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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足不前/即將到退的司法人權-對刑訴即將再修法的省思

王兆鵬

台灣堪稱民主自由國家,但是卻難與「人權大國」相聯想。政府雖然打出「人權立國」的口號,然而作為評估一國人權指標的刑事司法人權,卻仍有許多保護未臻完善的地方。至於司法院日前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究竟是司法改革向前行還是走回頭路?不無值得檢討之處。
年初在美國參加比較刑事訴訟法學術會議,與會國有南韓、中國大陸、俄羅斯、臺灣與美國。會中,美國學者很好奇地問中國大陸與會人士:「為何你們不能將無罪推定原則與緘默權寫入法律?為何會如此困難?」在討論受律師協助的權利時,一位大陸律師說他們的律師曾被起訴洩漏國家機密罪,理由是該律師在被告起訴後,將影印自檢察官的卷宗給被告看,而被告僅涉及普通犯罪。其他令人瞠目結舌的現象,不勝枚舉。對於這些,他們的學者或實務人士費盡力氣向大家解釋「正當性」或其國內所面臨的困境,聞者悚然或茫然不解。

【對於人權的侵害已成過去式?】
初始,只覺得對岸提出來冠冕堂皇的理由,全是好笑的藉口,無解於人權落後國家的認定。一番思索後,開始反省自己對大陸的輕視。不容否認,我國對於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確實有長足的進步,但展開歷史,這些進步都發生在十年之內,之前的紀錄也未必光彩。不禁暗自慶幸此國際學術會議不是於十年前舉辦,否則我(或其他臺灣學者)也可能必須與中共人士並列,費盡唇舌解釋為何臺灣會有蔑視人權的法律。雖然我們可以驕傲地說,那些都已是過去式;然而,捫心自問,我們現在的法律仍殘存舊時代罔顧人權的遺跡,尚未清除殆盡。更可怕的是,新的立法以及正在修正的法案,竟棄人權於不顧,大有走回頭路的趨勢。幸好與會人士對我們的法律無深入研究,我也技巧性地遮掩我們的缺漏,無人觸及此一難堪話題。

也不過9年前,我們的法務部長在大法官會議爭執檢察官有羈押權;5年前,檢察官集體抗爭檢方的搜索權不得廢止;3年前,檢察官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完全不受任何外部機關的監控。在過去,我們的被告主張自白係非法取得,竟然要自行負舉證責任,否則法院即以「不容其狡辯任意翻供」駁回被告之主張;被告無權與證人對質詰問,法院得持秘密證人證詞入被告於罪;法官推定被告有罪,故意不通知被告或辯護人,偷偷摸摸開庭訊問證人……。這一切都假打擊犯罪、發現真實之名,又與中共何異!?

【現行法規定仍有許多問題】
雖然我們已揮別過去,但現行法仍處處殘存踐踏人權的烙印。舉其犖犖大者﹕檢察官現仍有監聽權,臺灣的監聽次數在文明國家絕對名列前茅。檢察官得不經法院許可,逕命人民提出具保保證金、限制人民自由,而且也毫無期間限制。律師不能與在押的被告單獨、秘密接見,有的法院甚至以律師與被告會面的錄音紀錄判決被告有罪。2003年甫通過的傳聞法則,以「官位」決定證人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如該陳述係在其他「法官」前作成者,無條件一律得為證據;如在「檢察官」前作成,原則上得為證據,例外始不得為證據;如在警察前作成,原則上不得為證據,例外始得為證據。證人審判外陳述是否得為證據,重點在於該陳述人是否具結(陳述不實受「刑法」偽證罪處罰)、是否經被告對質詰問,或是否有客觀可信之真實性基礎,與「官位」何千?民國92年,西元21世紀,臺灣最新通過的法律,竟仍存有如此封建之官僚思想,踐踏人民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遺憾至極,歷史自有定論。

【修正草案的提出更是雪上加霜】
除了現行法外,司法院目前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將更添我國戕害人權的紀錄。「草案」中的羈押即時抗告條文,如法院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只要檢察官聲明不服,所有的刑事被告都必須再被剝奪24小時的人身自由,不論犯罪輕重(如機車竊盜罪)、案件情狀(如輕罪之現行犯並不複雜)、被告特質(家庭主婦與窮兇惡極者同視),皆然。此種獨步全球的創新制度,可以列入世界紀錄,但絕對是令人訕笑的紀錄。再者,司法院草案設計的上訴審制度,將大法官會議與最高法院併為終審之三審機關,除非二審判決有違憲或涉及重大法律爭執,否則不得上訴。對此雖無可議之處,然而司法院草案竟容許(要求)二審自為異於原審事實認定之裁判,創造完全不受審查的裁判機關,令人驚悚。舉例言之,地方法院判決某被告貪瀆無罪,高等法院得改判為有罪且科處20年有期徒刑,對於此一判決,人民竟無上訴的機會,對於二審法院初次的事實認定,竟然無任何機構得加以監督,可怕至極!為求司法經濟,而創造權力如此龐大卻不受監督的機關,非全民之福,無辜者蒙害最深,得乘桴遠去矣。

【「人權立國」的總體檢】
蔑視人權之舊法未去,侵害人權之新法又增,所謂的人權立國,只是愚民、欺民的口號而已。何以中華民國元首帶頭高喊人權立國,竟仍會有如此裹足不前的司法人權,甚至益趨倒退之現象?制度不當、文化未改、司法院魄力不足、法務部目光短淺不思權變、律師團體用力不足,有以致之。
(一)、制度不當:
「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惟司法院向立法院提案,必須得到行政院的會銜,也等於要得到法務部的同意。如果檢、辯在刑事訴訟中處於對立地位,為何刑事訴訟法的提案,要得到代表檢察官體系的法務部同意,卻不要代表辯方體系的全國律師公會同意?為換取法務部的同意,司法院是否會犧牲辯方或被告的利益?理論上可能,過去的經驗也證明確實如此。民國92年通過百餘條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之前,民間司改會、全國律師公會反對司法院所擬許多未保護人權的草案條文,乃提出相對應條文。惟在立法院最後的協商過程中,卻只有司法院、法務部的代表參加,辯方團體竟被摒除在外,結果司法院與法務部合意的條文全數通過,辯方團體所提對案則全軍覆沒,這也是為何92年所通過的法律,仍有許多侵害人權之處。因為法律提案制度上的瑕疵,司法院對於法務部的需求,比較會快速及立刻反應,但對辯方團體的需求,則趨於冷淡,此次的羈押即時抗告制即為例證。
(二)、司法院魄力不足:
司法院這幾年就司法改革所作努力,確實是有目共睹。然而或許因為上述制度的不當,司法院給人的觀感是未將人權保障置於立法的優先順位。在92年修法後,司法院傾全力於協商程序(認罪協商)、上訴程序的立法,至於律師及人權團體所關注的條文,例如證人指證、專家證人、加強被告受辯護人之保障、羈押制度改革等等,則置諸腦後,能拖則拖。反之,對於法務部侵害人權之羈押即時抗告制,不但優先處理,甚至照案通過。對於人民(包括被告與被害人)極為在意之審判遲延,司法院除了懲處幾個不長眼的法官外,幾乎束手無策。不論原因為何,司法院身為法案主管機觀,卻忽視人權保障之優先立法,已激起人權團體之強烈反感,如再不改弦易轍,恐將受嚴重抵制,後果不堪。
(三)、法務部目光短淺,政策不明:
權力受剝奪而絲毫不反抗,確實不易。惟任何擁有權力者,都應受制衡;權力越大者,即應受越高度的制衡,此乃普世法理,學法律之人皆知。面對改革,法務部極盡抵抗之能事,不思權變,最為遺憾。法務部一方面高喊剝奪檢察官搜索權會影響犯罪偵查,另一方面卻不准司法警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不准司法警察(官)在急迫情況得緊急搜索,真不知居心何在。控訴人民犯罪,卻不肯於審判中到庭;聲請羈押剝奪人民自由,也不願意到庭,如何向社會大眾交待。以人力不足為理由,突顯法務部抱殘守缺,不思權變,不知重新調整檢察官之角色。某些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甚至下令案件起訴後,不准檢察官撤回;如判無罪,一律上訴。──耗費司法資源與檢察官人力,又有何藉口再稱人力不足?有個別檢察官對此政策不滿,甚至撰文言檢察官既不能撤回公訴,乾脆到庭為「無罪」之論告。政策矛盾不明,莫此為甚。下位之檢察官栖栖皇皇,疲於奔命;廟堂之上者卻只關心廁所、贈書及法務部三字應如何書寫等瑣事。面對所謂法官釋囚事件(姑不論是法官釋囚或檢察官未到庭之故),法務部所擬之羈押即時抗告制,確實費盡苦心,但也突顯毫無人權觀念,在諸多政策中,選擇了最不智,以及侵害人權最嚴重的下下之策。以上種種,處處顯示法務部目光短淺,毫無恢宏遠見,所訂政策亦搖擺不明。
(四)、律師團體用力不足:
法務部與司法院都有專設機關、全職人員,長期及專門負責「刑事訴訟法」之修法與國會遊說。辯方呢?律師以營利為目的常自顧不暇,地方或全國律師公會之重要職務常乏人問津,必須千請求萬拜託,才能「拱」出肯犧牲奉獻之人出任,也因此任期多不久,甚至有輪流出公差的情形。辯方團體有多少人?又投入多少時間或資源於「刑事訴訟法」的研究與國會遊說?所幸這幾年民間司改會成立,稍能統籌有限資源,又與各地律師公會密切合作,始略見改善。然而,如與法務部及司法院比較,律師團體用力仍明顯不足。檢察官、法官能快速、立即透過法務部、司法院反映其所需,而單兵作戰的律師,即令問題再嚴重,也常不能上達天聽。此次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曹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全國各地舉辦四場之「刑訴新制修法動向之說明與對話座談會」,更可以看見各地律師對刑事訴訟義憤填膺,提出許多興革建議,如能匯整化為具體力量,必能推動增進人權保障的立法,沛然不可禦。否則,牢騷哀怨,風吹即逝,於事無補。

【根深蒂固的司法文化問題】
除了上述制度與機構性的問題外,最可怕的應該是文化問題﹕有些法官已根深蒂固視人民為盜賊,視人權保障為毒蛇猛獸。有些資深及高階的法官視較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新法於無物,竟大言不慚﹕「如果讓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那我們怎麼辦案?那不是等於縱放人犯?」法律再怎麼改,面對這些法官,也只能徒呼無奈。以我個人經歷來說,前年交互詰問新制實施後,我陪同友人旁聽他兒子的刑事案件。聽到幾個有意思的問題,拿出紙筆靜默著記錄,法警看到後趨前與法官交頭接耳,隨即走向我:「法官要你出去!」雖然明知法官命令違法,我仍溫馴地離開法院,留下錯愕惶恐的友人孤坐法庭。我想心態上,他們已經把一個普通的人民當「賊」或「嫌疑犯」看待了。為何法官會推定一個作筆記的旁聽民眾為壞人,而忘記法院公開審判的神聖規定?更嚴重的是,這是一位非常年輕的法官,甫進入司法體系不久,居然就立刻學會舊文化!一踏入司法機關,4年的法學教育薰陶即土崩瓦解,大學教育或許應該檢討,司法人員的養成制度,又如何不須檢討?

【結語】
人權,絕對不是因為總統提倡才應受重視,而係因為她是普世的價值。臺灣是個文明的國家,臺灣人民絕無較他國人民卑賤之理。刑事司法人權,是評估一國人權最重要的指標。政府最容易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急迫所需為名,侵奪人民之基本權利。人民不應因為被冠以嫌疑犯或被告之名,即喪失原來應有之權利,否則暴虐政府得輕易假刑事訴訟之名而遂其心願。我國刑事司法人權,這幾年雖有長足進步,但與文明國家相較,仍待改進之處甚多。國內人權團體屢屢對「刑事訴訟法」提出建言,卻常遇執法機構嚴正之反駁。而所提出的理由,竟常與中共或其他踐踏人權國家如出一轍。須知,保障人權並非必然犧牲發現真實,有時反而更能增進真實發現;發現真實,也非必以犧牲人權為唯一之手段。遙遙兮,臺灣入人權大國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