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死刑存廢看看國際潮流

林欣怡

由法國「一起反對死刑」(ECPM)主辦 ' 歐 盟 ' 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支持賛助的第4屆世 界反死刑大會,於2月24日到2月26日於日内瓦舉辦。 這次會議當中,最主要的關注焦點包括中國 '美國' 日本和伊朗。當然,因為南韓釋憲的結果於咋曰公 布,因此也成為焦點。台灣則受邀參加,在「死刑運 動策略」及「亞洲停止死刑執行及廢除死刑」的場次 中,分享台灣的經驗。

雖然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但台灣在去年完成簽 署兩國際公約,並且以通過施行法的方式,遵守及參 與國際人權架構,與會者都覺得台灣人値得尊敬。

151國廢除死刑

代表世界反死刑聯盟在開幕式發言的執行委員 Elizabeth Zitrin向我們表示,她知道很多國家包括台

灣,都以美國當作藉口,說美國也是有死刑。但她必 須指出,美國每一州的狀況不同,而且廢除死刑的州 也在逐年增加中。

更値得注意的是,長期表示死刑可以維持的老牌 法律團體一美國法律協會(ALI),去年也公開宣示 要揚棄死刑。1962年,ALI建立美國現代死刑司法制 度的架構,而這個架構也廣泛被美國許多州法律所採 用。但50年後,他們宣布退出這個領域。過去他們相 信,只要減少判處死刑的任意性,就可以維持死刑制 度;但是現在他們發現,死刑不可能是一個公平和安 全的制度。Elizabeth相信ALI的這個決定,會對美國未 來廢除死刑有促成的效果,希望世界其他還維持死刑 的國家也要思考這一點。

國際知名的死刑研究專家William Schabas,在大
會上率先披露了聯合國最新的5年死刑報告。多次參 與該項報告撰寫的Schabas教授表示,去年已經有151 個國家廢除死刑,剩下的47國中,只有20個國家還 在執行死刑,剩不到一半。即使是死刑執行的數字, 也在過去5年中大幅下降。

Schabas教授指出,目前全球仍執行死刑的國家 除了美國之外,其餘集中在亞洲的伊朗 '伊拉克'曰 本,還有人數最多的中國。從今年的報告可以看出, 廢除死刑已經是不可逆轉的全球趨勢,他預測在2015-2025年之間,即有可能達成全球性的廢除死刑。

韓國憲法法院的釋憲結果,無疑是這次大會最大 的意外。韓國已經12年沒有死刑執行,很多人都期待 釋憲結果能夠為韓國的死刑制度劃下句點。韓國雖然 宣布死刑合憲,但大法官們也承認死刑會有錯誤和被 濫用的可能,只不過死刑存廢應該由國會決定。台灣 廢死團體也正謹慎考慮在兩公約簽訂後,再次提起釋 憲。我們對台灣的大法官保持期盼,相信他們比韓國 的同業們更有機會,展現帶領台灣社會前進的智慧。

1. 請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2. 請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6條:「…,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為終止訴訟程序之判決或酌量減輕其刑…。」3. 請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9條。該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第二項卻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除前項情形外,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其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4. 請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6條:「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及第9條:「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5. 民間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6條:「自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羈押時起,除有法定停止偵查原因外,應於四個月內終結偵查。」6. 民間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7條:「檢察官提起公訴,逾前條所定期限,經被告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請求者,法院得為下列裁判:一、裁定駁回起訴。二、諭知免訴之判決…。」7. 民間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11條:「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經被告提出請求,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為免訴之判決或酌量減輕其刑…。」8. 民間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17條:「被告依本法獲免訴判決者,仍得請求冤獄賠償。」9. 民間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14條:「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除前項情形外,若為被告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