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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枯一瞬,曷不歸去?─2006年11月3日民間司改會對「國務機要費案」之聲明

民間司改會

2006年11月3日,高檢署對「國務機要費」一案偵查終結,除對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前後任秘書馬永成、林德訓與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各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偽證」等罪起訴之外,起訴書中亦指稱陳水扁總統亦不無涉嫌之虞,全案引起社會高度重視,民間司改會對於本案之偵辦過程,提出若干之聲明:

第一, 基於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均推定為無罪,總統自不例外,是故,司改會對檢察官起訴書認定有、無罪嫌之部份,不作任何實體評論,同時,亦呼籲全民能夠給予審判司法「獨立的審理空間」。

第二, 司改會高度肯定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特偵組之檢察官,於偵辦過程中所展現之高度「檢察獨立性」,特別是於今日警、調、檢方之「外部獨立性」仍常備受質疑的台灣,檢察官能夠在各方的高度注目之下,抵抗來自於各方的可能壓力,誠屬不易;況且,在政治上與社會上本案均受到重大矚目,檢察官能夠依憑證據、起訴權貴,亦彰顯了承辦檢察官「內心、內部之獨立性」,使人民對檢調單位「刑不上大夫」之譏不攻自破,本案誠為我國司法偵查上之新里程碑。

第三, 第三,「刑事責任」迥然不同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更與「政治責任」有所不同,而「刑事責任」所訴追者為行為人「個人」,所探究為個人應否承擔的「一己責任」,是故,「總統府」作為「國家機關」,並不宜、也不該以「總統府」的名義召開記者會,並由「國家機關之發言人」,來為總統府內任何涉案之「個人」提出任何的說明或辯護。

第四, 鑑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在任期間不受一般的刑事訴追,是故,自不生有無「刑事責任」的問題;然而,本案既經檢察官「相當的」查證之後,高度懷疑總統有涉及貪瀆之罪嫌,是本會基於對法治精神的信念、對法治憲政體制的確立與維護,呼籲陳水扁總統應知所進退、即刻辭去職務,以為全國公務人員之表率,並避免日後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因陳水扁先生併俱總統身份,所可能遭致之行政權與司法權間的難堪與尷尬。





核被告等所為,被告吳淑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以共犯,惟併請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馬永成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被告林德訓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被告陳鎮慧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及連續犯。被告馬永成、林德訓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並請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查其二人此部分之犯罪,係因執行秘密外交所採之不得已手段,請審酌其等犯罪動機,均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併宣告緩刑。另被告林德訓、陳鎮慧所犯偽證罪部分,請審酌其二人在偵查終結前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亦均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併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