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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的天職─從記者協會的觀點看高年億事件

林河名

台北地院審理股市禿鷹案,針對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被訴涉嫌洩密罪部分,傳喚記者高年億作證,因高年億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遭合議庭以「無拒絕證言之權利,竟仍拒絕證言」,連續裁罰3次各新台幣3萬元罰鍰。該案創下我國司法及傳播史上,法院首次以記者無權拒絕證言的理由裁罰的先例。

該項裁定嗣經高年億及檢察官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已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截至本文撰寫時,台北地院更裁結果尚未出爐,法院的最終見解仍不得而知,但此案對於新聞媒體保護消息來源的職業倫理,以及法院發見真實的職權義務,均有值得探討之處。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立場

針對台北地院於2006年4月24日首次對高年億處以罰鍰之裁定,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曾發表聲明如下:

一、 承審法官於裁定書中肯認,「為發揮新聞自由之公共監督功能,有時必須犧牲刑事訴訟中真實發現之目的」,而賦予記者為保障消息來源之「拒絕作證」權利,並就此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就此加以規定(亦即尚未賦予記者法定明文之拒絕作證權),乃屬於「法律漏洞」。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簡稱記協)對於法官此項認知,誠表贊同,並亦呼籲立法機關應速修法改正此一缺失。
二、 在我國法律對於記者拒絕證言之權利尚無明文保障前,如何權衡新聞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衝突,記協認為應透過更廣泛的社會討論以形成共識。
三、 本案法官在肯定記者應有拒絕證言權利之餘,復又針對本案認為「洩漏公務機密之公共利益,將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之利益」,故裁定處罰。記協對於本案如何與該記者相關部分,認為乃屬司法調查範圍,不予評論,但就記者拒絕證言之權利,既係為法官肯認,且證諸國外實例亦多尊重記者本身決定出庭與否之判斷,因此,希望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前,仍能對記者之決定加以尊重。

記協在台北地院裁罰高年億後的短暫時間,即應各媒體之採訪作成上述回應,雖然力求周延,但因時間倉促,難免言有未盡。然而,誠如該項聲明所強調,對於特定記者涉及案情相關部分,記協尊重司法調查;惟對於一般記者有無拒絕證言之權利,記協本於追求新聞自由及兼顧新聞媒體作為公器之責任,認為應透過司法解釋或修法,給予合理保障。

為何要保護消息來源?

高年億案的問題核心,即記者能否享有拒絕證言之「特權」?而欲回答此問題,則有必要了解消息來源為何必須保護?

「新聞報導應以確實、客觀、公正為第一要義」,這是所有新聞工作者入門的ABC。然而,每個有經驗的記者都知道,有時不得不在不洩漏消息來源的情況下發表新聞;因為,在不少實例中,許多消息來源擔心遭報復或造成困擾,如果撰稿記者不能給予保護,他們不會願意對外透露消息。很多實際新聞案例更證明:許多非法或見不得人的案件之所以被報導出來,僅僅是因為有人相信記者可以保護他不致捲入新聞裡,或使自己身分曝光。

比起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專門職業,記者所欲保護的客體,並非消息本身,而是透露消息的人。這兩者有很大的不同。而其不同,剛好可以提供司法機關在判斷記者能否與律師、醫師等專門職業者同樣享有拒絕證言權時之參考。

因為,律師、醫師、宗教師等職務有權拒絕證言之客體,包括其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祕密;但記者報導新聞所傳播的就是消息內容,該刊載的消息都會盡可能刊載,保護消息來源只是確保新聞管道不會堵塞或斷絕,也讓提供消息者可以暢所欲言。

簡單來說,記者的工作在向讀者報導他們所要知道的任何消息,隱匿新聞來源並不會影響他欲揭露的事實,且事實的真偽仍可獲得公開檢驗;即使記者獲得拒絕證言的特權,也不過是不必講出消息來源是誰,與律師、醫師等專門職業者之拒絕證言可不透露所有相關秘密,其實有相當程度的差別。

記者這一行被要求保護消息來源,除為確保日後消息可以源源不斷供應,也在避免提供消息者的困擾,特別是當消息來源事先聲明不可披露其姓名時,尤應保守祕密。這項不成文的習慣,長期以來已構成記者的職業道德,也就是俗稱的「行規」。

儘速修法保護拒證權

誠然,記者的態樣不一,每人與消息來源的親疏、利害關係更是因人而異,如果有人濫用「行規」,當然不能排除「國法」介入。但當「國法」遇上記者的「行規」時,審判者或立法者如能深入思索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意義及其重要性,當可作出更為適切、合理的決定。畢竟,記者所保密的,只是消息提供者的姓名,而非消息本身,基於尊重記者天職及維護新聞自由,應予最大程度之保護──除非窮盡所有方法仍無從發見真實,僅有逼迫記者供出消息來源一途,或記者本身涉及犯罪問題──否則,透過司法解釋或修法來保護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即屬必要。司改WIKI
深喉嚨

2005年6月1日,揭發水門案的《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頭版再度刊登出水門案的報導,標題是:「FBI副局長正是深喉嚨」(FBI's No. 2 Was 'Deep Throat')。代號「深喉嚨」的消息來源,真實身分隱藏了30多年,最後終於在本人的同意下對外公開,正是當年聯邦調查局副局長費爾特(W. Mark Felt)。

1972年,《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華(Bob Woodward)、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接獲匿名人士提供消息,開始長達2年的追蹤報導,經過調查人員、參議院聽證會、白宮秘密錄音、聯邦最高法院無異議裁決的影響下,最後證實美國總統尼克森及其幕僚涉及非法使用選舉經費,監控和收買政敵,最後終於導致尼克森辭職下台。

由於消息來源十分重要,當年的華盛頓郵報總編輯霍華‧賽門(Howard Simon)認為消息來源必須要有一個「綽號」。根據華盛頓郵報的報導,所謂的「深喉嚨」代號,部分是因為消息來源設定為「深度背景」(Deep background)的新聞層級,部分則是採用當年(1972)熱門話題的色情電影《深喉嚨》。

水門案

水門案(Watergate scandal)是美國政界最不名譽的政治醜聞之一,影響至為深遠。1972年美國總統大選活動中,共和黨尼克森競選團隊安全顧問詹姆斯‧麥科(James McCord)等5人潛入位於華盛頓水門大廈的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辦公室,安裝竊聽器並偷拍有關文件,但被安全人員發現,當場被捕。尼克森全盤否認,但在隨後對這一案件的繼續調查中,陸續揭發更多尼克森人馬涉案,案情直接涉及尼克森本人。1973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決定由司法委員會負責調查、搜集證據。1974年7月底,司法委員會陸續通過了3項彈劾尼克森的條款。尼克森於8月8日宣布辭職,成為美國歷史上首位辭職下台的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