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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何時下來,黃志成等、等、等……

陳玉梅

黃志成獲判無罪後,為了申請冤獄賠償,兩年時間又過去了,今年2月,好不容易申請到冤獄賠償,賠償到目前卻遲遲沒有下文。

3月31日,已過檢察官提覆議的時間,兩位書記官查電腦後告知黃志成,檢察官沒有提覆議,黃志成以為不久就能領到錢,可以重新過日子了;但是,4月4日,書記官又去電告知黃志成,他在桌上發現檢察官的覆議書(時間註記是3月16日)──到底這是書記官的疏失?還是檢察官後來塞進來的?沒有人知道。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表示,上面這個問題,目前沒辦法解決:因為沒辦法閱卷。這也是為什麼民間司改會提的「冤獄賠償法民間版」中要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及「對審」的原因(見「說帖」及「民間版修正條文」),因為不希望冤獄賠償是黑箱作業。高涌誠說:「目前司法院怎麼作,也沒有人可以監督,反正不管有沒有超過覆議期限,反正就是覆議進去了,感覺上這就是這國家的恩典,冤獄賠償的當事人你就等嘛!」

這樣的作法,完全沒考慮到冤獄當事人已因羈押耗費多年,現在又要耗費時間等賠償撥下來。而賠償究竟何時可以下來,根本不知道!讓當事人無法儘速回歸正常的生活與工作,只能不斷跑法院求證程序進行到哪。民間司改會「冤獄賠償法民間版」中,提的所謂「對審」,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假使國家認為不該賠償,就派出檢察官當被告;冤獄當事人若覺得該受賠償,就自己找律師出來。彼此透過辯論。過程,和結果就會很清楚。

目前的「冤獄賠償法」中,上述原則都付之闕如。那冤獄當事人到底要等多久,才能拿到賠償?依過去案例經驗,這個程序大約需要半年。因為根據「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的「會議規則」: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8人為委員,輪值評議決定。第5條規定,如果有覆議,要在10天以內把卷宗轉移到覆議委員會。委員會由主席輪次分配審查委員,要在10天內作出審查意見報告書送交主席。然後主席要在10天內開會評議。開會評議之後,評議決定應由主席指定委員7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並將覆議決定書於10日發交原決議機關。

理論上,上述程序在2個月內就可完成。那為什麼要拖到半年之久?因為司法院受理覆議事件,只規定由主席輪次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但沒有規定什麼時候分配!所以案件移轉進來之後,就是放著,再分出去。所以黃志成就只能等了。

另外,檢察官提出覆議的時間也會有所拖延。例如,上訴時會先審查合不合程序,有無超過上訴期間;但檢察官有個陋習,就是法院送達判決書給檢察官時,檢察官有時會放著不簽收,等到有空再來簽收,所以事實上的執行時間,可能被被檢察官無限期拉長。這個問題,最高法院也曾經指摘過,卻仍然無法改善。也許就因如此,書記官會認為,決定書已交給黃志成一個月了,都沒看到檢察官來,就以為檢察官可能沒有覆議。

說來說去,問題還是在於冤獄賠償是一塊不透明、不對等的領域。假使律師與檢察官對審,同樣要求檢察官程序的合法,又能在辯論前先閱卷,便可讓冤獄當事人瞭解對造的狀況,給與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