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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採「事後審」,請開大門,走大路

尤伯祥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朱楠主任檢察官於民 國98年1月15日在「時論廣場」為文呼籲,應速修改 刑事訴訟法引進事後審制,司法院假道速審法,並非 正途,誠屬洞見。但朱文也有部分觀點或許囿於官方 視野,與民間所見不同,特撰文回應之。
審級構造不僅涉及司法資源的分配,也涉及當事 人藉由上訴制度更正司法錯誤以尋求權利救濟的機 會,因此刑事第二審究竟要採取覆審、續審乃至事後 審,自屬値得在公共論壇上以開放態度討論的重要公 共議題。據筆者所知,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從未將事後
審制排除在選項之外。民間所反對者,是沒有完整配 套、未經深思熟慮,就在官方自我感覺良好的情況 下,貿然修法。過往經驗顯示,這種立法模式的結 果,往往過度向官方利益(以第二審的修法為例,就 是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傾斜,而以犧牲人民權益為 代價。
二審採取事後審,意味事實審應僅在一審進行一 次。但何以事實審應僅有一次?事後審的採用,不但 意味事實審由二次縮減為一次,而且上訴的技術難度 大幅提升,沒有專業法律知識難濟其事。無論從那個 角度觀察,都是嚴重縮減當事人現有的訴訟權利。既 屬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就必須有足夠正當的理由。官 方既然要取消人民在第二審查明事實真相的權利,可 敢擔保第一審的正確率已可信賴?別的不說,光看目 前嚴重偏低的辯護率,官方可敢斷言在卷證併送制度 下,放任沒有律師協助、也沒有完整閱卷權的被告, 獨力挑戰檢察官與充滿「黑資料」的卷宗,訴訟結果 不會出錯?事後審提高上訴門檻,必然提高一審裁判 的維持率,但也同時增加錯誤未被糾正的可能性。若 因而造成冤案,要怎麼辦?所謂上帝關上一道門,必 然開啓另一扇窗,若官方拿不出這種擔保,卻又堅持 採取事後審,則是不是應該強化人民在偵查及第一審 的權利保護,作為補償?是不是目前極度嚴苛的再審 實況也要一併檢討?畢竟,若國家在查明事實真相方 面力有未逮,則至少應讓人民有足夠的工具「自力救 濟」。具體而言,至少要有具體的立法配套,以提升 偵查及第一審的辯護率(擴大強制辯護的範圍,並確 認被告於警、偵訊時得隨時私下諮商其律師),並強 化辯方調查事實的能力(例如,直接賦予被告傳喚辯 方專家證人的權利)。對於無辯護人之被告,也應賦予完整之閱卷權,否則其如何為己辯護?又如何在事 後審的嚴苛條件下為己上訴?
朱文謂司法院十年來採取包括改良式當事人進行 主義在内的多項修法,已建立「堅實」的第一審,認 為當下採用事後審無虞。然而,法律畢竟是由人來操 作,法律條文在書面上的存在,並不保證自身成為真 實生活中的存有,更與實務風貌乃至裁判結果沒有必 然關連。在採用事後審這件事上面,若官方只拿得出 立法業績作擔保,恐怕難以服衆。參以目前實務上, 雖名為覆審,實與續審無異。覆審制之「為患」,是 否有官方所言嚴重?並非無疑,官方恐怕更須提出具 體實證資料,證明非引進事後審不足挽審判體系於既 倒,否則難杜悠悠之口。
朱文以為,律師界是因疑懼事後審制減少上訴案 量,進而影響案源的生計考量而反對,這是徹底的誤 會。事後審顯著提高了上訴的技術難度,使不具法律 技能的當事人更須倚賴律師上訴,反而提高了律師的
「市場價値」。因此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會因為事 後審提高上訴難度,就放棄上訴?從目前二審上訴三 審的實際情形來看,答案極可能是否定的。只要判決 結果難令當事人甘服,其就有動機上訴,尤其刑事判 決涉及人身自由、名譽、財產甚至生命的剝奪,這種 動機益發強烈。美國著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大師Richard A. Posner在《How Judges Think》一書中也指出,儘 管採取上訴審,美國的刑事上訴案件量仍居高不下。 事後審不會降低當事人上訴的意願,律師界又怎會反 對這種可以提高律師「市場價値」的制度?律師界 是因只見官方削減民權,卻未見有何補償性的立法配 套,誠恐日後冤獄滋甚,才反對這種關起門來蠻幹的 片面修法。
誠如朱文所言,沒有人喜歡因案件一再發回而浮 沈訟海,但公衆更不會喜歡一昧求速度所造成的誤 判,甚至冤案。這正是速審法草案的盲點。在筆者看 來,沒有完善配套措施就要引進事後審,其實與搶立 速審法的謬誤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