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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名運動

張升星

趙建銘被起訴,雖然距離判決確定還很遙遠,不過光憑起訴書記載的「事實」,就夠讓人瞠目結舌,匪夷所思了。但是檢方偵結起訴的喜悅並沒有維持太久,因為檢察官認為國票金控和台開董座等案,無涉犯罪嫌疑而逕行簽結的決定,馬上就被輿論打成掩護貪腐的共犯集團成員。努力偵辦內線交易的檢察官,卻被形容成脫線無知的糊塗蛋,一定會覺得自己的努力實在不值。

各方輿論的強烈抨擊,未必沒有值得商榷之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一次,媒體確實明顯進步了。至少論者都能根據顏大和檢察長的指示,詳讀起訴書後進行針砭,這和以往只求表態獻媚,不必閱讀書類也能動輒宣稱「法院是XX黨開的」「司法死了」等相比,其實還是值得鼓勵的。

司法制度概念混淆

關於司法案件,宥於其專業障礙難以理解,輿論始終存在著習焉不察的概念盲點,那就是混淆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分工與法定職掌。雖然看起來都一樣,但是檢察官負有摘奸發伏,「主動」偵查的責任;法官則是不告不理,中立聽訟的「被動」角色。若從英美法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所謂的司法(judiciary)其實僅限於法院的範圍,至於檢察官(prosecutor)則應歸類為行政權下的法律專業部門。不過在我國,因為歷史的淵源,這種概念上的區別並不明顯,不管檢察署還是法院,一律稱為「司法機關」。

這種觀念上的混淆,雖然大法官在羈押權歸屬爭議和嗣後許多號解釋文中多所闡明,可惜啟蒙效果並不明顯。而其後果就是使得司法議題的討論偏離焦點,各說各話。就像立委名嘴先是批評內線交易的定罪率不高,趙建銘一定獲判無罪,隨後又指責法院准許趙建銘交保,庇護特權云云。倘若真如名嘴所言,趙建銘必然獲判無罪,那麼法院不但不應交保,恐怕還要當庭飭回才對,不是嗎?哪有一方面認為趙建銘必然無罪,一方面又要求法院繼續羈押的道理?這就如同檢察官一方面認為已無串證之虞,一方面卻又要求法院繼續羈押趙建銘,這除了轉移政治壓力的目的之外,還真的說不出個道理來。

輿論應明確區隔檢、審體制

唯有嚴予區隔檢察體系和審判部門,才能明確劃分司法訴訟的責任歸屬。到底是檢方蓄意輕縱放水,還是法官恣意枉法裁判,總要冤有頭,債有主,而不是一團濫仗,含混過關。同樣的道理,各具獨立審判權限的法院,輿論監督也應區別審級,而不應該泛稱「法院」,只認廟不認和尚,黑狗吃肉,白狗吃打!

將檢察體系視為行政權下的法律專業部門,比較符合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常態。但這並不代表貶抑檢察官的法律專業地位,反而會讓檢察體系成為整個行政機器內的法律領航者。雖然或許可能造成檢察體系無法擺脫政治干涉的陰影,但是社會公義和政權輪替的壓力,其實才是讓執政黨凜於民氣可用的忌憚。

有一陣子,堅持本土意識的台聯努力推動國家正名運動,要求所有政府機關和國營事業必須去除「中國」的字樣,以求與北京統轄下的中國大陸加以區隔,避免國際社會認知的混淆。雖然台聯的正名運動沒有成功,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法院和檢察署才是最符合正名運動的國家機關。因為50年來,無論是官署名稱還是印信關防,「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從來都沒有「中國」的稱謂。不過即使如此,不管是法院還是檢察署,公信力好像都不怎麼樣!倒是在觀念上嚴予區別審判和檢察功能,各自扮演應有的角色,才是真正該做的司法正名運動。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爆料」當然不是法治社會的常態,可是檢察實務的操作卻又顯示,如果不是立委爆料結合媒體炒作,許多個案偵辦似乎總是欠缺動能,瞻前顧後。不用說也知道,正常的情況應該是:擁有國家資源的檢調機關,能夠具備像新聞媒體追究貪腐弊案的熱情,不必自我設限,企圖兩面討好;扮演社會公器的新聞媒體,應該自許如司法機關堅守證據主義的謹慎,不應有聞必錄,腐蝕社會信任。

以上這些角色,台灣社會全部都有,一個都不缺,只可惜舞台錯置,唱腔走調,全都亂了套了!社會總是相信,為了扳倒不公不義的政權,即使傷害司法,也在所不惜。不過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原載於2006年7月13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