,不得獨任審判(簡易案件又能獨任)。司法行政的命令,雖建議候補法官承辦案件有種類的限制,但小法院中員額不足,窒礙難行。大法院中,資深法官如無「捨我其誰」的使命感,以目前法官會議的運作,亦不能避免候補法官承辦重大、複雜案件之情。這又是一種「嘗試錯誤」的養成過程,只是把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當成實驗的「天竺鼠」,無怪乎人民會質疑裁判的正確性。以筆者之見,候補制度既無法落實,則應廢止法官的考試,改由檢察官、律師及法律學者中甄選,透過「市場經濟」的機能,汰選出適任法官的人才,使擔任法官者,均能具有專業知識、豐富閱歷、廣泛經驗及優良道德的法官。
四、司法官的任職期間應有充裕的進修時間:臺灣大學的傳鐘有二十二響,這是淵源於傅斯年校長的理念一每一位臺灣大學的學生,每天應留下二小時的時間用來思考。司法院、法務部近來的提供許多進修的機會,對於提昇司法官專業素養成匪淺;但司法官除了短期式的集中講習外,更重要的是平曰的自我學習。以目前的司法官的工作量,應付日常的案件,猶感不足,須加班應付,更遑論自我進修。以筆者而言,官方的「法務通訊」、「司法周刊」、「司法院公報」、「法學叢刊」等雜誌,欲按期定期瀏覽,已深感時間不足。其他司法院所刊行的專題研究、研究報告,只能翻閱標題,坊間的法學論著、各大學的學術期刊、其他各專業領域與法學相關論著都付之闕如。所以司法界流行一則沈痛的笑話••訓練所結業的司法官學問最好一因爲任職司法官後,已沒有的時間自我進修。
五、落實檢察一體的積極價値:檢察一體有其正面積極的意義,但在我國變質爲上級干預的藉口。流風所及,主任檢察官深怕落入「干預偵查」的口實,不敢適當的指導新任的檢察官。事實上,有經驗豐富的主任檢察官在旁協助指導,對於檢察官了解案件、偵查犯罪有很大助益;不但可避免錯誤的發生,亦可突破盲點,有效及時掌握證據的蒐集。但前提當然是主任檢察官的人選,須足爲檢察官所信任,其係法務部責無旁貸的責任。
六、建立司法官評鑑制度:即使有一位不適任的司法官,也會影響人民對司法官的信心,如何淘汰不適用的司法官亦是當務之急。法官終身職的保障,不是絕對的保護傘,不適任的司法官仍應接受人民的檢驗;惟如何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有待於司法行政當局建立制度。
以上所述,僅係個人主觀的意見,僅提出以供參考,如有偏頗之處,尙期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