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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察,罪加重?

簡子超

日前北縣汐止奪槍殺警案發生之後,法務部長施茂林在立法院接受質詢的時候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於刑法中增訂「故意殺害依法執公務人員」的條款,並將其刑度提高到死刑或無期徒刑。看到這樣的新聞,不禁會讓人懷疑施部長的說法是否在隨著輿論而起舞,否則怎麼可能身為主管機關,卻把基本的法律專業給忘了。

提高殺害警務人員的刑度,或許有其治安政策上的考量,但是刑事立法政策也必須考量到整部刑法法律架構的完整性。在殺害警務人員的案例當中,不論行為人是基於妨礙公務的故意對警察施以暴力而導致死亡,或者是一開始就是基於殺人的故意而殺死員警,在我國刑法當中本來就有妨礙公務致死罪及殺人罪得以相繩。貿然新增一條「故意殺害公務人員罪」,這樣的立法,不但多此一舉,恐怕也會紊亂整個刑法的體系。

另一方面,在刑法的殺人罪當中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的人,只要是自然人,都符合本條當中的客體。就像本條立法理由當中所說的,即便是殺害嬰兒,也可以成立本罪。倘若今天真如法務部長所言增訂該條文,不僅是開了一個不必要的特別規定,也與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有所違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