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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荒謬判決、落實「司法民主化」

徐立信

陳總統宣示為符合「國民主權」的民主原則,正式「終止」國統會運作,似乎又為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作出進步性的決擇。然而,曾經強調司法改革的民進黨,在執政近六年以來,對於司法民主化的努力卻沒有一點進展。尤其,最近司法人員風紀問題不斷,司法院只會深表遺憾卻苦無對策,未能思考現行司法人員不受外界監督的制度缺失,現行律師倫理規範有五十條,法官守則卻只有五條,對於司法人員的規範顯然不足,想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就應著力加強外界監督,以改善司法人員態度及法院行政服務的品質,才能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形象。
今日報載資料顯示,多數受訪者均對於國民參審制度持保留態度,甚至有法官認為司法院引進國民參審有違憲的疑慮,個人並不贊同上述看法。因為憲法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陪審團或國民參審的制度,不過是將事實認定的責任,委由國民決定,適用法律的部份,仍由法官負責,因此沒有違憲的問題,反而突顯我國對於「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沒有落實,成為全球少數民主先進國家仍未實施司法民主化的國家。

除了行政及立法權外,司法權也需要民主化的理由,是為了讓國民都有機會參與司法審判活動並可監督法官法庭活動,使我們的法院不要再與國民情感脫離,使我們的法官受到全民的監督,使我們的司法判決更能體察及接近民情。這也是為什麼德國要在一百多年前,改採類似陪審團的國民參審制度,推動司法的「國民主權原則」,限制法官自由心證,以避免一些不食人間煙火的誤判,這是世界潮流所趨,推動國民參審的制度,以避免荒腔走板的法庭活動及判決出現,是項刻不容緩的工作。否則類似玻璃娃娃案,或者強吻是「國際禮儀」,以及撫摸胸部是「長輩對晚輩的親暱行為」等類似判決還會不斷地出現。

期盼有關當局未來能基於「國民主權」的民主原則,推動司法民主化,對部份刑案,改採英美陪審團制度,避免與民意出現大幅落差的判決;或者如大陸法系的德、日等國家,改採國民參審的制度,以落實「國民主權」原理。尤其現在司法院正推動廢考司法官,將法官由律師轉任的改革方案,其實也可考慮參考美國法官選舉制度,開放由資深律師及檢察官競選法官的制度,則更能使法官成為一個榮譽的職務。

甚至最近討論熱烈的檢察總長任命問題,似乎亦可以考慮仿美國制度,除了檢察總長由國會同意任命外,各地檢察長則由各縣市區域人民投票選舉產生,以真正實踐權力分力的國民主權原理,由人民選舉產生亦將使檢察制度脫離行政體系的任命或影響,真正成為人民的檢察官。總而言之,加速推動司法民主化的工作,展現台灣民主政治的進步成果,正急待政府來努力實踐。

(原文刊載於2006年3月7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