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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職務迴避規則」

民間司改會

「民間司改會職務迴避規則」
民國94年4月18日通過
一、 本會成員包括常務執行委員、執行委員、工作委員、及執行長,有出任政黨職務、民意代表或政務官時,本會尊重各該成員的意願與生涯規劃,惟該成員應適用本規則迴避相關職務。

二、 為維持本會公正中立的社會改革形象,凡本會上指成員出任政黨職務、民意代表或政務官等職務時,自受正式提名起,其於本會當然停權,至其上開職務結束三個月後,始得復權。


三、 本會執行長於卸職後半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開職務。


四、 本規則之制訂或修改,由本會常執會議為之,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