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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還未走完的流浪旅程

王龍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成釋字第670號解釋, 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惟定期2年後方失 其效力,這個結果對聲請人柯芳澤和張國隆兩位流浪 法庭30年的老先生來說,還是難以直接據此獲得冤獄 賠償,正義仍然遙遙無期;但對於援助本案的司改會 檔追小組來說,長久以來的司法制度問題終獲糾正, 則不啻為一大勝利,面對如此矛盾複雜的情緒,筆者 身為共同聲請代理人,心中委實百感交集。
說來慚愧,就如同我處理檔追小組大部分工作的
一貫模式,本篇心得也是趕在截稿前夕,交織著羞 愧、悔恨和愛睏製造出來的。時間回到2年多前,因 為始終覺得既然身為律師,就應該作些維護人權的公 益案件,以及在小組說明會上發現原來大名鼎鼎的 釋字第582號解釋就是此小組的豐功偉業,就這樣好 傻、好天真的「誤上賊船」,雖然小組的工作量並不 繁重,約莫好幾個禮拜才會分配到審閱案件報告,但 身為連勞基法都不保障、顧得了今天就來不及想明天 的受雇律師,這些額外的工作無異讓我已經慘無人道 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所以無法於期限内完成工作的 羞愧、對自己自找麻煩的悔恨和徘徊於凌晨和清晨之 間的愛睏,大概就是我參加小組工作的寫照。
但俗話說有捨必有得,撇開上述這些沒志氣的 抱怨不談,這2年多來參加小組工作確實讓我獲益良 多。有些是有形的,像是接觸到很多平時在事務所碰 不到的刑案類型,在討論案件的過程中,從資深律師 身上學習到寶貴的經驗和知識,甚或是觀察他人在案 件中犯下的錯誤來警惕自己等;有些則是無形的,就 像一次恰巧和本所所長,也是司改會前董事長的陳傳 岳律師聊到在小組的工作,他說:「我們律師平常見 面就是爭得你死我活,但在司改會卻是一群志同道合 的律師,大家不為私利而為共同的理想和目標而聚在 一起做一件事情,不覺得很棒嗎?」而在去除了工作 上的爾虞我詐和針鋒相對,大家在一起討論也好、八 卦也好,都是難得沒有負擔的輕鬆愉快,也都是我珍 惜至今的寶貴經驗。
由於檔追小組是針對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中,有 重大冤屈不公之情事才決定提供援助,條件十分嚴 格,故大部分送來的案件都決議不受理(或像尤伯祥 律師所說的,値得出手的素材很少),直到柯芳澤和 張國隆的案子,約於97年的9月送到司改會來,由梁家贏律師負責初步審閱,當時我並沒有什麼特殊的 印象,只依稀記得家裡有一本内人從司訓所帶回來 的「流浪法庭30年」,好像就是在講這件事。而經 過梁律師的報告後,才知道在台灣有2位老人,被司 法惡搞了30年之後,終獲無罪判決,逝去的青春無 價,但卻連聲請冤獄賠償這一點基本的要求,都還被 冤賠法庭倒打一耙,指摘其等當時押匯確有過失,所 以被羈押算你「活該」,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 不得請求賠償云云。這樣的決定書,於情、於理、於 法都讓人無法接受,於是小組決定受理本案為其等聲 請釋憲,又因為聲請釋憲工作繁重,於是這項工作就 落到剛好當天有參加會議的4位律師及小組召集人尤 律師頭上了。
撰寫釋憲聲請書的過程和内容就不多說,總之, 為了凸顯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不合理,並導 致實務運用的亂象,我們查詢了所有冤賠法庭和本款 有關之決定書,約共400則,一人分配審閱100則後進 行歸納整理,再一人負責寫一塊違憲理由,交由梁律 師綜合整理、潤飾,著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再加上 時値我正為婚事忙得焦頭爛額,最後的幾個凌晨,在 家都是一邊寫釋憲聲請書、一邊做婚禮進場IMV(到底 是誰發明這玩意來折磨人的?),導致我又是遲交拖 累大家進度的人,在此再度向各位夥伴誠摯懺悔。最 後,我們和兩位老先生見面交換意見,從接到冰冷的 卷宗,到握到他們厚實又粗糙的雙手,頓時一切的辛 苦都値得了,我也在結婚的前1天收到定稿遞出的聲
請書,接近100頁的厚度拿在手上,心裡的踏實和成 就感,實在不是一般案件所能比擬的。
在等待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的1年多來,監察院 於98年4月就本案作成調查報告,直指司法案件延宕 問題嚴重,司法院因而催生了爭議不斷的妥速審判 法,在去年法界掀起了滔天巨浪,這大概是兩位老先 生所始料未及的。而在今年1月29日下午,就在我一 邊收拾細軟,一邊向各方神明祈禱,待會尾牙要抽個 大獎時,突然接到司改會郭律師的電子郵件,得知大 法官會議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忍不住 在辦公室無聲的振臂歡呼:終於討到一個公道了丨雖 然後來尾牙我只抽到2台電風扇(再成功換成1台除濕 機),還是自我感覺良好的度過了那個週末,直到之 前提供我們釋憲意見的吳志光老師提醒,這是個定期 失效的解釋,當事人恐難獲得好處為止,才讓我猛然 發現,這個勝利只是「我們的」勝利而已,不免為之 前的歡天喜地感到慚愧。
現在,我們已經再以釋字第670號解釋之意旨, 為柯芳澤先生聲請重審,衷心希望冤賠法庭能捨棄成 見,為司法做出最後一點補救。檔追小組則開始招募 新人,繼續受理其他案件,我則再打滾於水深火熱的 事務所生活和是否辭職不幹的掙扎中。但不論如何, 只要回頭看到那一份司法院寄來給聲請代理人的釋字 第670號解釋,心裡就會有一部分被填滿的感覺,謹 此記錄這一段値得記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