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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法庭30年冤獄賠償不可得

林峯正

接連2年,大法官都選擇在歲末時節送給台灣一 件人權禮物。去年1月23日,大法官作成第654號解 釋,認定羈押法第23條及28條違憲,一舉解決長期以 來律師與羈押被告會見時被強制錄音、並由所方將錄 音所得資料提供法庭參考,致妨礙被告與律師間私密 溝通權利的問題。今年的1月29日,也在農曆年前, 大法官會議又作成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第 2條第3款違憲,對於過去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 遭到羈押,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因 而拒絶賠償的情形,予以導正。
這號解釋的聲請人不是別人,正是廣受社會矚目 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主角柯芳澤與張國隆。他 們都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承辦押匯業務的銀行員工, 因被認為涉有貪污罪嫌,自1979年案發,迄2007年始 判決無罪確定,審判歷時28年以上,更審12次,終能 還其清白。這個血淚交織而成的故事由報導文學作家 江元慶先生書寫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除了描述 3個當事人的個人遭遇以外,還指出長久以來的司法 黑幕。司法院也因這個案件所捲起的巨大社會壓力, 在極短的時間内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若說此案 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催生者應不為過,只是該草案非 但不能解決審判拖延的問題,還可能造成有害於被告 的風險,已為學界律師界強力反對。
當大家由書中得知,這3位老人在歷經近30年的 折磨之後,所幸還能獲得無罪的判決,咸認為是不 幸中之大幸。但就在前年年底,3位當事人之一的柯 芳澤到民間司改會來陳情,他與另一位當事人張國 隆的冤獄賠償被拒絶了,由尤伯祥律師與一群青年 律師所組成的檔案追蹤小組,看過司法院拒絶冤獄賠償的覆審決定後’莫不義憤填膺’他們2人被拒絶 的法律依據正是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 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 不得請求賠償。」
我國的冤獄賠償法頗有歷史’自1959年即有此 立法。顧名思義’這是為了經過司法程序偵查或審判 以後被證明清白’但卻曾遭到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被 告,給予國家賠償的法律。只是’稍有經驗的律師應 該都知道’縱然是不起訴處份或無罪判決確定’要得 到冤獄賠償絶非易事。以本件而言’司法院就以柯芳 澤等2人在處理押匯過程中’確有瑕疵且情節重大’ 易遭誤認有主觀上圖利他人之犯行’故其受羈押’核 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情形,拒絶給予賠償。
然而’此案經過近30年更12審的法院程序’始告 無罪確定;司法院為何在審究是否給予冤獄賠償時’ 重新認定他們「確有瑕疵」’若真有此事’又為何判 決無罪確定?
經翻查過去司法院覆審決定遭拒賠的理由還常 有’聲請人在偵查程序中保持緘默’未及時提出有 利證據供法院調查(等於否定被告有緘默權);聲請人 於偵查程序中自白(不論自白是因刑求所致);不依規 定申報戶籍遭通緝(只是沒報流動戶口而已)。以上種 種’都被認定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由’縱然事後被 證明關錯人’也是活該倒霉。法庭流浪30年之後得以 平反,卻又在冤獄賠償上挨了一記悶棍,司改會無法 坐視不管,乃義務為他們聲請釋憲。
此次大法官終能體察民膜,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 條第3款違憲,可稱得上是遲來的正義,但又因宣告 該法條於2年後始失效,聲請此號解釋的人能否藉此 翻案仍有疑義,將繼續與司法系統奮戰。
不過,大法官此次將改革大刀揮向保守僵固的冤 獄賠償法,締造司法人權的另一里程碑,殊値吾人加 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