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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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的「能」與「為」

高涌誠

近來社會矚目之司法案件繁多,國人少不了對司法事件的關切與談論,筆者擔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兩年多的時間,總認為「司法有被檢討,就是好事情」。雖然人民對臺灣司法信心仍屬脆弱,但筆者深深地相信,那是一種恨鐵不成鋼的心情,不論是對政府的司法、檢、警、調機關,甚至於對民間司改會之類的NGO組織,只要提出相關的批判,相信都是來自於對司法革新殷殷期盼之情的善意建言,只是,或許要對於若干「不能」與「不為」之處提出說明,除了希望全國關心司法 之國人一起反思,更冀望這對司法殷殷期盼之情,能如願成為司改之助力。

首先來談談「批評」的方式,民間司改會對於司法個案不是不會提出批 評,而是,基於「專業倫理」的要求,必定會有相當之自律。第一,對個案的評論,原則上是針對「已經終結」的案件,例如: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如興票案、 319槍擊案等,民間司改會均曾以不同形式提出評論)、已經判決確定;而對於「進行中」的個案,原則上是不作任何評論,理由很簡單,司法改革的頭號天敵就是「干預」與「關說」,對「進行中」的案件,本於對檢調單位與審判單位的信賴與尊重,提出評論、造成壓力,就難免有干預之嫌,是故,「不能指導辦案」是司 改的精神與底線;然而,不評論進行中的案件指的是實質的內容,對於「程序上」應該踐行而未踐行的違法,自是絲毫不留情面,例如:偵查不應公開而公開、應公 開審理而秘密進行、羈押人民竟沒有開押票等;「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基石,違反了「程序」、想得出「實質」的正義,無異是綠木求魚。

再來,談談對受批評個案的「篩選」標準。其實,既稱為民間「司改」會,標準就是:「是否對司法改革有關鍵性的影響」!這個標準,有時「恰好是」、也「常常 是」所謂「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然而,有時雖然「社會矚目」、「萬眾關切」,卻不一定會是與「司法改革有關鍵性影響」的案件,難免有所割愛;當然,承蒙 部份法律人的愛護與看重,認為或許民間司改會應該扮演「社會法治機會教育」的角色,不自量NGO有限的資源,當會自勉而微笑承攬這甜蜜的負擔。

最後,不得不與社會大眾共勉的是,「批評容易建設難」、「司法體制與信心的建立是點點滴滴,但是摧毀只消瞬間」;除了「批判」之外,我們更常做的是修法、倡 議、建立體制的工作,縱算對人心有所期待,我們更相信的是體制,「信仰」法治的人,任何與「法治」精神相悖之處,必是我們厭惡之處。「民間司改會」只是一 個「工作的平台」,因著對司法理念的認同而集合的一群人,即便政治理念有所差異、即便工作崗位上是對造的敵對關係,彼此在司法議題的構思後,呈現的常常是 高度的共識;在議題合作的過程中,更是惺惺相惜的默契十足。成熟公民社群的具體展現本係如此,不會因政治、道德立場有所差異,就必然造成分裂、進退維谷、左右為難、無法溝通、彼此攻訐的難局。筆者在民間司改會二年來看到的是這個景象,也深切期待這種透過思辯、討論而形成共識的成熟公民社群,正是將來臺灣社會的一番景象!

(本文於2006/8/1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增修刪減後刊登「民間司改的能量」,本文為完整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