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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人權團體的一天─台中監獄參訪記實

編輯部

國際人權聯盟(FIDH)於2006年6月來台舉辦記者會,公布「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向法務部提出要求參訪監獄,除了解獄政外,也希望實地考察死刑犯穿戴腳鐐是否能切實遵守「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在法務部保護司的籌畫與安排下,參訪團在台中監獄特區度過了奇特的一天。


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希望藉由死刑報告,評鑑台灣人權水平,並刺激我國政府衡量死刑政策良窳與存廢問題。「死刑政策」不是內政問題,而是普世人權問題。2006年6月12日,國際人權聯盟來台召開記者會,公布「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這是針對台灣,第一次在國際社會上發表的國家報告(Country Report),對台灣人權保障的國際形象,有相當深遠的影響。

在記者會中,國際人權聯盟指出台灣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相較,有以下5項作為應立即予以改善,其中包括了1. 死刑犯長期固定穿戴腳鐐問題;2. 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的醫療道德問題;3.死刑執行前,未通知家屬會見最後一面;4.死刑相關資訊應公開;5. 非侵害生命卻為唯一死刑之罪等等。

法務部迅速回應

法務部隨即在同一天發布新聞稿,針對國際人權聯盟所提5項問題提出說明。法務部表示,已於2005年3月1日發布公函(法矯字第0940900604號函),提示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不得以受死刑宣告為理由,對羈押被告施用戒具。對於羈押被告施用戒具,應實際就其精神情緒及行為之表現,足認其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可能性,始得施用戒具加以保護,施用時應確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5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5之1條規定辦理。

法務部矯正司指出,羈押被告一經施用戒具,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即以函文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核准。為落實管控羈押被告施用戒具施用情形,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每月應將羈押被告施用戒具日期、理由、陳報及准駁情形函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各看守所對於受死刑宣告之被告施用戒具,係發現渠等情緒不穩,有脫逃或自殺之虞,施用戒具予以保護,而非作為懲處之用,並無違反「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第33條有關「各種戒具如手銬、鏈條、腳鐐、胸枷不得作為懲處之用」的規定。

儘管法務部針對「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所提逐一解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仍然想實地了解死刑犯穿戴腳鐐戒具、以及受刑人的人權現況,因此特別向法務部提出參訪台中監獄的請求。

終於成行

參觀監獄的要求看似簡單,但是法務部十分謹慎,居間聯絡協商的日期一再變更,比預定之期推遲甚久。不過,可以想像的,這個要求勢必歷經繁瑣的公文旅行以及準備。最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終能與中國人權協會組成參訪團一行共17人,在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先生、矯正司副司長廖德富先生、科長黃啟芳先生的陪同下,搭乘專車由台北出發前往台中。

首站抵達台中女子監獄。台中女子監獄成立於1998年7月,是國內第二所女子監獄,典獄長為劉梅仙(也是國內第一位女性典獄長)。由於性別差異所致,女性受刑人少有暴力罪犯,但毒品罪比例極高,受刑人共計684人,占全體68.20%。劉梅仙典獄長表示,受刑人入監後會立即進行愛滋病篩檢,此外每年也會定期篩檢,目前經愛滋病篩檢確認為陽性者共計38人。此外,因家庭環境或受刑人拒絕接受社會局照顧,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獄」的情況也十分令人關切,目前隨著母親在台中女子監獄中生活的3歲以下幼兒有20位,如何妥善照顧,與母親同時服刑的幼兒3歲之後,社會局如何介入輔導,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參訪團隨即展開一連串旋風般走馬看花式的參訪行程,匆匆行經女子監獄、台中監獄以及台中看守所。台灣早於1896年的日據時期便已設立台中監獄,但位居台中市中心,設施簡陋且不敷所需,1992年於台中市郊南屯高地另覓新址成立新監,與台中看守所、台中女子監獄比鄰而居。台中監獄占地廣達20公頃,戒護區占9.88公頃,並設有全國最大的監所醫療中心培德醫院,由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經營。台中看守所為羈押被告之監所,負責羈押台中縣市一審以及中部地區上訴二、三審被告,目前收容被判處死刑之受刑人,共計14名。三處監所均有附屬醫療機構,也是此次參訪的重心。


所見所聞

參訪團體無論是在台中女子監獄、台中監獄或台中看守所,實際進入戒護區參觀的時間、行程都十分緊湊,甚至必須以小跑步方式才能在時間限制內走完,未免有些遺珠之憾,例如愛滋病受刑人分區隔離的場所,便沒有機會參訪和了解。此外,雖說並非必要,但台中監獄受刑人也相當用心地為參訪團體準備了表演節目,可惜沒有辦法全程欣賞。

「作業工廠」似是監獄進行教化的最佳場所,培養受刑人技能,也是矯治教育的手段之一,法務部也明確指示「一監所一特色」,除了能讓受刑人具備一技之長,也能改善受刑人處遇。在此,受刑人必須一律參加作業。許多受刑人都表現豐富多彩的藝術天分,其創作的作品與環境有相當強烈的對比。

這次參訪的三處監所,均有超額收容的問題,其中台中女子監獄的情況較佳,但多人同配一小囚室的現象依然無法避免;超收嚴重的台中監獄,為了戒護視線可及的安全理由,撤除了雙層床鋪,受刑人則睡在貼木皮的地板上。

參訪團一行人也要求考察死刑犯執行槍決的場地。不過,台中監獄已經有一年以上的時間未執行死刑,刑場進行最後訊問的房間,顯得蒼白空洞。深灰色的砂台看來仍有整理過的痕跡,砂台旁鋪設的綠色人工草皮,還有一些燒盡的香腳,看來淒涼。期許將來這樣的死亡意象不必一直重複上演。

Dead Man Walking

台中看守所表示,死刑犯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法警押赴收容之死刑犯至台中監獄刑場執行。近年來為了避免於清晨執行過分擾民,均改為夜間(晚上9點至10點)執行。

台中看守所原本對於判處極刑之收容人,在接獲判決書之後,即對死刑犯施用戒具(腳鐐),理由是為了防止自殺、脫逃、或有其他暴行。但國際人權聯盟認為長期配戴腳鐐之舉罔顧人權,台中看守所隨即於2006年6月對於判處極刑之收容人陸續解除腳鐐,不再長期配戴。不過,看守所方戒護人員也承認,死刑犯不配戴腳鐐雖是人權潮流趨勢,但此舉對於人力嚴重不足的戒護人員壓力極大。至於死刑犯捐贈器官之舉,所方採中立立場,不鼓勵也不禁止。

死刑犯人皆配置舍房,每3人一房,每房面積僅2.72坪。死刑犯不參加工廠作業,每日上午放封30分鐘。至於執行死刑時間,看守所於當日下午3時左右會接獲高分檢通知,但「基於保護當事人情緒不受影響,於提帶執行時才予以告知」。法務部也提出說明,認為「死刑定讞被告未接獲執行死刑前,其會面皆依一般程序辦理,實質上死刑犯家屬有充分時間會見死刑犯,並未剝奪死刑犯家屬會面之權利與機會」。

死刑執行時間約於晚間10點,看守所於9點50分辦理出所手續後,將死刑犯交給台中高分檢法警,帶至台中監獄刑場。死刑犯之遺囑以及私人物品,交由獄方轉交家屬。高分檢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讓死刑犯用餐,用餐完畢後即執行。獄方將遺體送往殯儀館,再通知家屬。

對話與了解

2006年7月1日起刑法新制上路,由於假釋門檻提高,刑期增長,監所受刑人數無疑必然增加。根據《法務部統計月報》的資料顯示,2006年1-6月台灣監獄受刑人人數已經高達7萬9963人。監所預算、戒護警力、教誨師人員嚴重不足,這些都是我國矯正機關所面臨的難關。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在座談會中首先感謝法務部以及監所人員致力改善受刑人處遇,提升受刑人人權方面所做的努力,並且再度提出請求,希望獄方能將過去迄今所有已執行死刑的名籍資訊提供給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進行相關的研究。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表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所提出的意見,法務部不會忽視,一定會積極回應。

在偶爾飄過的微風細雨夜色中,參訪團體度過了十分特殊的一天。儘管廢除死刑與其他團體的不同聲音仍有立場的極端差異,但仍持續進行對話,應有助於雙方的了解。2006年迄今台灣尚未執行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這是推動廢除死刑最成功的一年,或許也是台灣邁向「沒有死刑的社會」的關鍵時刻。

表格
台中女子監獄、台中監獄、台中看守所收容人犯數量
台中女子監獄 台中監獄 台中看守所
額定收容人數
(目前收容人數) 1040
(1087) 4076
(5500) 1453
(1939)
超收比例 4.5% 34.9% 33.4%
資料提供:台中女子監獄、台中監獄、台中看守所
製表:林渭富


戒護教化人員比較
台中女子監獄 台中監獄 台中看守所
額定戒護教化人員人數 121 419 144
與收容人數比較 1 : 8.98 1 : 13.12 1 : 13.47
資料提供:台中女子監獄、台中監獄、台中看守所
製表:林渭富

照片圖說(P9017208~9017567)=

208=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表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所提出的意見,法務部各部門一定會積極回應。

273=台中女子監獄開設識字班教學課程,協助失學受刑人。

274=女子監舍房分配。

286=作業工廠中進行巧克力製作與包裝,與一般食品工廠無異。

378=受刑人學習看護技能,協助病患。

381=台中監獄走廊一角。

400=為了戒護視線可及的安全理由,台中監獄撤除了雙層床鋪,受刑人則睡在貼木皮的地板上。

440=刑場,死刑犯生命終止之處。

451=高分檢檢察官在此對死刑犯作最後訊問,讓死刑犯用最後一餐,用餐完畢後即執行死刑。

469=台中監獄舍房。牆上有受刑人繪製的壁畫。

488=熱心擔任教誨師志工的宗教人士正走進戒護區。

540=台中看守所勒戒房。面積不大的空間要容納8名被告。
567=看守所示範穿戴腳鐐。重達3公斤,沒有鑰匙孔,必須以鐵鎚封死鉚釘,穿戴卸除十分不易。國際人權聯盟來台發布死刑調查報告書

2005年9月,透過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EDP)的協助及安排,國際人權聯盟來台成員前往台北及高雄兩地監所、會見死囚徐自強、鄭武松、訪問其家屬與受害者家屬。同時也拜會總統、法務部長、國防部、司法院長及宗教界、社運界、律師、警察等等相關代表人士。所得相關資料彙整後,於2006年6月公布「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這是針對台灣,第一次在國際社會上發表的國家報告(Country Report),預計將會受到相關組織如國際特赦組織(AI)、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重視,對台灣人權保障的國際形象亦有重大影響。

此次國際人權聯盟台灣死刑報告中,基於死刑違背人類尊嚴與自由、死刑無法遏止犯罪及國際人權發展之趨勢,明確建議我國政府應公開宣佈廢除死刑的明確時間表、在全面廢除死刑之前,先作到實質上(法律上尤佳)停止處決死刑犯。總統可以特赦死刑犯,一律減為無期徒刑;未來若有死刑判決也都一一予以特赦,直到死刑正式廢除為止。法務部長也可以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目前台灣執行死刑現狀而言,國際人權聯盟亦指出台灣與國際人權保障趨勢相較,有以下5項作為應立即予以改善:

1. 死刑犯長期固定穿戴腳鐐

國際人權聯盟調查發現台灣死刑犯長期固定穿戴腳鐐。一天24小時穿戴腳鐐,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the UN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33條有關「枷鎖或鐐銬不得當作戒具」,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規定。

2. 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的醫療道德問題

國際人權聯盟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死刑的本質就是強迫死囚就範,因此大多數,甚至所有死刑犯,在即將面對死刑時,要他對捐贈器官表達完整、出於自由意志的同意,根本不可能。世界醫學聯盟(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曾在《人體器官與組織的捐贈與移植》聲明中提到:「必須先交換資訊、充分理解,而且沒有被迫表態的壓力,才可能作出自由、未受矇蔽的決定。被囚禁的人,不管是罪犯還是其他身分,根本無法透過自由意志表達同意,有可能是被迫同意的,所以除非跟受贈者是近親,他們的器官與組織絕不能供移植之用。」

3.死刑執行前,未通知家屬會見最後一面
國際人權聯盟調查發現台灣死刑執行時間通常是晚上九點。獄方會在刑場內為死刑犯準備最後一餐及菸酒。在行刑前,無法確保死刑犯家屬能接獲通知,更遑論有最後會面之機會。國際人權聯盟認為此有違人道精神,應予以改進。

4. 死刑相關資訊應公開

國際人權聯盟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應主動公開死刑相關資訊,以供各界進行研究或採取救援行動。

5. 非侵害生命卻為唯一死刑之罪

非侵害生命法益卻為唯一死刑之犯罪(例如「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2項)應予以廢除,以符合國際人權保障最低標準。

目前全世界196個國家中,124個國家已經不使用死刑(廢除或停止)、僅剩72個國家仍保有死刑。國際人權聯盟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因此共同呼籲:停止執行死刑、勿讓台灣遠遠落後於世界上其他文明國家。

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是世界上最重要人權團體之一。1922年成立,總部設在法國,是第一個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國際人權聯盟目前由141個非政府人權組織所組成,聯盟成員橫跨世界上各個區域,來自100多個國家。

註:「台灣死刑調查報告」可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下載全文。
下載網址:http://www.deathpenalty.org.tw/upload/library/200606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