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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與寬容

王清峰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 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 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 之間徘徊,蘇建和案是一例,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 安順案,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 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 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 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4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 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 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 減的趨勢,95年753人,98年是512人。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 並教育民衆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 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一。無論是學校,還 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清峰20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 人及家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上任後, 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死亡及重 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並增列 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一。保護的對象還擴及家 暴、兒少、外配、陸配、外勞、人口販運等被害人。 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清峰未曾一刻忘懷。法
務部捐助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社會志工, 11年來盡全力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受刑人在監獄工 作的收入也提撥一部分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目前 尚有3億餘元。
殺人償命丨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 陷入永遠無法啓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 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 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 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 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1966年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 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 「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 施廢除死刑」(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第2任意議定 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 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200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與 2008年聯合國大會決議)。
目前全世界有104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 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合計139個國家,佔7 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58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 也只有25個國家。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 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 汶、菲律賓、香港、澳門。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 執行死刑犯有60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10 年)。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9名。廢死政策 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容」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 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3/4的民意反對廢除 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 5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賛 成,顯然民衆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 下,政府有責任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 的配套措施,爭取民衆的支持。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的理 念一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 法,我可以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憲法 及人權的角度,依現行憲法的規定,生命權必須保 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維護社會秩序等理 由,也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生命權。廢除死刑 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 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再者,司法定 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 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至於刑法第127條 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 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對象是負責
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官,非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 研議相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包 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 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 假釋門檻)'獄政管理與教化 '民衆的教育與宣導。 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衆放心 '被害人安心, 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 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 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
流。
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 上的恐懼。希望有朝一日當人家問到台灣還有死刑 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

1. 關於PACS的締結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效力,可參考:http://vosdroits.service-public.fr/N144.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