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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官評鑑到三方法曹評鑑

黃旭田律師

民間司改會自1996年起所進行的「法官評鑑」,是 一項針對法官所做的評鑑調查,目的是希望以在野的 力量監督司法品質,同時催生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以不使司法獨立淪為司法獨裁。從1996年起,每 年民間司改會都發起法官評鑑,方式是與台北律師公 會合作,對在大台北地區登錄之律師發出問卷,評鑑内容包括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問案態度等項目,以徵詢他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之法官表現的評價。
1998年11月4日,「1998年法官評鑑結果報告」發表,在有效回收249份問卷,對於高院全部76位刑庭 法官、台北地院全部47位刑庭法官的評鑑中,計有6位 高院法官遭評@不及格(《司法改革雜誌》第17期, 第17頁;第18期,第48頁)。評鑑結果公布後,弓暖司 法院及部分高等法院法官反彈,民間司改會再度在1 1 月7日發布「誰該作好法官評鑑」新聞稿(同前,第17 期,第18頁),強調:
一、官方評鑑功能不彰至極,而且既不採行全面性評鑑,也拿不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方法。
二、民間司改會不是針對「庭長任期制」而來,因為民間司改會主張的是審判長制,與司法院看法也不同。
三、法官並非不可評鑑,法官若要提出訴訟,司改會將擴大收集資料,接受民衆申訴,以便呈現真象。
四、有批評樣本比例偏低者是誤會,實際經辦刑案的 不是台北地區全數2300位律師,常辦刑案律師大約只有500位左右,回收率可以加強,但並非偏低。
除此之外,王時思副執行長並且發表〈有權力的 人,就應該受監督〉、〈尊嚴與正義〉二文(《司法改 革雜誌》第1 7期,第20、21頁)表明本會立場。台中 地院的張升星法官也以 ,王時思執行長,第30頁。
另外在第20期,繼續刊出:
•〈誹謗案第二次開庭司改會聲明〉,第43頁。
•〈第二次開庭自訴代理人自訴要旨筆錄〉,第44頁。
•〈對自訴要旨的回應〉,司改會,第46頁。
•〈站在被告席的心情〉,林永頌律師口述,第48頁。
楊貴志法官與高瑞錚律師是台大法律系當年的隔 壁班同學,可是高律師「吾愛同學,更愛正義」,終究 在法官評鑑報告公布前拒絶了楊貴志法官不公開的要求,是不是因為這樣才被告,我不知道。這個案子開 了兩次庭以後,就因為承辦的陳志祥法官調走,而停了很長一段時間,不過民間司改會才不怕挨告,1999 年4月23日民間司改會發表聲明〈法官評鑑,再接再勵〉(《司法改革雜誌》第20期,第42頁),表明不畏的決心。
而自1999年之後,民間司改會從未受到上述案件的影響,仍然每年都做法官評鑑。到了2003年,民間司改會開始思考可不可以讓評鑑更精緻化,更客觀化,因此和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檢署開始了史無前例的三方法曹評鑑。(見三方法曹評鑑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