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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原則的崩壞危機?

段正明

「法治國原則」是德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這個 18世紀末就發展出來的憲法重要原理,說明了國家 權力在基本特徵上,受到不可變動的長時間依循的客 觀價値和法律秩序的約束,透過法院得以節制行政權 限,而使公民透過法律,而免於國家的恣意妄為。法 治國原則在我國也是個法律人朗朗上口的原則,更白 話一點講,其實就是透過法律對於國家行政權的控 制,而使公民免於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這個當然和 中國山寨版的「依法治國」概念完全不同;中國人講 的「依法治國」本質上並不含有節制國家權力侵害人 民和人民依民主程序決定法律的兩個元素;而只是強 調「行政部門依循共產黨的法律」這個概念,這很難 稱為「法治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最近在德國受到了極為嚴重的挑 戰,特別是在最近爆發的收購逃稅者資訊的問題。在 瑞士銀行有1500多個德國逃稅者的資訊遭到竊取,而 瑞士的財政部則握有這些被竊取的資訊,德國政府想 要透過收購的方式,從瑞士財政部獲得這些逃漏稅者 的資訊。德國政府會這麼做,事實上是基於下列幾個 原因:
第一、聯邦憲法法院的默許
在有關逃漏稅者的資訊取得上,事實上聯邦憲法 法院認為,國家可以用許多手段加以介入,包含購買 竊取而來的資訊,以求得稅捐正義。稅法學者摩理 斯■列能爾(Moris Lehner)就認為,聯邦憲法法院的這 種默許,甚至會讓許多的德國法院允許這種購買偷竊 而來的資訊,成為刑事訴訟上對抗逃稅者的手段。
第二、美國人開的前例
美國在維護本國利益上,向來無所不用其極。最 近因為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而修理日本的豐田汽車就是 一個例子。在2009年美國追緝本國逃稅者方面,甚至 美國對於瑞士聯合銀行(UBS)警告,要撤銷瑞銀在美 國境内的營業許可,瑞士銀行這才低頭交付某些必要 的資訊給美國政府。德國政府自然想要援引這樣的模 式;美國都能,德國為什麼不能?更何況這些資訊 不是德國人竊取的,德國人也不是用政治手段威逼, 而是以購買的方式合法取得光碟,這樣伯恩方面更 沒有充分的理由繼續保護這些逃漏稅者的資訊。
第三、有可觀的經濟上收益
2006年德國政府曾經支付了約5百萬歐元購買列 支敦斯登銀行的逃漏稅者資訊,這就是著名的列支 敦斯登醜聞案(LGT-Skandel)。成本當然包含給予提供 資訊的人一些報酬,以及給予其新的身份。根據當時 主其事的波鴻地檢署的估計,這個由聯邦負擔的成本 卻為德國政府帶來了 1億7千8百萬元的收入,裡面包 含了罰金的2100萬歐元和緩刑保證金的800萬歐元。 當時轟動全德的是,德國郵局(Deutsche Post)的總裁 楚溫克(Zumwinkel)也是被查緝的對象,他身敗名裂, 對於德國政府而言,這甚至是所付出的成本的40倍以 上收益,德國政府何樂而不為?
第四、政治手段與刑罰的交錯預防功能 (ineinandergreifende Praventionsfunktion)
透過購買逃漏稅者資訊的方式,若在媒體上出 現,則可以巧妙地收到預期外的宣傳效果和維繫法治 國的基礎。德國政府慣用的手法是,首先在媒體上放 出德國政府即將購買逃漏稅者的資訊,然後要求逃漏 稅者自首。若是自首,就可以在刑罰上獲得寬宥或是緩刑。這樣的手段一方面可以阻止刑罰的適用,藉以 維繫法治國刑法最後手段的功能;二方面卻是不透過 刑罰、而利用非刑罰手段的政治訴求,阻止預防已發 生的犯罪的損害擴大化,或是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犯 罪。例如財政部長修依伯勒(Schauble),他曾經幹過 内政部長,就十分精於此道。
根據《時代週報》線上版2010年2月3日的報導, 修依伯勒就在德國政府放話,要購買瑞士逃稅者光碟 後,要求逃稅者自首以減輕刑責,並援引德國稅捐稽 徵法(Abgabenordnung)371條規定勸誘逃稅者自首, 一方面用政治手段要求逃稅者自首,二方面用刑罰手 段威嚇,而藉以維持國家的法治國原則的刑罰最後手 段功能,避免國家成為犯罪者的庇護者(Hehler)。對 於德國政府而言,這樣的方式可以避免罵名和爭議, 可以說是一個好方法。
這樣的作法對於德國政府而言,雖然有經濟上的 效益和預防逃稅的好處,但是卻引起了違反法治國原 則的爭議。
首先是前述稅法學者列能爾的批評,他認為這裡 有法治國原則崩壞的危險,在接受《時代週報》線上 版2010年2月2日的專訪時,他就認為,這裡要分成兩
個部分來談,第一個部分是,國庫徵稅確實是必須採 取稅捐法定原則,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内徵稅,因為國 庫本身沒有裁量權,必須依法行政;但是另一方面必 須考量,如果今天徵稅時的手段,讓國家成為盜取資 訊提供者的收受不正取得資訊的贓物罪共犯,這樣會 產生一個危險:就是許多在銀行工作的人員,都會以 這樣的模式作為牟利的基礎,這樣不但有害於銀行資 訊秘密保護,並嚴重威脅憲法保障個人資訊的基本權 利,也會產生國家成為犯罪最後庇護者場所的問題, 這個問題德國政府更應該審慎看待。
再者是對於瑞士而言,有傳統銀行守密義務的崩 壞危機以及外交上的問題。
就瑞士傳統的銀行守密義務而言,向來是瑞士 最引以為傲的傳統,這不單單是促成了瑞士銀行的 大量收益,也讓瑞士銀行擁有全世界最好的信用及 聲譽,若是柏林透過購買偷取而來的光碟成功的 話,對於瑞士向來引以為傲的傳統則有極大的傷 害,這個不單單是一個守密義務的問題,也涉及了 瑞士銀行未來是否能夠繼續生存下去的問題,所以 瑞士方面至今仍未明確表態,而僅有口頭上的應對 而已。而外交上,則勢必瑞士要面對二次大戰時被 關進集中營的猶太受難者遣族的求償問題,因為至今瑞士銀行仍三緘其口,不公布握有這些存在瑞銀 的財產的持有人的名單,而戰後65年始終如一,雖 然說逃稅者與猶太受害者財產的案例不盡相同,但 對瑞士銀行而言,這卻是百年商譽的問題,而瑞士 人對德國人的反感也越來越強,因為德國人不能以 道德問題凌駕法律之上,必須尊重他國不同文化基 礎的法秩序,否則外交上的交惡將難以避免。
而柏林鴻堡大學刑事法教授亞歷山大■伊格諾爾 (Alexander Ignor)就公開表示:「這裡的法治國笑話,
就在於官員自己所遵循的法治國原則。官員自己難道 不該受到法律原則和實證法典的拘束嗎?」他認為最 少有一個問題,那就是這些購買資訊的公務員陷入犯 罪的風險的問題。
業利益的問題。而對於司法更為迫切的,則是法治國 原則的遵守,停簽這樣的租稅協議恐怕是正確的。當 然其他的協議,直至現在為止,也從未取得合法性, 而甚値得檢討。我們從德國的爭論可以知道,國家絶 對不可以自己成為犯罪的主體和庇護犯罪者的場所。
德國的經驗,讓我們重新審視這個18世紀以來 的法治國原則的新生命,記得刑事法大師林珏雄教授 的刑訴教科書封底曾提及:「刑事訴訟法禁止不計代 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的真實發現」,但卻並非只 有刑事法領域必須遵循法治國的這個基本界線,毋寧 說,法律的本質就是禁止不擇手段追求正義,透過程 序合法,才能得到真正的正義,特別是在這個日益分 化而複雜的社會系統中。
除了法律學者反對外,聯邦議會的法制委員會主 席考得爾(Siegfried Kauder)更是認為:「正義並非不
惜一切代價,德國必須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才對。德 國不應購買這類資訊,因為國家不應成為盜贓物的庇 護者。」
反觀台灣在江陳第4次會後暫時停簽的兩岸租稅 協議,涉及的問題更是繁複,不僅僅有主權的問題, 也有個人資訊自由的憲法基本權保障的問題,更有商
「法治國原則」基本上就是國家必須遵守客觀 價値和法律秩序的約束,以避免侵害公民的基本權 利。對於購買逃稅者的資訊而言,似乎有違反法治 國原則的嫌疑,那麼這樣的政治作法就値得商榷 了。同樣地,在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的過程裡,一 再強調少數人的經濟效益和政治利益,而忽略了人 民的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與可能侵害人民的基本 生存權利和工作權利,這樣的ECFA不管是什麼名 稱,恐怕都値得深思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