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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日本現行法曹制度養成

黃三榮

法曹者,乃指「法官」、「律師」、檢察官」三者之謂。至於「養成」,廣義而言可包括「大學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修習教育」及「在職進修」等四部分。鑑於篇幅,本文將只介紹前述「司法考試」及「司法修習教育」部分,合先述明。是以本文所指「日本現行法曹養成制度」係指「日本於目前所實施關於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之間司法考試與司法研修教育」而言。

一、司法考試
於日本,要成爲法曹的話,第一步原則上必須先通過「司法考試」而成爲「司法修習生」。此乃因依照日本「裁判所法」43條、「檢察廳法」18條1項1號及「辯護士法」4條等規定,就職成爲法曹的前提原則上必須先通過「司法修習生」之修習;而「司法修習生」之產生,係由最高裁判所從「司法考試」之合格中加以選任「司法修習生」而來(裁判所法66條1項),故謂原則上通過「司法考試」系成爲法曹的第一步。
「司法考試」係由法務大臣(即相當於我國的法務部長所轄),「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主辦每年舉行一次的國家考試(司法試驗法12條)。應試資格並無限制。而考試分爲「第一次試驗」與「第二次試驗」。「第一次試驗」之目的在判定考生是否有接受「第二次試驗」之相當能力。係以「學校教育法」所訂大學畢業程度之一般教養科目爲考試內容,依「短答式」(即選擇題)及「論文筆試」(即申論題)方式進行。(司法實驗法第3條)。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例如以取得大學學士學位者等,則可免除「第一次試驗」。
「第二次試驗」則分爲三階段,即「短答式」(考試科目:憲法、民法、刑法等三科)、「論文筆試」(考試科目: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六科目)即「口試」(考試科目: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五科)。且先必須通過「短答式」後,才能取得「論文筆試」資格;「論文筆試」合格後,始能參加口試。
「司法考試」之合格人數,自平成6年(西元1994)起,每年約有七百名左右,合格率以平成9年(西元1997年)而言爲百分之三左右,自平成11年(西元1999年)起,將增加至每年一千名左右。

二、司法修習教育
通過「司法考試」後,並不立即成爲法曹一「法官、檢察官、律師」。必須作爲「司法修習生」一年六個月(1999年起適用,1999之前爲兩年),且經考試合格後,始可成爲法曹。在一年六個月之期間,可分爲三階段:最初三個月在司法研習所進行「前期修習」;之後十二個月在被指定的修習地進行「實務修習」;最後三個月則回到司法研習所進行「後期修習」。
關於修習內容、大致上說明如下:
(一)前期修習:係以理解關於審判、檢察、辯護之實務爲目的。如課堂講座、判決、起訴書的試擬、民刑事辯護之模擬等。
(二)實務修習:在指導教官(現職裁判官、檢察官、辯護士)指導下,於各地法院、檢察廳及律師公會,針對具體個案進行修習。
(三)後期修習:針對事實認定等有問題之事案進行研究。與裁判有關週邊領域之課堂講座、實習旅行等之實施。
以上之修習後,尙須再經過筆試、口試考試合格始可取得法曹資格。其中,欲成爲「法官」者,依照日本「裁判所法」43條規定,需由最高裁判所加以任命。歷史沿革上,最高裁判所曾對多名「司法修習生」選擇志願成爲「法官」之申請加以拒絕,即所謂「新任拒否」。爲其決定程序及理由,曾遭外界激烈批評。尤其是遭到「新任拒否」之「司法修習生」中,具有所謂「青年法律家協會」團體之會員資格者比率偏高,更遭受來自律師公會的強烈批評。關於「日本現行法曹養成制度」非常簡單的說明如前。最後則就日本對於其「現行法曹養成制度」之未來修正動向,大略加以介紹。有鑑於「司法官僚化」等現行法曹養成制度、整體司法制度之弊病,包括律師公會等團體近年來紛紛提出許多司法改革之建議,其中有關法曹養成制度部份,大體而言主要有如下述。(一)法曹一元之偈議(二)研修辯護士制度(三)非常勤裁判官等等。不過,前開提議目前仍在議論中,尙未達成定論。
日本政府爲進行「司法改革」,於1998年2月5日經內閣決議提出「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案」,並於1999年4月22日經眾議院修正通過,尙待參議院審議中。故有關日本未來「法曹養成制度之變革,在前述「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案」通過後,將遂見具體化,値得亦刻在進行司法改革之我國加以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