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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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評鑑──持續為個案判決進行長期品質檢驗

黃旭田律師

其實不只是「法庭觀察」,早期還有一個很有意義的工作持續至今,就是對個案的發聲。這包括「判決評鑑」 及「弊案追蹤」,前者先後作出好幾個判決評鑑書,最後評鑑的個案就彙集後撰寫成為《正義的陰影》一書,交 由商周出版社。弊案追蹤後來又發展出「申訴門診」乃 至現在的「檔案追縱小組」。
判決評鑑的第一個個案是蘇建和三人的案子,公布 的時間是在1996年6月1日,也就是在民間司改會對外宣 布成立的1996年11月4日半年後°這是因為找專家(分別 是蔡墩銘、李茂生、許志雄、許玉秀四位教授)來作判 決評鑑,不是一獄可及,畢竟要將卷宗(包含起訴書、 判決書、筆錄等)全部看完,再加上撰寫評鑑意見書並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大家別忘了,本案光是判決書,除 一審以外,更審二次共三份二審判決書,最高法院除因 為發回更審而有三份判決書外,對檢察總長所提三次非 常上訴,又有三個駁回判決的判決書,所以全案至少就 有十份判決書,當時艱辛可以想見。不過也因為這份判 決評鑑,被蘇案的民間救援團體認為「讓救援行動更理 直氣壯,士氣大受鼓勵」(《正義的陰影》,第102頁),這 個案件後來因為再審而重行審理,民間司改會也一直參 與協助救援的工作。當然,蘇案救援至今許多民間團體 出力也非常多,但是作為司法改革團體,民間司改會在 蘇案中「沒有缺席」,也算是沒有失職!
邱武冠案、蘇 水 生案
民間司改會在1996年10月8日召開「邱武冠案」的 判決評鑑報告記者會,10月17日則召開「蘇水生案」的 判決評鑑記者會。「邸武冠案」還引起媒體超視的重 視,在10月7日、8日兩度深入報導。邸武冠案由蔡墩銘 教授、黃榮堅教授、李茂生教授擔任評鑑人,明白指出
警方「指認」探單一性指認過於草率,且法院對於刑求 抗辯的調查竟然是傳訊刑警作證,嚴加批評。有關「指 認」的缺失,經民間司改會一再努力,目前新版的「警 察機關賣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2003年2月11 日,警署刑偵字第0920006814號)及「警察偵查犯罪規 範」均明白要求為「非一對一的成列指認(選擇式指 認)」;而就刑求抗辯,最高法院後來也在判決中指明不 得僅以訊問警察方式為調査。因此「邸武冠案」的評鑑 可以說在後來達到了訴求的目的(本段承尤伯祥律師惠 賜意見,在此感謝)°
至於「蘇水生案」由蔡墩銘教授、陳志龍教授、李 勝雄律師為評鑑人,其主要涉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而得在二審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由於二審逕為判決對 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故有此一評鑑報告
民間司改會的判決評鑑第四案,即「蘇炳坤案」評 鑑報告在1997年4月17日對外發表,本案的評鑑人為蔡墩 銘教授、劉秉鈞教授及詹文凱律師。
這個案子明顯是依據真正被告遭刑求的供述而誣陷 蘇先生,蘇先生一家人一定沒想到警方一句「協助辦 案」,就毀了他一、二十年的青春。後來的發展更神奇, 原本起訴的檢方一再為他提非常上訴而無效果,但另一 方面,警方明知案件定瓛也不願逮捕蘇先生歸案,要不 是後來他因為眼疾就醫,警方不得不逮捕他,他一樣 「逍遙法外」……接下來神奇的故事繼續上演,蘇先生因 眼疾所以被同意「交保就醫」,而後阿扁甚至將其特赦, 「免除其罪與刑」,免除其「刑」不罕見,免除其「罪」, 表示原判決的「罪」有誤!但至今内政部、法務部、司 法院仍然沒有任何一位警察,檢察官、法官對他的定罪 負任何責任!傑克,神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