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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仍須努力的人權保護工作

黃旭田律師

一、「司法制度改革」:
1 )司法預算獨立。
2)法官不得參與政黨。
3)廢除司法行政體質的司法院,改為職司審判權 的最高法院及釋憲權的憲法法院。
4)法官未必終身職。
5)強化法官自治,且明定憲法法院的院長也由憲 法法P通3法官互選。

二、刑事程序基本人權
1 )無罪推定原則。
2)明定緘默權及與辯護人秘密通訊及討論權。
3)明定不得刑求取供,被告自白與事實相待只能作為補強証據。
4)明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一罪兩罰。

司改會的上述兩類九項主張,在民國1997年7月的修憲中只有「司法預算獨立」入憲,其餘並未入憲,但仍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
一、法官不得參與政黨,已成為法官法草案中之條文。
二、司院院審判機關化成為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也成 為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方向。

三、法官淘汰也納入法官法草案,而未必終身職。

四、法官自治的精神也納入法官法的草案中,但對此官方仍相當保守。

至於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條款完全沒有納入憲法中,僅「無罪推定」納入民國92年1月14日刑事訴訟 法修正後第154條第1項條文,而緘默權則是在86年12 月19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在第95條加上「訊問被告時應告知:一、......二、得保持緘默......」。

看完上述主張與後來的發展,我腦海中浮現的是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