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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1995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庭實證觀察報告」

民間司改會1995年11月25日發表

一)法官(審判長)輕侮、謾罵、威脅、利誘或阻 暴之言詞或態度之情形,以及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不專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之情形:

1.高院:
(1)法官:「你不用狡辯了,都人贓俱獲了。」
(2)法官:「你話很多!你再這樣你試試看!」
(3 )法官:「上癮了吧!」
(4)法官:「罰金繳了算了!沒有錢?那去關好了。」
(5)法官因當事人對其所定庭期要求改期,乃奚落當事人「命好,比法官還好」。
(6)當事人不諳國語,陳述不大清楚,法官非常不耐 煩,對當事人說話十分大聲。
(7)被告陳述自己根本沒有犯罪動機,且事後完全沒有分得一毛錢,法官不聽反道:「快點執行快點到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了。」「台灣治安這麼壞,就是因為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擄人勒贖是判無期徒刑,我那可以判輕一點,這樣就對社會難交代……。」被告請求法官去調査某項證據,法官則答:「不用了,再査下去怕你還要加上一條『偽造文書』。就算找到了,你的量刑也不會有差別。」
(8 )法官不只一次對雙方當事人大吼,甚至拍桌子。當事人請求下次傳在台東的某人為證人,法官說因為法院沒錢付上千元的旅費,所以拒絶他,叫當事人自己把他叫來。
(9)當事人(年逾70)有濃厚口音,法官:「你哪裡人 ?」答:「廣東。」法官:「來台灣那麼久,話講成這樣……你不要再講了,我都聽不懂。」又明明當事人間對事實仍有爭執,法官好像認定事實一般,很兇地罵被告:「你憑什麼向人索取費用?你流氓啊。」
(10)法官罵當事人,以「和議庭有三個法官」恐嚇。
(11 )審判長喜歡教訓被告,並以「重刑」威脅「你再說 ,就抓去關」,其中一人有類似前科,法官明顯地「歧視他」:「我不要和你說話,你是狡辯」。
(12)法官詢問被告,被告回答:「大致上……」,法官 用不悦的語氣說「有就有,什麼叫『大致上』!」
(13)「一審四個月易科罰金,你還上訴?事實上告訴人 是受傷,不然傷怎麼來的,撞牆啊?」
(14)辯護人辯護時,審判長早已收好卷宗。
(15)辯護人辯護時,審判長還跟庭丁說話。

2.地院:
(1 )法官:「你最好別騙我!」「手放下,站好!」
(2)法官:「你在說謊」「你別給我玩花樣」
(3)法官:「既然已經承認做錯事了,就不要鬼扯!」
(4)被告曾住過療養院,法官一開始就直接問「你有神經病?」
(5 )被告發生車禍因而未到庭(其親屬到庭),法官:「撞人者人恆撞之」。

二)檢察官蒞庭情形
1.調査程序
(1 ) 373件均無檢察官蒞庭(100%)。
2.審理程序
(1 )高院:(因無法區分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而無法分析)。
(2)地院:212件中僅145件檢察官蒞庭(68.4% )。

三)檢察官論告情形
1.高院:(共201件)
(1 )僅表示:「依法判決四字:180件(89.5%)。
(2)只念起訴書或上訴書:13件(6.5% )。
(3 )充分辯論:1件(0.5% )。
(4)僅起立而不出聲:7件(3.5% )。

2.地院
(1 )僅表示:「依法判決」四字:113件(78% )。
(2)只念起訴書:19件(13%)。
(3)充分辯論:3件(2%)。
(4)僅起立而不出聲:7件(4.8%
(5)說不清楚者:3件(2%)。

四)特別註記
1.高院:
(1 )檢察官閉目。
(2)檢察官遲到40分鐘。
(3 )被告:「檢察官說什麼聽不清楚。」審判長:「你聽不清楚卻講得很清楚」。

2.地院:
(1 )檢察官因「趕場」,遲到40分鐘。
(2)檢察官僅講一、二句話,而且含含糊糊的,都聽不清楚他講什麼。
(3)法官替檢察官論告。
(4)法官自己口述「檢察官論告,依法判決」。
(5 )檢察官空手到,未帶任何資料。
(6 )檢察官完全不理會訴訟程序,埋首寫公文。

五)高院和議審理情形
1.陪席大法官之比例:213件中占168件(78.9%)
2.受命法官不專心之比例:213件站56件(26.3%)
3.特別註記
(1 )陪席法官:
A.陪席法官在剪貼,因撕紙而發出聲音。
B.陪席法官眨眼多次,想睡覺。
C.「陪席法官睡著了」「陪席法官仍在睡覺中」「陪席法官清醒過來」「陪席法官又開始閉眼休息」「陪席法官睜開他的雙眼了」。
D.陪席法官有時以手支撐頭部,眼鏡拿下似在睡覺。
E.陪席法官睡著頭點了很大一下後驚醒。
F.陪席法官睡覺,醒時看自己的東西。
G.陪席法官至審理結束前才到庭。
(2)受命法官
A.受命法官在看自己的卷宗。
B.受命法官似很疲倦,時而閉目養神。
C.受命法官倚頭閉目養神。

六)其他特別註記
1.高院:
(1)被告律師一出庭罵「幹!」,對法官非常不滿。(律師敢怒不敢言)
(2)法官大部分的時間在看卷宗,而非訊問被告。(法官事先沒有準備)
(3)被告在法庭内雖除去手銬,但腳鐐仍在。(有違法之嫌)
(4)證人對法官說:「我喜歡在街上碰見你,不希望在法庭看見你。」(連證人對法官亦有意見)
(5)陪席法官原本伏案似在寫自己的書類,後來可能發現有人在觀察,就收起東西專心聽審。(實證的確能發揮監督作用)
(6)法警趕人。(除非特別情形,法庭是公開的,法警怎麼可以不准旁聽)
(7)強姦罪,未清場。(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2.地院:
(1)購買假畢業證書共47個當事人,有人出庭後說「錢都拿了,不會判罪啦。」(真的「有錢判生」?)
(2)有一位被告律師在打嗑睡。(司法的改革對象包括律師)
(3)法官對強姦案特別有「興趣」,問案近一小時,對被害人訊問似乎太過詳細(如生殖器反應)。(有二度傷害之虞)
(4)法官沒有問案情内容,反而要原告、被告和解,但當事人一出庭還在吵架大罵。(法官沒有在解決紛爭)
(5)通譯態度不佳。(狐假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