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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觀點:司訓所教材解讀

黃旭田律師

法官的養成一直受到各界的關心,然而從榜試及格一直到分發候補,究竟現行法官養成制度的核心──司法官訓練課程扮演如何角色卻鮮有人加以檢討,本文試以第三十九期訓練課程爲對象,略抒淺見。希望能收拋磚引玉之效。
目前司法官訓練除第二階段10個月係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習外,第一階段(入司法官訓練所後)及第三階段(離開司法官訓練所前),分別有七百六十八小時及三百一十七小時,合計一〇八五小時的課程。
以第一階段而言,六個月間又區分爲法律實習課程(三九四小時)、法律理論課程(四十二小時)、輔助課程(一一六小時),及一般課程(二一六小時),第三階段的二個月間在上述四部份則分別爲六十六小時、二十八小時、二十七小時、一二〇小時,此外並有分科教育六十六小時。
總計兩階段前三部份的時數高達六八三小時,若加上各二十四小時的測驗,純粹法律知識或工作技能的研習時數竟高達七三一小時,佔總時數67.37%,以法律系四年所學若以一二八學分爲準,法律科目學分若估計約佔一〇〇學分,每一學分以十五小時計,四年下來顯然不過一千五百小時,而司法官訓練所前後二階段八個月的時間竟然又唸完半個大學的課程,受訓的準司法官能否負荷不免令人有疑。
更何況,就民眾對司法的觀感,裁判品質僅是其中一個問題,特別是對於二審(尤其是刑事),民眾信賴度遠較一審爲低的現象,顯然民眾並不認爲法官是越做越有經驗,辦案品質就越能精進,則一味的加強準司法官的學養能力,恐怕未必能夠提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事實上,依筆者的看法,問案態度表現出是否敬業(事前有無仔細看卷)及尊重(對當事人人性尊嚴的重視),及社會人情世故的洞察等恐怕不是一再加強法學專業的訓練可以達成,就此不妨參考司法公信力未受人民懷疑的日本制度加以參考。
日本的「司法研習生指導要綱」其第二章爲「一般教養」,列於第三章「關於實務研習」(包含審判、檢察、辯護及其他)之前,其所受重視不言可喻。
關於所謂「一般教養」雖然只有三點,唯言簡意賅,譯介如次:
一、一般教養,要對於培養開闊的視野、掌握事務的本質、對所身處的時空高深的見識及洞察的能力予以指導,並避免淪於追求皮相之知識°
二、司法研ff_所爲達成前述目的應藉助
1. 科學、宗教、藝術各種領域權威人士的演講。
2. 到國會、博物館及各大企業參觀
3. 音樂、戲劇等藝術活動之鑑賞。
4. 英、德、法等外文書籍之閱讀爲之。
三、各相關單位應因應實際情形而實施前項所述之演講參觀:
相對於日本對「一般教養」的重視,目前司法官訓練所相關的內容似有不足處。
其次,就第二階段實務訓練而言,其約十個月佔全期總共十八個月的5 5 . 5%,雖比較過去已有增加,但司法官訓練側重的畢竟應該是如何運作實務,是否可以再加長,以日本爲例,其兩年研修期間與我國同分三期,並以第二期爲實務訓練,係佔一年四個月,換言之,實務訓練佔66%。再以德國而言,其有兩年半的實務訓練期間,分別要接受民事(九個月:法院)、刑事(三個月:檢察署或地方、區法院)、行政(六個月:地方政府)、辯護(三個月:律師事務所)、選修(六個月,其中前三個月還可以到國外的法律單位或律師事務所),估不論德國的實務訓練是在第一、二次考試間,故沒有上課的部份,因此不易比較,但僅以其實務訓練之份量(較長)與內涵(較爲活潑多樣),亦有値得國內借鏡參考之處。
筆者沒有受過司法官訓練,故前述分析只能算是紙上談兵,敬祈各方指正。綜合以上的說明願簡短表示筆者的看法以代結論:
一、 課程負擔不必再做繁重的塡鴨式教學
二、 應加重人品養成
三、 實務訓練應加強且方式活撥化相信若朝上述三個作法來努力,對提昇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官素養均會有所幫助。

後記:日本、德國部份之情形引自1991年之ジュリス卜 增刊「法曹養成制度改革」基本資料集,如有更異致與現況不符5尚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