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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律師的歧視

編輯部

u 時間:民國八十六年
u 歷經:台北地院
這位受到性侵害的女孩是一位邊緣性的智障者,在工作職場上長期受到同事連續性的強暴。被害人代理律師向法院陳述:「這位小女孩在遭受性侵害時的反應並非是她願意,只是一個邊緣性智障者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她會很害怕;也因爲不瞭解,所以她會順從被告的要求。」「所謂的不能抗拒是顯難以抗拒,所謂的顯難以抗拒在法律上必須斟酌社會地位、反應能力、智力等等。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個邊緣性智障者,她不會處理這樣的事情。」這時被告律師竟然不以爲然的說:「如果她是一個邊緣性的智障者,那雇用她長達九年的老闆不就是白痴了嗎?」
被告律師的態度一直非常的差,對於受害小女還在庭上所陳訴的事實,一直表現出一種「那是非常好笑的事」的態度。例如:當被害人在庭上描訴「被告要求她口交,精液射出後被告要求她將之塗在臉上,並告訴她這可以美容養顏。」的這件事時,被告的辯護律師一直說「好好笑噢!」始終以輕佻的態度面對被害人身心受創的事實,不但不尊重當事人而且對於被害人的智能障礙也一再表現出論笑的態度。
高院的時候,那位辯護律師也一再以相同的理由辯護:「難道她老闆是白痴啊?!會雇用一個智障作員工?」並且更沒有根據隨口就說:「誰知道她陰部的傷勢怎麼來的?」「不一定是她媽媽摳的?誰曉得!」「爲什麼之前都沒有提出控訴,現在才提出來?」「不一定這是她媽媽摳的噢!」
後來由於被害人下體遭到嚴重的傷害,任何人都會認定這絕不會是在被害人同意的狀況下發生,才確立被告有罪。但是這位毫不尊重被害人,甚至歧視、嘲諷被害人的律師也未受到任何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