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民主深化從納稅者爭取權利開始-推動「納稅者權利保障法」

簡錫堦

從義務關係到權利主體
憲法明定人民有納稅之義務,致使長期以來國人把納稅視為公民須被動承擔的義務,而甚少對個人的繳稅額度、稅捐徵收的過程,乃至稅收的運用與分配主動提出質疑。事實上,隨著世界民主潮流的變遷和對國家-社會關係的反省,許多國家的公民社會已認識到「納稅不只是義務──納稅者也有不容侵犯的權利!」:包括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國,相繼在1980年代公佈了保障納稅者權利的宣言,揭示納稅者有權對國家稅收的徵收用途、使用進行了解,而國家徵稅不但需保障人民的生存尊嚴,也應保障人民的司法救濟權;有29會員國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各會員國,亦在80年代將此原則列入會員憲章中。人民對政府施政只有義務、而無主動了解與作為之權利,是威權統治下的思維;在民主深化的過程中,唯有賦予公民主動對政府行動提出監督和訴訟的權力,才能凝聚改革能量。在民主化10年後,我們相信台灣也需要自己的「納稅人權利宣言」,藉此昭明人民的權利意識,提升公民社會主動制衡及監督政府的權力。

思考納稅者人權的內涵
綜此,泛紫聯盟與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等團體共同策劃了「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我們參酌各國就納稅者權利之相關宣言,並蒐集台灣目前稅捐行政中的缺失與侵害人權之實例,研擬出台灣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在3月29日將本法的立法原則說帖公諸於社會大眾。立法原則共計10項,涵括了從財政立法過程到稽徵行政、司法救濟程序中,納稅者不容剝奪的基本權利,主要者包括:
1/ 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曾昭示,每個勞動者與其家屬有權享受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故政府之徵稅不能過於嚴苛,致侵害人民之基本尊嚴,應保障每位納稅者基本的生活尊嚴及健康、文化生活的最低品質。
2/ 平等課稅之權利: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不依身分、職業別而變更,此原則在稅捐領域應切實履踐,衡量不同階級納稅者的納稅能力與生存所需,落實「量能課稅」,不因各納稅者的稟賦與資源而有所不一。
3/ 要求財政公開透明之權利:納稅者有權知悉並參與政府對財政的相關作為,要求政府公開一切與財政有關之公共資訊與決策過程,並保障納稅者表達意見的暢通管道。

4/ 提起公益訴訟之權利:納稅者既繳納稅捐提供政府財政收入,並用以因應公共支出,當然具有財政監督權。包括對於稅捐之徵收與支用層面,均得藉由司法途徑以尋求監督制衡政府財政措施之可能。
上次4項原則乃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具有相當的進步性,此外對於納稅者在整體稅捐徵收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我們也認為全體納稅者有僅依法律納稅之權利;有要求稽徵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不恣意徵調資訊侵犯納稅者隱私或人格自主權之權利;有請求適當司法救濟、提請專業法庭審理之權利;有不受過度保全、執行,與重複處罰之權利;且稅捐措施應具有可預測性,使人民對自我財產之規劃能保有一定自主權。

戕害正義的稅制
從以上的權利守則出發觀察,會發現台灣現行稅制充滿了光怪陸離的不正義現象──談判稟賦(bargaining power)的不均等,致使稅法一修再修,偏袒財團鉅富,從土增稅永久調降並對長期持有者重複優惠、「促產條例」的一再延長適用、乃至於近來推動的不動產證券化……各種「利多」使企業不需要避稅天堂就能在國內享有多重免稅優惠,坐享不動產市場與股市的交易利潤,景氣旺盛所抬高的房價憑任小老百姓承擔;高科技新貴坐享配股分紅高薪,而國庫的虛空卻往弱勢的納稅者身上壓榨──缺乏富人多重避稅管道的受薪階級成為國家稅負最主要的負擔者,面對連年上漲的物價水平和不合民生實況的扣除額規定毫無討價還價能力,被迫在不婚、不育,或是「三明治世代」之間作選擇。此景不但侵害了納稅者的生存權益,更使不同身分類別的納稅者之間產生了系統性的不平等,財富重分配效果的瓦解,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凝固,「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恐怕離台灣的未來不遠矣!

改革之路,號召法界精英同行
近來謝內閣與財政部長林全對推動稅制改革提出許多願景,我們相信唯有凝聚社會的改革共識,才能使此一牽涉結構深廣的理想達成目標。「納稅者權利保障法」說帖的發表只是第一步,期待藉此能凝聚社會對稅改議題的關注,從納稅者人權的角度出發思考現行稅制的各種問題,對傷害稅制公平與納稅者平等權的既得利益者發出怒吼,為政府掃除稅改路上的障礙。而除了全力喚醒納稅者的權利意識外,這一改革過程更亟需專業律師的幫助:竭誠地邀請有志的律師朋友加入此運動,與我們一同反省稅務行政的問題、蒐集實務上各種侵害人權的實例、澄清稅制中的諸多不公現象,為台灣的民主深化之路貢獻專業,作為人民的後盾!

註:如日本於1982年在民間社團組織「自由人權協會」中設置了「維護納稅者權利小委員會」,收集判例、研擬立法,在1985年發表了「納稅者權利宣言」;加拿大亦於1985年公佈「納稅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axpayer Rights),美國隨後於1986年公佈「納稅者權利憲章 」(Taxpayer’s Charter),並在1988年制定了「總括納稅人權利保障法」(Omnius Taxpayer Bill of Rights Act),均對學理及實務界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