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從大法官的情慾找出口─從城案尋找性/別、媒體、司法改革的積極面向

李立如

前司法院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城仲模因偕女伴出入汽車賓館,輿論譁然,城仲模立即於4月6日宣布辭職負責。民間司改會於4月29日舉辦一場「從城案尋找性別、媒體、司法改革的積極面向」座談會,由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陳宜倩教授主持,邀請黃旭田律師、蔡兆誠律師、馬在勤律師、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甯應斌、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候選人楊智傑等針對媒體報導與司法改革議題進行討論,以下內容是座談會部分精華整理。

時間:2006年4月29日
地點:台北城鄉會館
與會來賓: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甯應斌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黃旭田律師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蔡兆誠律師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馬在勤律師
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 管中祥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候選人楊智傑
主持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陳宜倩教授

陳宜倩:

首先,我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要辦這個論壇。前大法官城仲模先生帶友人到賓館上廁所這件事情,是造成他下台的主要原因。這是他自己的選擇,但是,這件事情讓我思考了很久。在2003年,立法院行使大法官人選同意權的時候,民間司改會已經提出很多理由,認為城仲模先生不適任,可是立法院不是很接受這些理由,完全沒有注意到我們對於城前大法官專業上的評價(編按:請參閱2006年8月《司法改革》雜誌第46期報導《請許我一個好的大法官吧!》)。但是,這次媒體報導他帶友人上賓館後,2天之內,他就立刻下台了。

這讓我感到有些疑惑:司法改革到底要做什麼?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路線,才能讓社會大眾了解到,這是跟我們息息相關的?

城仲模先生當時接受記者訪問時說道:「我下台之後還要繼續從事司法改革。」咦……?他從事的司法改革,跟我從事的司法改革是一樣的司法改革嗎?這個意涵很特別,或許是可以來討論的。我跟一些社團朋友談論城仲模案後,意外發現大家的觀點都非常不一樣,今天在現場的來賓也各自在媒體社論發表文章,當時就拋出許多的想法,在民間司改會的邀請下,促成了今天的座談會。首先我們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甯應斌先生談一下他的看法。

甯應斌:

謝謝主持人,今天我的主題是「婚外情不是錯事,是私事」。讓我從一則八卦故事開始講起:亞洲有一個小國家,就稱為A國吧,A國排行第幾的王子,認識了一位女模特兒,雙方論及婚嫁,但是有人爆料說女模特兒已非處女。由於女模沒有跟王子坦白這件事情,引起兩人暫時的關係緊張。經過一星期,王子表示仍然希望迎娶女模特兒,從而引發更大的風暴。因為在A國,社會大眾對婚姻的認知是,女人完整地屬於男人、屬於家庭,這意味著女人應該在身體方面完整地屬於丈夫,也就是婚前應該保持處女之身、不應該有婚前性行為。

如果有婚前性行為的人,只能同居或乾脆不結婚,否則破壞了大眾所公認的婚姻的意義,也就是婚姻意味著婚前忠貞。而皇家的婚姻更應該為民表率,皇室婚姻若容許婚前性行為,等於向公眾示範婚姻意義的改變。此外,A國民眾也認為非處女或婚前性行為代表了不道德行為,女模特兒的失去貞操等於從事了不道德行為,婚後成為王妃的女模特兒不應該有這種不道德行為。王子若執意迎娶女模特兒,女模特兒應該放棄王妃身分,也就是皇室也應該罷黜王子的身分。

這個故事其實講的也不是A國的事情,我們台灣社會從前也對婚前性行為有類似的觀念。事實上幾乎世界各國都有過類似的觀念。例如1959年美國加州州政府的色情文學次級委員會就在其初始報告中說:「我們國家仍然有下列原則,認為婚前性行為與婚外性行為是不好的事情,我們反對任何激發、誘使、美化這些行為的東西」(Eberhard and Phyllis Kronhausen,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New York: Ballantine Books, 1964, revised edition, pp. 175-76)。由此可見反對婚前性行為(並且與婚外性行為相提並論)是相當普遍的。

管中祥:

在今天的座談中,我想要討論的,是有關媒體報導呈現的部分,比較關心的是新聞呈現了什麼故事,而這個呈現的方式或結果意謂著什麼樣的現象,例如在《工商時報》有一篇報導,標題是「跌了一跤 桃花罩頂 城仲模在劫難逃」。內文結尾寫道:「因此只能用一句中國老祖宗的金科玉律說明此事『臨老入花叢,不死也半條命,劫數難逃』。世人應引以為鑑」。這是事件中非常典型的描述。關於女主角的報導,標題包括:「兩前夫揭王美心真面目」、「性格怪異 眾人怕」、「城仲模碰了不該碰的女人 終於丟了自己的官位」等等。這就是事件中男女主角在媒體當中所呈現的形象,是比較誇張的一種(報導)現象。

台灣的媒體在描述類似緋聞的時候,多是用傳統的戲劇邏輯、自以為是的常識或經驗來呈現,例如:「城仲模畢竟是長輩,有必要大老遠開車移樽就教到關渡去輔導王女嗎?」、「什麼樣的交情會讓一個晚輩向已婚的長輩提議在假日四處走走?」、「路上真的只有旅館可以解決問題嗎?」……。這樣的呈現等於背後隱藏著一種記者對婚姻的框架、對有權力男人的一種框架、對所謂婚外情的一種框架。

甯應斌:

我想從上面這個虛構的A國王子故事,提出幾個問題,並一一回答:

1. 婚前性行為是否就等於不道德行為?活在神聖婚姻的神話裡面的人,可能沒經過大腦就會膝蓋反射地、不分青紅皂白地認定,婚前性行為必然就是有問題的不道德行為。其實一個人有過婚前性行為,可能是遭人性侵害,可能是從事性工作,可能是與男友兩情相悅,可能是尋求一夜情,可能是為了報答恩惠,可能是為了孝順,等等各種各樣的可能,各種各樣的情境,沒搞清楚以前,就全盤認定婚前性行為一定是不道德的,就是愚蠢盲目。

2. 如果不向配偶坦白婚前性行為,是否就是不道德?說謊很多時候是不道德的,但是也有很多時候,並非不道德。向納粹說謊家中沒有窩藏猶太人,就並非不道德。為了婚姻生活的和諧而對婚前性行為說謊,是否不道德,可能還要看當事人兩造的想法與處境,這不是外人能夠輕易判斷的。

3. 如果夫妻不介意婚前性行為,那麼這究竟是他們的私事,還是大家都應該關心的公事?雖然社會大眾都公認婚姻的意義就是包括婚前沒有性行為,但是如果有一對夫妻容忍婚前性行為,因而和社會大眾對婚姻的主流看法不同,是否因此他們一開始就不應該結婚呢?還是說,一樣米養百樣人,對有些人而言,婚姻就是可以和婚前性行為相容的,因此社會的婚姻觀其實是多元的,並不是所有人對婚姻都持同一看法,因此我們不應該要求所有人對婚姻的意義都持同樣看法。換句話說,婚姻應不應該包括婚前性行為,那就看婚姻中的當事人兩造自己去協商、自己去設想或決定。外人不應該強迫這兩個人去接受別人對婚姻的看法。

4. 如果婚姻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義,婚姻可以和婚前性行為相容,而且也沒什麼不道德,只要當事人兩造都心甘情願的接受,那麼即使是公眾人物出現婚前性行為,這反而是教育大眾的良好機會,讓社會大眾能明白社會中婚姻的多元事實。更不應該因此而懲罰公眾人物。

管中祥:

除了這種呈現之外,媒體從他的祖宗八代來推斷他現在以及未來可能的行為、城仲模的婚姻美滿不美滿的問題…,媒體所提供的資訊可信度是多少,從新聞學的角度來看是一個非常讓人質疑的事情。媒體並沒有特別去談到城仲模是不是應該下台、要求司法院斷絕處理這場風波。國外的確有大法官因為私德的關係而下台的例子。這種能夠引起媒體注意的小道新聞,有幾個共同因素,包括政治性、法律犯罪、名人參與。在國內國外都有因小報現象而讓政治人物垮台的例子。但小報它未必有能力在司法與政治的事件當中提供更多的事實,它甚至會去淡化、省略政治跟司法運作的本質,例如家暴的問題可能是一種私人的事情,但某種程度上面這些小報報導又展現某種正義。又例如台灣有很多的路霸,但媒體並沒有去討論路霸為什麼會造成?路霸對於政治背後的一些問題?最近我們可以看到對於政治人物的爆料、批評,這些爆料內容並不是媒體自己去挖掘出來,不是媒體自己去掌握到這些證據。

蔡兆誠:

我從專業倫理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城案發生以後有評論是從「皇后的貞操」這樣的說法提出「皇后的貞操不能被懷疑」。現代司法倫理,不管是美國的司法倫理準則或者台灣的法官守則,都規定法官不能有不當的行為,或者會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也就是表面上不當的行為)。所以,不管城仲模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通姦,因為他被懷疑可能做了被認為不當的行為,所以應該下台。我不同意這樣的推論。「皇后的貞操」的寓意是認為「皇后有母儀天下的功能」,除了是皇帝的太太的身分外,她還要有「道德領導」功能,這是傳統政治與道德思維下的產物。反之,在現代司法倫理觀點下,「司法的貞操」是什麼?指的是公正、獨立和專業,重點不在私德,如果私德不是完全不相千。美國司法倫理準則對於「不當的行為」的判斷標準,在註釋寫得很清楚,指的是跟司法公正、獨立、專業形象有關,而不是私德問題。

譬如,城案之後不久,爆發5名立委向調查局局長就李恆隆因SOGO案被限制出境,表示關切,之後不久,李恆隆就被解除限制出境。這5位立委顯然違反了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法委員不能遊說司法案件,但是整個媒體的關注,完全比不上城案的萬分之一。皇后涉嫌紅杏出牆是新聞,立委集體對皇后性騷擾卻不受重視。這顯示國內媒體的低俗化。

最後談談兩年前歐洲人權法院的一項判決,這是新聞自由跟名人隱私權的名案。原告是摩納哥公主卡洛琳,她嫁給一位德國貴族,日常生活幾乎24小時都有狗仔隊跟拍,她實在忍無可忍,就向德國法院起訴,要求德國媒體不能刊載她家人私生活的照片。德國法院以「這是新聞自由,你是公眾人物,媒體也沒有侵入你的私宅」為理由,判卡洛琳公主敗訴。卡洛琳公主告到歐洲人權法院,人權法院判決幾乎讓所有人的眼珠都掉出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雖然卡洛琳是公眾人物,但是她的私生活跟公眾沒有任何關係,媒體不能因為商業利益就無限度的挖掘個人私生活、將之曝露在大眾的眼光之下。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德國政府敗訴,並要求本案在德國法院重審。

媒體常強調是扮演監督角色,但這個權利不是絕對的,也經常可能被濫用。媒體本身也是利益團體,例如去年美國紐約時報記者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聯邦法院法官關了好幾個月,但是此案的相關報導,在台灣發生記者高年億拒絕證言的案子時,本地媒體卻完全避而不談。這就是媒體因為利益衝突而「選擇性報導或評論」的現象。

甯應斌:

回到以上個人關於婚前性行為的說法,當然也同樣適用於婚後的婚外性行為。現在社會大眾雖然已經不再相信,婚姻的意義必須包括婚前忠貞,但是卻仍相信婚姻的意義必須包括婚後忠貞。可是我們必須認識到,還有很多人並不認為婚姻必然意味著婚後的忠貞,換句話說,他們認為婚後還是可以和其他人有性行為的。這些對婚姻持不同看法的人,當然也是有權利結婚的,而且用他們的婚後性行為來創造不同的婚姻的意義。我們現在再回顧一下上面4個問題,只是用婚後或婚外取代婚前,我們發現答案當然是一樣的:

1. 婚後的婚外性行為是否就代表不道德?我前面已經說過了,只有膝蓋反應的人才會這樣認為。畢竟從事婚後性行為的原因很多,我們不能不分青紅皂白而一概認為所有婚後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每一個案例都不同,而且可能都是很複雜的。此外,目前我國的法律認定通姦是告訴乃論,這表示法律至少認可了婚外性行為的有無過錯,乃是由配偶來判斷的,只有配偶才能決定對方是否應該被懲罰。在配偶同意或容忍通姦的情況下,通姦並沒有罪。我認為這表示了只有當事人才能決定婚外性行為的是非曲直,外人是難以判斷的,所以通姦不是公訴罪。當然,如果按照我這裡所講的精神,通姦是應該除罪化的。
2. 如果不向配偶坦承婚後性行為,是否就是不道德?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和上面一樣,必須對當事人的生活處境、行為動機、說謊後果等等加以分析,至少需要一個清官才能斷定,而不是倉促認為說謊一定是錯的。
3. 如果夫妻當事人兩造不介意婚後性行為或婚外性行為,沒有向法院提出通姦的告訴,沒有出面向公眾舉發對方的不忠實,反而容許婚後性行為,那麼外人是否應該要對這件事說長道短、多管閒事呢?很顯然,外人並沒有立場去把自己對婚姻的要求,強迫加在別人身上。夫妻應該可以自己協商他們是否要保持婚後忠貞,這是他們的私事。

如果公眾人物的夫妻對於婚姻的看法是不必包括婚後忠貞,可以有婚外性行為,那麼當公眾人物的私事曝光後,由於公眾人物並沒有做錯任何事,當然不必受到什麼懲罰。相反的,我們應該看到,從歷史上來看,婚姻的意義一直在變化和演進之中,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婚配,從至死方休到兩願離婚;過去的婚姻確實要求至少是女方的婚前的忠貞,這個要求也許在世界其他地方仍然存在,但是在很多地方已經漸漸消失,這表示人們對於婚姻的看法已經趨向多元。

我們有幸生長在一個多元價值的時代中,對於婚姻是否也應該包括婚後忠貞,我們有不同的看法與價值觀念,這些看法與觀念應該趨向自由競爭,而不是任意打壓。公眾人物的婚外性行為,不過是反映了婚外性行為也存在於一般民眾而已,所以公眾人物的婚外性行為,不需要被特別注目,所引起的媒體效果也能促進社會的多元化,讓不同民眾有更多機會了解別人的生活處境與感情性愛世界,對人性與社會變化有更多體認,以一種成熟而非簡單化的態度面對。

楊智傑:
基本上,我是根本反對大法官這個制度的。當時陳水扁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到立法院審查時,民間司改會認為城仲模在擔任法務部長期間,簽署死刑執行情況很嚴重,所以認為城仲模是比較沒有人權觀念的一個人,不適任大法官。但是立法委員們好像並不是很在乎這件事情,後來也投票通過了。發生城仲模帶友人上賓館後,民間司改會認為大法官應被尊重、也不希望大法官形象不好,所以要城仲模辭職下台。

我認為,民間司改會應該做的,反而是深入檢視大法官制度,探討現行制度是否是必要。法律界為達到更佳保障人權之目的,應該檢討是否以人權諮詢委員會取代大法官制度。

馬在勤:

當初民間司改會從專業角度出發,經過審慎的檢視,提出了城仲模不適任大法官的許多理由,但是這樣的意見,沒有得到立委採納。事隔數年,城仲模卻是因為一個女孩子、一間賓館而辭職下台了,這樣的結果對於我們而言感到相當意外,也不禁尋思:到底一個正規的、兢兢業業的NGO團體如何發揮司法監督力量?並且也很不樂見理性討論的空間被壓縮了。

蔡兆誠:

談到專業倫理,「皇后的貞操」在城案被過度引申,這也反映出國內常見對於專業倫理與一般道德的混淆。這樣的混淆也常常表現在一句話:法官的道德要比一般人高。這句話其實不完全對。從專業倫理的角度,法官的倫理規範有些地方跟一般人的道德標準不同,有些情況一般人認為「道德的」,法官反而不能做;而一般人認為不道德的,反而法官應該做。

我舉個例子,前第一夫人曾文惠控告馮滬祥等人誹謗案,承審法官宣判後勸當事人不要上訴,這樣話即使用意、動機是好的,同樣的話在任何媒體提出來,可能都不會被認為有任何問題,但是承審法官作此評論,卻違反了法官倫理。這是基本的利益衝突、角色衝突,使本來「道德的行為」會變成「不道德」。

法官角色的特性需要獨立、需要專業、需要公正,我們應從這個角度去看待法官,而不是說法官在一般人所要遵守的道德標準、私德方面,也要比一般人高,這是誤解了所謂專業倫理的性質。

第二點,城案中比較被忽略的是,城仲模解釋這件事,說因為王女有法律問題,所以去提供她法律意見。這在美國法,是很明確違反法官倫理,因為法官不能提供法律意見,除了他自己的家人以外,任何第三人即使不收費,法官也不能提供法律意見。這是為了避免有人在法庭上表示,其行為是基於某法官的法律意見,承審法官面對其同僚給予當事人的法律意見,將會相當為難;當事人基於信賴法官所提供法律意見的行為,也會產生究責上的困擾。所以城仲模所提的辯解,從專業倫理角度,反而使問題更嚴重。我認為這比涉及通姦的問題來得嚴重(因為通姦是私德問題)。社會看這件事的方式,完全輕重不分。

黃旭田:

城仲模意外「中箭落馬」後,有幾件事情我認為應該做個澄清。城仲模在擔任副院長同時也是大法官的期間,副院長辦公室的訪客經常絡繹不絕,他大量跟各界交際應酬、送往迎來(包括許多立法委員)。就法官倫理的角度而言,就足以構成下台的理由。他自陳留日、學習廢除死刑、並在他的法學碩士論文中主張廢除死刑。可是,從他擔任法務部長,直到大法官,沒有見到他對於死刑有明確表示過意見。在他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民間司改會曾經為周恂山案,於1998年10月23日於立法院拜會城仲模部長,請他暫緩執行周恂山之死刑,城仲模表示上任後所有死刑案件必然有再研究在斟酌之餘地云云,但在一旁幕僚提醒下,旋即改口表示周恂山死刑已執行完畢,令在場團體大為震驚,周恂山辯護律師甚至是在執行死刑之翌日,才收到最高法院的死刑確定判決!(編按:請參閱2006年8月《司法改革》雜誌第46期,第17-19頁)。他留學歐洲學習行政法,但是專業上看不出有何具體建樹。當初我們針對法律界、媒體界以及政治界發出許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城仲模最不被認為適任大法官、他不受信賴的比例最高。我們不是因為緋聞案才認為他應該辭職下台,而是我們一直認為在專業上,城仲模是不適任的。

陳宜倩:

今天非常謝謝與會座談的各位來賓,也謝謝聽眾的熱烈討論。民間司改會作為一個監督團體,當我們以司法專業審查方式檢驗此人而無法獲得大眾與立委們認同,
但我們評為「不適任」的大法官人選下台的原因,只是靠著新聞媒體以非理性的性別論述來獲得無厘頭、隨機式的小勝利,並非我們所願。今天在座來賓提出的看法與論述,也希望能讓身為法律人的我們能有充分的深度省思。







面對不適任法官
◎徐立信律師_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前日中時報導「持有一級毒品,竟依運輸四級毒品論罪,法官張冠李戴,錯得離譜!」審理本案的3位法官,顯然失職,這個問題反映了長期以來為人所詬病的司法病源,就在於不認真處理法官的不當行為。

在我國,法官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如果非涉刑責,例如曾發生法官與當事人不當來往、向當事人購買房屋等,往往僅予以警 告,或自行請辭庭長。除了影響考績、薪俸之外,對於法官職務的行使,卻沒有絲毫的影響,這對認真、勤勉工作的法官來說,非常不公平。

如若法官違反憲法所賦予審判職責之委託,不僅耗用司法資源,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更會讓民眾喪失對於司法制度的尊敬。我國將處理法官違反倫理的行為,交 由法官自律委員會處理。例如本例中法官顯然違反法官守則:「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之規定,法官自律委員會如何處理,令人關切。

在1950年代,美國民眾對於司法界充斥懶惰、輕率及無能的法官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發起要求改善「官官相護」,提升人民信賴司法的呼聲。美國加州首先 在1960年提出公民投票的「司法行政修正案」,並投票通過,設置由6位公民、兩位律師及3位法官所組成的獨立法官懲戒委員會,以「讓民眾不受無能、有不當或失職行為的法官之害的真正保護」為目的,對於法官行使調查、譴責或免職的權力,透過外部監督的壓力,有效行使人民對司法的監督權。現在,美國50個州都有類似的機構。

法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民眾、民間團體的陳情,對法官行為進行不當行為的調查監督,如有不當或可疑的行為時,依情節輕重,可處以「勸告函」、「私下警告」、「公開警告」、「公開譴責」、「強迫退休」或「免職」,對於懲戒處分不服的法官,可以上訴加州最高法院。

由於法官執掌龐大國家司法權限,如果輕率或懶惰,將嚴重妨害司法公平、公正的正義形象,所以應建立外在監督的機制,由多數民間成員組成獨立懲戒委員會予 以強力監督。律師沒有公權力,純為自由業,為確保律師的獨立性,不受到來自政府的干涉,以期律師能發揮在野監督角色,因此,世界各國莫不尊重律師職業團體 的「自治自律」。

然而,我國卻反其道而行,對於法官任由其內部「自治自律」,對在野律師卻是外部監督。對於有公權力的法官僅用短短5條「法官守則」來做倫理規範,相較於律師的50條倫理規範,顯然輕重失衡。

特別是,民間司改會委託專家制定了外部監督的「法官法草案」,2005年11月初提案進入立法院,但司法院版本遲遲未送入立法院,造成法案未能審議。我們呼籲能盡速立法,以保障人民免於懶惰、輕率或無能法官的戕害。

(原文刊登於2006年9月7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