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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動才會行動—從24個問答淺論人權教育的教學融入(三)

林佳範

參、如何「行動」?一、何時教?Q11:機會教育,面對不「公義」時? 「菲律賓人的皮膚很黑,感覺好髒喔!我才不要和他分在同一組」(註1) 這段話可能就發生在小學校園的學生對話中。很明顯的學生因為同學的膚色而產生偏見,甚至進一步產生排擠的差別對待。誠如前面所揭,人權的議題其實就常發生在我們的周遭,可能就在校園中或在新聞的報導中。甚至,當我們和學生的互動中,發現學生有種族、性別、身心障礙者等等的偏見,應即時的點醒其盲點,使其理解這樣的說法,對這個同學生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這就是人權的機會教育。 「我只是在K一個欠K的人」(註2) 這句話是2009年四月發生在花蓮瑞穗國中的霸凌事件,學生不僅在網路上將霸凌的影像上傳,當被其他網友責難時,所做的回應,這事件的被害學生是中度智障的原住民學生,事後打人的家長,在進行賠償的和解時,更表示「原住民真難搞」。許多學生的偏見,更是在衝突時才會顯露出來,但我們不能僅在平息衝突,或對學生懲處而已,更重要是必須進行人權教育,亦即使其認識到自己的種族偏見。我們必須注意,學生往往從其生活的周遭人的身上,習得這些的偏見,若我們在校園中若不即時的矯正,學生更會帶到社會上去,繼續如此的歧視行為。 「中度智障者陳榮吉,僅因被襲警員的片面指認,無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即遭警方逕行逮捕、檢察官聲押、法院裁准羁押。」(註3) 這是發生在2007年的警方抓錯人事件,我們從新聞中可以知道,縱使我們的法律已有許多規定來避免這種事件的發生,但公權力機關若不遵守,即可能發生侵害人權的事件。類似這種事件發生,都可以是人權教育的機會教育題材,我們必須警惕,在進行犯罪或過錯的指控,必須很謹慎小心,因為若有錯誤,對於被指控的人,往往會有難以抹滅的傷害。更可藉此反省我們自己周遭可能發生的類似事件。例如在校園中丟錢,不要任意地去懷疑特定人,因為可能被懷疑的人,往往是社群中的邊緣人,沒有證據的指控,對他們會是很大的傷害。Q12:正式課程,找到「合迺」的軸入模式? 除針對前揭的機會教育以外,人權教育更可以在現有正式課程中,以不同的方式更有系統地來進行。在九年一貫課程中,學校有更大的自主空間,除領域的時數以外,更有空白的時數,讓學校來發展其特色。人權教育在現有的課程架構下,有下列的可能模式: 全面式、融入式與補充式。 每種模式各有其優劣,全面式當然是最好的模式,但在推動上並非每個學校都有此意願。補充式的優點是,較容易為老師接受,因為並不需要額外太多的學習與教學,惟其並非是完整與系統的人權觀念學習。融入式以既有的教材為基礎,可以有清楚的人權觀念認識,且可由老師自行融入其教學,然而,較無法掌握每位教師的融入程度。不論哪一種模式,老師的人權知能的具備,是其融入課程的必要條件,最少需能掌握人權的核心概念。當然,越充足的時數,可以進行更完整與系統的教學。 三、教什麼?Q13:認識「人性尊嚴的尊重」? 誠如前揭,不管是世界人權宣言或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解釋,都以人性尊嚴的尊重,作為人權的核心價値。然而,人性尊嚴的尊重,與我們一般所講的「尊重」,有兩點非常大的不同: 第一、人性尊嚴的尊重,是普遍性的尊重,亦即每個人都無差等的尊重,都必須承認有相同的人性尊嚴,必須被尊重。相反地,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基於各種的倫理關係,我們一般是根據其「身份」,而給予不同的尊重,未必是無差等的相同尊重。因此,不論其任何的身份、種族、性別、黨派、階級、語言、膚色、年齡、甚至國籍等等,每一個人的人性尊嚴,都必須被尊重。第二、人性尊嚴的尊重,是先天與固有的,亦即不待後天的努力,去贏得別人的尊重。相反地,在實際的人際互動中,常會因為個人的努力與表現,而獲得不同的尊重。因此,不論是你所認為的「壞人」或「好人」,或你所不同意的族群,只要是人即有人性尊嚴必須被尊重。縱使是所謂「敵人」,我們亦必須承認其亦有人性尊嚴必須被尊重。 人性尊嚴的尊重,其普遍性與固有性,使其超越一般人的主觀好惡,而且達到自尊尊人的要求,誠如美國的法哲學家朗諾.德沃金(Ronald Dworkin,2007,55-56)指出: 當我們忽視其他人的人性尊嚴時,詆毀了他的内在價値,我們也詆毀自己的使得受侵犯的不僅僅是那些受害者,我們也傷害到我們自己。我們變成降低了自己的尊嚴與自尊並作妥協。 人權教育,必須使學生認識人性尊嚴的尊重,惟這種普遍性的道德意識,必須使學生能超越主觀的好惡,並不簡單。誠如前面所揭示,人權是非常崇高的道德價値,常被誤會在保護「壞人」或縱容「壞學生」,相反地,人權教育在促進學生道德人格的成熟,其不僅會設身處地從「他人」的角度思考,更進一步地能從「所有人」的普遍性角度反省,更不會侷限於「我們自己人」角度。人權是超越「我族」、「他族」的劃分,所有人的道德人格都是先天地被肯定。 當然,因為學生的成長階段的不同,當然需要循序漸進地引導其形成人權的意識,和認知與人權相關的知識和技能。要如何發展出人性尊嚴的尊重,參考聯合國(2009,11-12)所提供的人權教育基本教材,在3-7歲的階段,目標可放在「尊重自己」、「尊重師長」、「尊重其他人」;在8-11歲的階段,可擴大至「區別需要、慾望、權利」、「社會責任」、「公民權」;在12-14歲的階段,可進一步認識「特定的人權知識」;在15-17歲的階段,最後強調「知道人權是普世的標準」、「將人權觀念整合入個人的良知和行為」。 在九年一貫的人權教育能力指標,針對人權的價値與實踐,亦有循序漸進的要求:1-1-1舉例說明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並知道人權是與生俱有的。1-2-1欣賞、包容個別差異並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權 利。1-3-1表達個人的基本權利,並瞭解人權與社會責任的關係。1-4-1探討違反人權的事件對個人、社區(部落)、社會的影響,並提出改善策略、行動方案。 不論是聯合國的教材或我國的九年一貫的能力指標,雖然有其不同的強調,但不外乎都是從學生的自身的尊重,漸漸擴及周遭的人的尊重、更大的社會的責任和公民權利、最後到基本人權普世性的肯認。人性尊嚴的尊重,是人權的核心價値,但為達成如此的認識,亦有許多有關的觀念或制度,必須被介紹,參考聯合國的教材,可隨年紀不同循序去瞭解: 表格 讓學童熟悉人權概念-漸進式教學(聯合國,200911-12)

1. 漢名陳旻園,現任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
2. 汪明輝等。2006。<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體系之研究─鄒族、魯凱族篇>,頁5。台北:原民會。
3. 第三代人權以社群、集體的連帶關係為基礎,要求全球的資源重新分配,包括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對資源共享、健康、生態平衡、災害救濟等的權利。
4. 三大原住民運動即為:正名、自治、還我土地。
5. 目前原住民族司法權見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然而也僅止於宣示性之規定。
6. 施正鋒。2005。<各國原住民人權指數之比較研究>,頁116-120。台北:原民會。
7. 這或許要感謝原住民藝人以及運動員?
8. peongsi之鄒語意為樹根,延伸為王、首領,因此,peongsi算是職位,猶如王室,而非姓氏。
9. 此處引述鄒族Peongsi蜂蜜事件之法院判決內容。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10. 蜂蜜事件經過半年多的偵查終結,檢察官聲請求對鄒族的peongsi處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搶奪罪,七個月有期徒刑,並緩刑二年;而司馬庫斯事件仍在上訴中。
11. 民族主義強調民族的整合,因此在塑造單一民族的淨化過程裏,往往會以支配族群的文化為標準,要求將被支配的多元族群文化予以同化。施正鋒。2005。<台灣原住民族政治與政策>,頁45-46。台北:翰蘆。
12. 汪明輝等。2006。前揭書,頁10。台北:原民會。
13. 李惠宗。2001。<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頁123。台北:元照。
14. 底線為筆者應本文之需要而加,原條文中沒有出現。
15. 如某一些被原住民族視為傳統文化的慣習,在法律上被視為違法。這個時候法官要透過法院作為一個溝通的平台,來闡釋國家法的理念跟原住民慣習之間的衝突,讓彼此的觀念能夠相互了解,進而作出一個對原住民族權利有正面深遠影響的判決。
16. Tully, James,黃俊龍譯,2001,陌生的多樣性:歧異時代的憲政主義。台北:聯經。
17. 施正鋒。2005。前揭書,頁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