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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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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國家出錢幫窮人打官司的理想終於實現!

黃旭田律師

20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成立,由鄭文龍律師擔任秘書長,這可以說是民間司改會為民衆爭取落實訴訟權保障的具體成績。事實上,早在民間 司改會第二屆的年度規畫會議在烏來迷你谷召開時, 就已經決定了1998年的工作計劃,其中一項正是成立 「法律扶助研修小組」,預定2000年推出執行計劃。


1999年7月的全國司改會議三天的會議中共就68個議題 或具體提案加以討論,目前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幾乎都在決議中可以找到,其中也包括了制定「法律扶助法」這項重要議題。民間司改會雖然沒有正式參與,但是卻比全國司改會議更忙碌!

2000年3月22日,民間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草擬了一份「民間版法律扶 助基本法草案條文」,並聯合發表以下的聲明: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法律服務、法律資訊及其他訴訟或非訟資源,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律師報酬及無資源獲得所需其他法律服務或資訊之人民,予以制度 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法律扶助並非慈善事業,而是基本人權之實踐。於國際人權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宣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裁判時,及受刑事追訴時,有權且完全平等地享受獨立無私法庭公正且公開之聽審。」,第十一條:「凡受刑事追訴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爲無罪,審判時並須給予其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故在我國亦應做同一解釋,認爲法律扶助屬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訴訟權之内涵,並藉以實現憲法上之平等權。否則,人民如因無資力而無法聘請律師訴訟或使用其他法律資源以維護其權利,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將成空談。法律扶助制度,在歐美等民主先進國家,係屬一受普遍性認同之制度,其制度起源於英國。足見爲貧困者設計之法律 扶助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同時亦成爲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其司法體制是否健全之重要指標。

民間司改會曾於《司法改革雜誌》第22期對司法服務調查民衆意見,其中有64%受訪民衆認為法院服務 品質「很差」,48%認為行政人員服務態度很差,73% 對法院感覺不到「尊敬、莊嚴」,另外,有92%的民衆 贊成國家出錢幫助窮人打官司。這也是民間司改會積極推動「法律扶助法」的基本動力。

為了催生「法律扶助法」,《司法改革雜誌》也於 第22期刊出了朱瑞陽律師的〈需要法律扶助您一臂之力嗎?〉,此外在司改雜誌第25期又介紹了主張「行善 要即時」的沈美真律師。此外,民間司改會更在2002 年2月至6月首度協助林端教授在台大社會系推出「台灣的司法改革:理論與實踐」課程。由於許宗力老師 (當時是法律學院院長)的支持,選修學生有三分之一來自社會系,三分之一來自法律系,另三分之一為其它。民間司改會協助安排講員,每週暢談各大司法改 革主題。其中,鄭文龍律師對於「法律扶助」的課程著力甚深,並於《司法改革》雜誌49期提出了「期待一個更公平、對等的司法環境」,暢談法律扶助之意義及現況: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 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扶助工作,僅零星分由法務部、各級 法院、各級行政機關、及民間各自推動,並無專責機構 統合其事,亦無專列經費,其所作之法律扶助概以口頭 諮詢爲主,至代爲撰狀甚或出庭代理訴訟者爲數甚少。 另有關法律扶助之制度性設計及法規範方面,亦不健全,僅刑事被告有三年以上重罪及智能障礙之強制辯護制度(參見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但就刑事告訴代理部份,並未規定;至 於民事案件方面,除第三審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 章第三節雖有訴訟救助之條文,但亦僅限於審判費用 之暫免;而行政訴訟法所爲相關之規定亦不完整。故有 關人民之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事件,在法律扶助方面均乏完整、有效之機制,實爲我國司法體系之憾。爲順應世界法治潮流,實現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及平等權, 實有制定專法,及設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之必要。(尤其是,自民國2003年9月1日起,我國之刑 事訴訟制度,全面改採交互詰問制度,不論是法院,或是人民,對於法律扶助之制度更有迫切之需要。)

鄭文龍律師表示,為落實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 等權之保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及 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個團體乃於1 998年間由林永頌律師 及本人發起結盟,成立推動小組,集合律師張炳煌、 鄭文玲、邸晃泉、朱瑞陽、林重宏、謝政達、學者吳 志光教授、國策顧問黃文雄先生,及民間司改會前後 兩位執行長王時思、林靜萍等專業人士每月定期集會,研討各國制度。

1999年7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亦作成決議 「推動法律扶助制度」,目標一致,加深推動之決心。 在上開人員熱心參與研討下,歷時兩年,終於起草完成「民間版之法律扶助法草案」,隨即委由邱太三立委領軍於立法院提案。而法務部則依據全國司改會議之 結論依其職權組研擬小組起草草案,該小組歷25次會 議完成草案,並以法律扶助事務多與司法院業務有 關,而移請司法院主管並另行起草。司法院遂於2000 年7月1日接手,組成法律扶助法草案研議小組,歷經 10次會議,於2001年8月完成草案定稿,並於10月送立法審議。

在這段時間中,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郭怡青律師 更於《司法改革》雜誌第46期撰文為「法律扶助法」 催生:

人民訴訟權係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訴訟制度的改進有其必要性,絕不能因改革必須代出代價,即退回到法官「球員兼裁判」、自由心證漫無邊際的老路上。因此,儘速完成法律扶助法的立法,降低訴訟新制所產生的副作用,才是兼顧人權與公義的解決之道。

法律扶助法通過入選「10大司法事件」

2003年12月23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這項大事也成為《司法改革》雜誌第50期「10大司改事件」之一。
過去,許多的低收入戶以及社會上的弱勢者,因為無資力聘請律師,而陷於浩瀚法律的泥淖中不知如何救濟。而我們的法院雖有訴訟輔導,民間也有許多 熱心公益的律師、大學或社團義務協助許多案子,但是扶助的深度及廣度畢竟不足。而在「法律扶助法」 通過之後,將會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基金會為需要扶助 的人聘請律師幫忙打官司,讓社會上因階級不平等,導致訴訟不平等的不合理現象有所改觀。我們期望未來專門審酌救助必要性的審査委員,更能從人權保障及社會救助的觀點,讓「法律扶助法」的良法美意發揮到極致。
「法律扶助法」於今年2004年1月7日由總統府公佈實施,距離民間司改會1998年成立「法律扶助研修小組」,已有6年之久。而民間司改會成立10年來的法律個案服務記錄,也超過百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