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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喉嚨與司法正義─探究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拒絕證言權

編輯部

2005年10月25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地檢署偵查「股市勁永禿鷹案」終結。檢方將林明達、張錫寬、陳俊吉、李進誠、陳永承等5人,以「達反證券交易法、妨害電腦使用、洩密、圖利及偽證罪嫌」罪名起訴,求處1至8年不等之有期徒刑。由於《聯合報》曾於2005年3月16日大幅報導勁永案疑涉做假帳,所列數據與證交所監視報告內容吻合,勁永股價大跌。2006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傳訊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出庭作證。但高年億以維護消息來源之隱密為由,拒絕作證;合議庭在簡短討論後,明快做出裁定:認為高年億「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罰鍰新台幣3萬元,這是第一樁新聞工作者因為拒絕證言而被法院處罰的案例,也引發了「作證義務」以及「保護消息來源、維護新聞自由」之間分際的討論。

究竟記者是否向醫生或律師一班得以擁有法律賦予的拒絕作證權?很遺憾地,我國刑法中對此尚無明確的規範。英、美、日各國對於新聞工作者在法庭上是否得以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也各有不同的裁決個案。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馮建三表示,儘管國家於釋出絕對權利仍然有很強烈的抗拒力,但是從判決書來看,法院「從以前完全不理會,到現在能夠注意到此一問題,並收集各方經驗作為判決的尺度,基本上還是正面的。」馮建三教授也強調,所謂拒絕證言權,也並非理所當然,新聞工作者必須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而這權利是攸關公眾的利益,而非記者特權,或僅為保護自己或為己方立場答辯。「股市勁永禿鷹案」除了暴露出國內金融體制的問題點外,也意外點出刑事訴訟法與時代脫節的漏洞。正如高年億案陪席法官林孟皇所言,此立法之必要性,可讓新聞媒體人員有一明確可遵循的工作規範,亦可避免新聞媒體人員濫用反而損及公共利益。

在這個特別報導中,我們彙集了審、檢、辯三方,以及持中立原則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觀點,深入探究拒絕證言權的影響。同時也收集了數個國際案例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