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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於接受監督的司法──台北法曹評鑑(審、檢、辯三方互評)結果公布記者會新聞稿

民間司改會

有史以來第一次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共同參與, 彼此相互監督評鑑的「三方法曹評鑑」結果終於出爐!
早在民國81年間,已故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林敏 生律師,就曾對台北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全體法 官,由公會會員律師進行評鑑,開風氣之先。而民間司改 會自民國85年起也開始辦理法官評鑑,民國88年辦理過檢 察官評鑑,民國92年更進行了新竹地區之律師評鑑。評鑑 方式甶早期的列出所有法官姓名讓律師依其主觀印象評 鑑,改進到讓律師對個別承辦案件所遭遇過的法官進行評 鑑,方式一直進步,目的在力求評鑑的客觀性。
隨著評鑑方式的演進,也希望滿足各界認為評鑑應 該精緻化的要求,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台北律師公會終於2004年1月30日一起宣布 要進行台北地區的三方法曹評鑑。這次的評鑑方式與内容 十分複雜,以一年為期分上下半年兩次評鑑,第一階段為 2004年2月旧到93年7月3旧,第二階段為2004年8月旧 到94年1月31日,就這個期間内繋屬於台北地方法院之通 常程序的刑事案件,以及台北地檢署偵查中的案件為範 圍,讓特定案件中參與該程序的法官、公訴檢察官、偵查 檢察官及律師彼此評鑑。評鑑項目包含了法庭態度、書類 品質、準備程序、審理程序、詰問表現、辯論表現等等一 般專業表現之狀況,另外也特別調查無故積案、品德操守 及適任與否等情形。因此,本次的評鑑問卷多達10種,複 雜度已非以往評鑑方式可比,而這也是結果呈現千呼萬喚 始出來的緣故。
這次的評鑑結果,客觀呈現了一些現象:
1、刑事訴訟新制竇施二年,審檢辯三方已漸漸暸解 自我定位。法官因中立聽訟角色的強化,表現普遍受到檢 察官與律師的肯定,平均得分也較民間司改會2002年所做 的評鑑分數來得高。而律師與檢察官的分數雖略有高下,但整體表現也都在78分以上,均達到一般水準,另外檢辯 的互評分數,也顯示了理性對立的辯論主義型態,我們認 為正確的制度使各自角色發揮正確的功能,司法改革在刑事訴訟部分的成效,値得肯定。
2、公訴檢察官的表現在四種角色中最佳,這符合了 一般外界的觀察印象。公訴檢察官長期固定配置於法庭内 進行舉證與辯論,不論是因為檢察體系提供的完善訓練, 或是個人長期浸淫於法庭活動而快速累積的經驗,公訴檢 察官的整體專業表現顯非律師能比,値得律師界思考專業 化的必然與應然。
3、律師的表現依然在所有角色中殿後,除了並無院 檢龐大的行政資源可供運用,導致律師變成單打獨鬥孤立無援外,律師制度本身顯現的問題也日趨嚴重,例如欠缺充分在職訓練、尚無專業分流、倫理規範效力不彰等等, 在在顯示律師的改革顯然已刻不容緩。而另一方面,律師 辯護權也應該予以強化’包括調查權等配套制度,使律師 與檢察官真正達到武器平等,也是應積極規劃的方向。
4、偵查檢察官的平均得分低於公訴檢察官與法官’ 而法官給偵査檢察官的評分遠低於給公訴檢察官的評分 (二者相差近10»),顯示偵査檢察官的辦案品質與書類品 質有待加強。而因為偵查庭的秘密性,導致偵查檢察官的 被觀察度低,表現未受到透明監督,可能是表現分數偏低 之原因。另外,不論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都未能公開, 無法更有效監督偵查檢察官的辦案與起訴品質,檢察體系 應該要思考這部分的改革。
5、比較可惜的是,不論是品德操守的信賴與否或是 各法曹的適任與否,均因這次評鑑筆數不足而無法達到原 先預計的評鑑目標。不過這個結果也提供另一個思考,就 是要承認評鑑功能的有限性,品德操守因為可觀察度低, 難以由一般評鑑發現問題,往後應該思考出其他方法,同 時應該加強基礎養成教育,使法曹們不會受到不當誘惑而 發生操守問題。
此次評鑑為審檢辯通力合作的第一次,容或有不完 美之處,不過也極具參考價値,更顯示出我們的司法還有 很多議題需要改革。我們期待往後類似較精緻的評鑑可以 擴大到全國各地區一起來做,畢竟評鑑可以顯現出問題, 我們就可以知道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