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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國的道德良知:德沃金(Ronald Dworkin)

許家馨

前言

德沃金是近三十年來西方最重要的法理學家,其影響力深入憲法學、政治哲學與倫理學多方領域。他以優雅嚴謹又扣人心弦的哲學論證,解釋司法裁判行為,說明法律解釋不應機械式地應用法律條文,而應在延續過往裁判之精神以及深入的道德思辯中求取平衡。瞭解德沃金之理論,將幫助司法實務擺脫法律形式主義的幽靈,並促使我們反省法學教育如何才能培養出有能力進行深刻法律及道德推理及論證的法律人。德沃金的思想或許正提供了我國司法與法學教育改革最深刻的理論基礎。


每個最好與最壞並存,光明與黑暗交織的大時代,總是對著懷抱崇高理想的青年以近乎怒吼的方式要求獻身的許諾。有人直接回應以同樣熱烈的汗和血,也有人將熱火般的心懷,以「思」與「言」的冷靜加以裹藏,以歲月耐心鍛燒,再以震聾發聵之巨響回應召喚。生於1931年的朗諾‧德沃金(Ronald Dworkin),其法律與政治哲學思想,正是如此巨響,回應著美國50、60年代在黑人民權運動、學生運動、反越戰示威、社會貧富不均等巨浪衝擊下搖搖欲墜的自由主義,同時也回應著在華倫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帶領下的聯邦最高法院積極運用違憲審查權後所引起的巨大爭議,以及在各種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挑戰下,正當性日漸鬆動的美國法律體系。

力抗法實證主義思潮

德沃金法律哲學的首要理論敵手,就是以他牛津大學的恩師哈特(H/L/A/ Hart)為當代旗手的法實證主義。該思潮認為「法律」乃是並且僅只是某個社會機構,按照該社會所認可的程序性規則,所通過、採納的法律命題,其有效與否,與其本身在價值上的對錯優劣無關。因此,在個案中判斷某個法律命題,比如說「公投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是違法的」,或者「限制墮胎的法律是違憲的」,其真假就取決於是否能夠依照社群的程序共識,找到足以支持該命題的「事實」,比如「按照社會通行語意,這法律的意義就是如此這般」、「國會確曾表達如此這般的立法意旨」或「大法官會議確曾如此這般宣示」。法律問題既是「事實」問題,則解決方案,就是去「發現」事實,而非作道德或政策性的論證。「法律是什麼」不應與「法律應是什麼」相混淆。

法實證主義思想,對當時美國的法律體系造成重大危機。當時聯邦最高法院一再宣告各州議會多數支持的法律違憲,甚至推翻該院自己建立已久的判決先例(比如裁定學校種族隔離違憲的布朗案中,被推翻的Plessy 判決)。在這些爭議案件中,如果有什麼「事實」能夠被發現以支持特定法律命題,那些「事實」多半與該院激進保障人權的判決背道而馳。如此一來,法院的正當性就岌岌可危,因為依照法實證主義思想,這意味著在這些爭議判決中,法院根本不是「依法審判」,而是以法官個人的政治或道德信念進行統治。

問題是,如果法院並不是恣意統治的獨裁者,在這些爭議案件中,法官所依循的到底是什麼呢?面對法實證主義所造成的危機,德沃金力挽狂瀾,在「認真看待權利」一書中提出「規則與原則區分」、「疑難案件」與「權利論」等重要概念。他指出在規則不清楚或相衝突的「疑難案件」中,法官並非不受法律拘束。其所援引的權威法規範,往往是法律「原則」。這些原則不是特定機構依照特定程序所訂定的白紙黑字的文件,它們也無法被某種事實「鑑別」出來。原則是被「詮釋」出來的,它之為法律規範,僅僅因為其所蘊含的價值判斷被法律社群所接受。在此,「法律是什麼」與「法律應是什麼」水乳交融,不再區隔。

德沃金在1986年出版的巨著「法律帝國」(Law's Empire)中,吸收歐陸詮釋學思潮的精神,以清晰優雅的論證,對司法裁判的法律解釋論理行為,做出深刻的說明。在「原則論」的基礎上,他指出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其實像是一群人接力撰寫一篇連續的小說。他們不會被前人成果綁死,但也非可以恣意天馬行空。他們進行所謂的「建構性詮釋」,他們應當假定自己的判決好像出於一個擬人化的政治社群之筆,為維持作品一貫性,應盡可能「符合」(fit)立法以及過往裁判意旨,又應依照正義與公平的理念,盡可能做出在政治道德上得以證立(justify)的判決。這套法律哲學的立場,德沃金稱之為「作為『正直且一致』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其終極的精神在於賦予政治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平等的關懷與尊重」。

認真看待權利

德沃金的法律哲學與政治哲學立場密切相關。他著名的「權利哲學」,其實與「原則論」乃是一體兩面,也最能代表他的自由主義立場。他認為,一個人擁有權利,表示他能享有某種機會、資源或自由。這種政治權利不能為了增進集體的目標或福祉而被輕易犧牲。權利是政治生活中的「王牌」,可以抵擋共同生活中集體壓力,而人們之所以有權利,單單是因為他們是「人」,具有安排生命計畫以及實現公道的能力,國家不應剝奪人們自主選擇實現生命計畫的自由。此論清楚體現古典自由主義的精神。
然而,德沃金與羅爾斯相同,選擇與此傳統中的「經濟放任自由主義」分道揚鑣,反對會造成資源分配不公的政治制度,因為剝奪了資源與機會上的平等,人們不可能有自主實現生命計畫的自由。在兩千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最高德行」(Sovereign Virtue)中,他就仔細地闡述了「平等」如何與自由主義傳統相容,甚至是最重要的政治價值。

=小標=個人自主的界限與生命權的難題

德沃金強調個人權利的自由主義立場,免不了與社群主義相衝突。國家真的不能為了群體福祉而透過多數決干涉個人私人領域的事務嗎?個人與社群的福祉真能一分為二嗎?德沃金很精彩地吸收了社群主義思想精華,揚棄了契約論傳統,承認個人與群體的利益在「國家政治活動」的決定(比如戰爭、徵稅)上彼此依存。但除此之外,在生活的其他領域,好比性行為的方式與對象,國家無權干涉。

然而,國家干預與個人選擇的衝突在生命權,也就是墮胎與安樂死的問題上產生最尖銳的對抗。贊成者欲將其劃歸個人自主的領域,任由個人決定;但反對者認為保護生命乃是國家神聖不可推諉之職責,應積極介入。德沃金在《生命的神聖領域》(或譯《生命的自主權》)(Life's Dominion)書中指出,傳統爭議之所以造成激烈的情緒對立,是因為儘管沒有人反對生命具有「神聖性」或「不可侵犯性」,但大家卻混淆了此概念的兩層意義。

第一層意義是,胚胎或植物人之生命的「神聖性」乃是一種「衍生」(derivative)價值,衍生自「所有人都應享有生命所帶來的利益,因此該主體有權拒絕生命被他人終結」這項主張。反對者若認為胚胎或植物人是這樣的權利主體,那麼胚胎或植物人當然也有權利拒絕生命被終結;第二層意義是,「神聖性」與利益無關,而是來自於其本然、客觀的價值,就算權利主體無從享受利益,或者不想、不願加以主張,旁人也應加以維護。此為「旁觀價值」(detached value),意指此價值無涉於(detached from)權利主體的利益或主張。德沃金指出,由於胚胎與植物人完全沒有意識,既無法主張也無從享受生命所帶來的利益,因此,其「神聖性」不可能是「衍生」價值,僅係「旁觀」價值。墮胎與安樂死的爭議,純粹牽涉到生命「神聖性」作為旁觀價值的衡量,進入宗教性信念的範疇,無法理性論證。而政府不應以強制力執行特定宗教信念,因此儘管政府仍可保護僅在「旁觀」意義上具有神聖性的生命,比如提供墮胎諮詢,但是不可完全剝奪人民選擇墮胎或安樂死的自由。

結語:回應我們的呼召

回應了時代呼召的德沃金,其理論的深度與廣度已經超越任何單一時代的籲求。有人說,他是當今極少數在兩百年後,仍會被法學者廣泛研讀的宗師級法理學家。當我們懾於其偉大的思想成就時,也不應忘記,在其平易近人、循循善誘的哲學論證底下,那顆誠摯與熱情的心,同時也邀請著我們,以正義、公平、自由、權利、寬容為念,回應屬於我們的呼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