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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永遠值得投入心力的改革目標

黃旭田律師

民間司改會成立迄今,不可諱言的,刑事訴訟是關注的重心,從「刑事人權卡」的製作開始,可改會就沒有停止過對刑事案件的關注,第一次的「法庭觀察」 對象也是先針對刑庭法官,5次的「判決評鑑」也都是針對刑事案件。然而,在一次又一次的個案批判後,終於促使司改會決心展開「修法」的努力,自1996年5月 起司改會即持續討論「刑事訴訟法」應增刪修訂的條 文,經多次討論,擬出條文初稿後,在86年3月11日舉 行公聽會,並且在8月21日到立法院進行廳兒,其間雖 然有—0一九大遊行,但因為此次刑訴修法是據當時兩年前大法官會議「釋字392號解釋」將羈押權回歸由法院行使而來,因此立法院有二年内完成修法的壓力(目前的立法院竟然連「釋字第530號解釋」 的二年期間也不遵守,不願審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令人感槪,士大夫之無恥,是為國恥,雖然我不知立委們算不算是士大夫),因此立法院如期在1997年12月12日三 讀通過修正條文,其中司改會經由張俊雄委員等提案提出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中併同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提案及謝啓大委員等提案條文一起討論。總結成果,其中:
一、智障者強制辯護及強制輔佐條文(第31條第1項; 第35條第3項)
二、訊問被告前_上告知義務規定(第95條)
三、禁止疲勞訊問(第98條)
四、檢察官之立案審査權限規定(第231條之1)
五、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第271條第2項)
六、簡易案件認罪協商制度之引進(第451條之1
七、預防性羈押條文之增訂(第101條之1

均係依據民間司改會所提草案内容修正而成,此其中當然有頗具爭議者,譬如認罪協商及預防性羈押宜否引進等。不過民間司改會更為介意的是,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之證據地位、證據能力之進一步修正, 以及用以配套檢察官立案審查權限規定之檢警關係條文,還有用以配套認罪協商制度而修法強制檢察官蒞庭論告,以徹底實行公訴等重大事項,均未能通過,實令 人不免抱有缺憾及可惜之情。(以上部分「直接引用」 顧立雄律師〈對新「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檢視〉,《司 法改革雜誌》第13期,第19頁),不過顧律師的缺憾在往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也已逐次引入。

到了2002年,「刑事訴訟法」在過完年的二月, 又有一些修正,包含廢除「職權調查證據」的第163條 第2項的修正及增訂緩起訴、修訂再議制度及增訂交付審判制度等,民間司改會除在通過前發表聲明外,在通過後,一方面舉辦座談會討論新法上路可能的問題另外一方面也請黃朝義教授發表「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意見」(同前,第42頁)供各方參考。

從1997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民間司改會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幾乎無役不與,如果要檢視「刑事訴訟法」近年來修正軌跡,就學界而言,留美的王兆鵬教授、留日的黃朝義教授、陳運財教授在觀念與體系 上作了不少引介,而實務界方面,除了最高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所組成,名為「學術研究會」的參與外, 民間司改會也應該要記上一筆,這當中尤以人稱「顧老大」的顧立雄律師參與最多,此外他在萬國所領導下團隊的許多律師也都出力不少,尤其是後來赴美留學的劉豐州律師出力極多,令人懷念。劉律師學成歸國後到萬 國的高雄所服務,大家有空可以去看他,也希望他能在高雄撐開司法改革的另一片天空。

許多年輕的律師加入司改會,最容易參與的是檔案追縱小組,因為從個案的處理當中,可以學到很多,不過,許多的個案中所累積的問題,最後可能就得要靠修法來解決。所以,如果當你感覺到累積了許多問題的時候, 也許,加入「刑事訴訟法」修正小組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這是民間司改會走過的路,也適合許多人再走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