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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制度修法應該停、看、聽

潘淑琴

司改會很有名氣。可是,司改會到底是在做什麼的?這大概是個讓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問題。在司改會工作,有可能接到不少像這樣的典型電話:

我(接電話):您好,這裡是民間司改會。
民眾:小姐,妳好。我現在碰到一件事是…………。可不可以請你們幫我介紹一位人權律師?
我:對不起,可是我們司改會並不推薦律師……………。
民眾:可是我真的很需要一位律師………………。
我:可是我們真的不方便幫您推薦律師…………………。
(如此你來我往重覆許多次之後)
民眾(氣憤、哽咽):你們沒有人性!(掛電話。)

其實,司改會真的不是幫忙推薦律師的機構。而是從事司法改革的推動。今天,就從我的主要工作之一,「刑事訴訟法」推動,來解釋司改會工作的一面。

「刑事訴訟法」是上法庭打官司的規則
上法院打官司的規矩,不是人人都懂,所以遇到了法律訴訟事件時,不少人都會覺得有需要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之一,規範法官、檢察官、律師如何去進行刑事訴訟。但,並不是光憑一部「刑事訴訟法」,就可以搞定刑案的審判。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等的專業能力與操守品德,也都是影響訴訟品質的關鍵因素。因此,除了程序法的規定之外,相關配套措施的制定或修訂(例如「司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署法」、「律師法」等),也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存在著很重要的連動性關係。

刑事訴訟法於17年實施,在92年作了大幅度修訂,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例如交互詰問、傳聞法則,都是新制下的產物。實施不到兩年,去 (93) 年司法院便想再修訂「刑事訴訟法」,便遭到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民間司改會等法律專業團體以「時機未到」為理由反對。之後,民間團體花了近一年的時間,研議出自己的一部修法版本,並且自今年起舉辦了四場「刑訴新制修法動向之說明與對話」的巡迴座談,為的是瞭解民間法界人士對於未來刑事訴訟修法的看法。為了表現傾聽民意的誠意,司法院刑事廳的廳長與副廳長也都參與了這項由民間主辦的座談會。

就在第四場座談會即將召開之前,司法院刑事廳長和副廳長突然來電告知,將前來司改會拜訪執行長以及刑訴座談會的主要召集人羅秉成律師。執行長認為,刑事廳長來訪動作,可視為一種禮貌性的知會,等於告訴你:司法院要再度把「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了。

難道事情又要重演了嗎?

【為何民間反對此時再修刑事訴訟法?】
去年司法院要修「刑事訴訟法」,民間團體出來擋掉了修法。今年司法院依然要修此法。民間還是認為有擋的必要。按照官方的理由,這一次的修法是要落實刑事訴訟制度的金字塔化。也就是要把刑事訴訟法修成「一審是事實審」,「二審是事後審」,「三審是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未來事實的認定需要在一審完成;若不服一審判決、想要上訴,就必須具備判決違背法律、事實誤認、不符量刑等條件,而不是像現制一樣可以較容易地上訴二審。限縮上訴審的理由之一,是為防止濫行上訴的弊端。況且現時的二審採覆審制,二審法官需要對案件重新調查證據、重新認定事實,等於是重複一審法官的作業程序,因此被認為是浪費司法資源。而訴訟制度金字塔化另一個特色,是法官人數在一審會最龐大,因為一審離事實最近,需要將資源集中在這裡處理事實認定的部分。

其實,訴訟制度金字塔化是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重要結論,民間法律專業團體也支持這樣的結論。但是,為什麼民間要反對這一次司法院的修法計畫?最關鍵的理由是:必須等到第一審品質真的堅實可靠,才可以限縮上訴的大門。

【現在的一審品質真的讓人放心馬上關緊二審大門嗎?】
假使說一審所發現的「事實」就是事實,不能推翻,那麼這一審的品質真的極端重要,馬虎不得。但是,以目前的檢調辦案品質,第一審真的能夠讓我們放心嗎?

司法院面對這一項質疑,提出解釋,以及「反質疑」。司法院依據其統計資料解釋說,新制實施之後,判決的維持率是成長的,表示民眾對於一審判決的肯定程度已有提高,因此可認定一審品質確實已有提升。司法院對民間團體提出的反質疑則是說,律師界反對「刑事訴訟法」修法的理由,是怕未來上訴門檻高,導致訴訟案件數量大減;律師擔憂將來案源減少、荷包變扁,所以反改革。

但是,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是以「刑訴新制施行前」(91/9/1~92/8/31)以及「刑訴新制施行後」(92/9/1~93/11/30)兩個時點來進行比較。其間,上訴二審的比例以及上訴二審維持比例,百分比的變化並不明顯(差異小於一個百分點)。僅憑這段期間的數據變化,未必就可以認定「判決維持率」穩定成長。再者,這兩個時點前後的比例差異,還不是很明顯,或許要再將時點拉遠一點,才可以看出端倪。
自今年立法院開議之後,司法院擬於本屆立院會期再次提出刑訴修正案,目前已經將刑訴修法納入「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司法委員會」之立法計劃,只差還未將修正草案送出司法院大門、端進立法院。

對於未來刑訴修法的範圍,司法院、法務部與民間意見卻還未有效整合。基本上,司法院設定的首要目標是修二、三審。不過卻又在上訴審的修法範圍之外,又把法務部增訂「羈押即時抗告制度」的意見給加了進來。既然都已經願意動到羈押這一塊的條文了,為何還不採納民間團體所建議的擴大修法幅度與範圍?這不免讓人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達成條件交換的共識,彼此相互護航?對於法務部所要求增訂「羈押即時抗告制度」,因為有侵害人權之虞,律師界多半高呼萬萬不可。但是假使司法院與法務部合力強渡關山,民間團體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相形之下,力量就顯得相當分散且薄弱了。

【一樓水泥未乾就要蓋二樓?】
總的來說,民間法律團體的關鍵性訴求在於落實並強化律師自主蒐證權及偵查中律師權,而第一審不甚完美的地方,也應一併重新檢討。但是按照司法院的立場,認為已經在92年將刑訴的一審相關規定修正通過了,當時等於是修了半套。既然已經修了上半套,現在豈有不修下半套之理?但是,民間並未反對修法,只是卡在時機成不成熟的問題。在司改會所舉辦的「刑訴修法動向之說明與對話」座談會當中,有一位台南的律師就生動的譬喻說,「官方版的看法是說現在已經很堅強了,時機成熟了,一樓已經蓋的很漂亮,很堅實,我們可以再蓋二樓了。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控骨力(台語,指「水泥」)都還沒有乾哩!」。修法跟蓋房子一樣,都必須謹慎小心。四場巡迴座談會當中,不少律師反對現在就進行修法。既然對於修法的時機與方向,還有相當多的不同意見,司法院應該放慢腳步,多傾聽來自民間各界的聲音。

【側記】
刑事廳正、副廳長來訪當天的會談中,副廳長舉墨西哥與義大利為例,來佐證「我國的法律制度真的很進步!」稍遲才到場的羅秉成律師,並沒有聽到副廳長這番話,卻在接下來的對話中,因想到了前不久在台大法律學院所舉辦的「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研討會」,而禁不住地感嘆,「比起歐洲,我們的法律制度是差人家一大截的!」在現場旁聽作紀錄的的我,對於官方採低標準、律師則採高標準來檢視我國法律制度,而對我國法律形成截然不同的評語,留下相當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