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好險!我有聲請錄音光碟!

黃達元

如果可能,司法院應統計一下:案件還沒判決確定,庭訊的錄音、錄影帶已經遺失、或已經消磁的百分比有多少?

筆者執業6年多,承辦的訴訟案件量並不多,但卻經常遇到「庭訊錄音帶遺失」、「錄音帶已經聽不到任何聲音」的情形。也曾因此事而遭法院傳訊到庭作證。雖然,我已經不記得當天開庭的情形,但為「尊重司法」,還是得撥冗跑一趟法院。

當然,錄音帶遺失,或聽不到聲音時,法院仍可以依據筆錄記載內容為準,誰叫當事人沒仔細看清楚就簽名(刑事案件)、沒有在開庭後閱卷(民事事件)!

自2003年9月1日起,「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授與有閱卷權限之人,得付費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實施後,訴訟當事人總算有個「自力救濟」的機會,無需全部承擔法院的保存風險。

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尤其是警詢程序),係多數刑案被告最有爭執的一環。法院定罪也經常以此作為判斷、形成心證之依據。因此,該程序之錄音、錄影紀錄,更形重要。無奈的是,當辯護人聲請交付光碟或轉拷時,刑庭法官未必會同意:同意聲請者認為此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辯護人閱卷權之內涵;反對者則認為沒有法規依據。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至此,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偵查程序供述之任意性、真實性等之抗辯,終於更有空間。

各法院依據法庭錄音辦法所交付之錄音光碟,通常設有密碼,輸入密碼才可以開啟錄音檔。有的法院以聲請日期為密碼內容,有的則以亂碼,有的則以案號……。筆者遇過最奇怪的是高等法院民事庭,堅持要求以「律師的身分證字號」作為密碼!真不知其堅持之理由為何?

吾人認為,警察機關、檢察署及法院,既然僅承認自己所為之錄音、錄影,且也不同意當事人自行錄音、錄影,則應自行承擔妥善保管之義務。如錄音、錄影紀錄遺失、消磁等狀況層出不窮,除應確實追究保管者之行政責任外,亦宜考慮改採光碟錄音、錄影方式,以避免錄音錄影紀錄因保管不當而消磁。

兩年多前,筆者得知可以聲請交付光碟,乃嘗試於某案件中聲請錄音光碟,以了解實際運作流程。豈料,該案所衍生之另案,承審法官於數月後調閱當時之錄音紀錄,卻已消磁。筆者所聲請的錄音光碟,竟因此成為唯一的證據來源。

不禁令人驚呼:好險!好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