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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國民年金,光勞退新制就夠?-從勞退新制實施談保障勞工是國家的責任還是僱主的責任?

孫窮理

民國91年,某中小企業向大法官申請釋憲,這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依勞基法提撥、給付退休金,而改以「紅利」制度,視公司的盈餘狀況,每年撥付給勞工。經過爭訟之後,法院判決該企業敗訴,該中小企業於是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則於民國93年5月作成釋字第578號解釋案。我們就從這578號解釋案說起。

【違憲危機】

在聲請書中,該公司認為,依據憲法第155條,國家應該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給與老年人生活的照顧,而現行的勞保老年給付,已經有相關保障,國家卻重複地制定了勞工退休金制度,而且把責任轉嫁到企業主的身上,這已經構成違憲。

當時,知名勞動法學者黃越欽教授,也肯定退休金的給付,應該是國家責任,不是雇主責任;台灣勞工陣線以一個勞工團體的身分,甚至也提出「退休金原本是『自願性企業福利』卻被國家立法要求企業強制實施,並由個別企業完全承擔,這是國家推卸責任的表現」這樣的看法。

這個釋憲聲請,是在91年1月提出,當時正值勞委會積極推動勞工退休金新制的時刻,一旦退休金制度被宣告違憲,不論新制舊制,都極有可能面臨需要改弦易轍的大手術,因此曾經引起不小的波瀾,不過後來,大法官們的意見日趨明朗,並於93年5月作出解釋,指出「憲法並未限制國家僅能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達成保護勞工之目的,故立法者就此整體勞工保護之制度設計,本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這使得新舊制勞退金違憲的危機解除。

危機是解除了,但更多的問題,卻被留了下來。

【年資隨人走】

從以上的釋憲案中,我們起碼可以得出這樣結論:國家有義務,負起老年人照顧的責任,但也可以設計制度,將這個義務轉由雇主來承擔。但是關鍵的問題是,國家可以把多少比例的義務交給雇主承擔?而這個比例,雇主是不是扛得下來?如果雇主扛不下來、或者法律設計得不夠週延,導致雇主可以輕易規避法定的義務;又或者,制度的保障不夠,退休金根本不夠養老,那麼,最後倒楣的,還是制度本來所要保護的勞工。

從這個觀點來看,「勞基法」第55條規定的退休金舊制,本身就成問題。台灣的工業,是從傳統的小農經濟發展出來,沒有大資本家的傳統,加上以加工、代工為主的出口導向經濟,利潤本來不豐,層層轉包的中小企業體系,也構成層層的剝削,造成產業變動的速度極快。台灣的勞工大多數任職於中小企業,所屬的企業,本身的壽命,就比不上勞基法所規定「工作15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的要件。如果一個制度制定的結果,讓制度所要保障的對象有90%以上都得不到保障,那麼,我們稱這個制度為「假」制度可說一點也不為過。舊制的勞退金,就是這樣的東西。

進一步說,國家不願負起照顧退休勞工的責任,於是設計了一套假制度,看起來好像是轉嫁到雇主身上,讓他們來負擔,實際上,卻是誰也沒負到責任,最後是勞工倒楣。

有了以上前提,接下來,就是勞退金制度該怎麼改的問題了。舊制是設定一個退休條件,非要到達那個條件,才能領到全部的退休金,如果達不到,就一毛錢都領不到。如果有一種制度,可以做一年,算一年的錢,公司倒了,或者中途換工作,錢還是繼續累積,等到到了一定年齡退休的時候,就可以把累積的錢領出來養老,這種辦法,是工運團體多年以來一直主張的,稱之為「年資隨人走」。

如何達成「年資隨人走」的目標呢?我們從90年7月召開的「經濟發展諮詢會議」(簡稱經發會)說起。

【夢幻泡影附加年金制】

在經發會裡,達成過一個「三軌並行」的新制勞工退休金的共識。所謂「三軌並行」,指的是「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和「其他年金制」,除了達到一定規模的大企業,雇主可以和工會協商,另行創設專屬的「其他年金」之外,其餘的勞工,必須在「個人帳戶制」或「附加年金制」中選擇其一。

所謂「個人帳戶制」,指的是每一位勞工各自擁有一個戶頭,在這個戶頭裡,雇主每個月提撥相當於他薪水一定規模的錢,逐漸累積。如果勞工換了工作,這個戶頭是跟著他走的,新的老闆繼續把退休金往裡面提撥,到了勞工滿一定年齡,就可以一次,或者每個月分批把錢領出來。

而「附加年金制」,則是依據當年所有已退休勞工生活之所需,根據所有現職勞工的薪水,計算出一個比例,由雇主按月提撥到一個基金中,再用這筆基金支付所有已退休勞工的退休金。也就是說,現在在職員工的退休金,並不是自己交出來的退休金,而是等到將來退休之後,由下一代勞工的雇主所提撥出來的。

因此,「附加年金制」被形容為一個「代代相衛」的制度,它可以避免「個人帳戶制」把錢放在那裡不動所產生的通貨膨脹的風險;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附加年金制」可以同時規劃「隨收隨付」的收支方式,每年把收到的錢,都交到已退休勞工的手上,不會形成一筆龐大的基金。

龐大的基金有什麼問題呢?我們知道,過去威權主義的時代,是槍桿子出政權,國民黨統治台灣的方法,是一方面掌握軍隊,一方面掌握所有產業上游的公營事業,再加上與各地地方派系結合,透過經濟與政治利益的交換,形成一個統治集團,有人將這種統治方式稱之為「裙帶資本主義」。但是,現在時空環境改變,不再相信槍桿子出政權這一套東西。公營事業不再能控制產業的上游,同時也不斷民營化,地方派系的力量也漸漸式微,唯一能呼風喚雨的東西,大概就是錢了。在「個人帳戶制」,每一個人的退休金名義上是存在個人的戶頭裡,但在他們退休之前,這個戶頭不過是一個名義,實際上,它們是一個大基金的一部分。根據計算,只要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一實施,數年之間,這個基金很快就會累積到數兆新台幣的規模,現在,只要有100億的資金就可以開一家商業銀行,數兆的基金,就相當於數百家商業銀行,基金的威力,可想而知。

【個人帳戶制闖關成功】

三軌並行本來就非勞委會的本意,他們一心一意要推動的,本來就是「個人帳戶制」。到了前年開始,我們都知道,經發會後,所謂「經發會共識」,一一遭到遺忘,漸漸地,勞委會就把三軌並行的版本置於腦後,提出單一的「個人帳戶制」版本的勞工退休金新制。其目的,與其說要完成「年資隨人走」的改革,還不如說就是為了這筆龐大的資金。

在目前勞委會規劃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計畫將監理委員會定位為「行政法人」,不斷強調其專業性和獨立性,規避了國會的監督,就引起了極大的爭議。並不是說國會監督就一定好,只是這樣一筆大錢放在那裡,缺乏監督,小則有貪贓枉法、利益輸送的疑慮,大則有興風作浪、動搖國本的恐慌。無怪乎知名的社會福利制度學者郭明政教授形容「個人帳戶制」為一「集錢、集權」的制度。

我們還是回到勞工這邊來看,以前是看得到領不到,現在是看得到也可能領得到,但是領多少呢?

去年6月,新制勞工退休金在立法院表決之際,勞委會花大錢購買報紙廣告,宣稱如果用基金收益率6%、提撥率6%、薪資成長率3%計算,退休時月薪4萬元,退休後每個月可以領到9600元的退休金。但這裡頭潛藏一個重要的前提──勞委會說,基金收益率6%是依據民國60年代到民國90年代投資的平均收益來計算的,但是,我們得想一想,民國60年到民國90年,是台灣經濟快速起飛的年代,其中經濟成長率破10%的年份比比皆是。但現在呢?我們也不必多做比較,只要拿法案通過前的92會計年度勞退基金的收益率只有1/06%來看,同樣條件的勞工,一個月可以領到的退休金,馬上下降到1700元左右。

或許我們可以說,92會計年度利率下降、股市下跌,用這一年來算,對勞委會不公平。但是民國90年到民國120年的經濟條件,到底是會接近民國60年代到民國90年代投資的平均?還是會接近民國90年之後到今天的狀況?更何況,面臨老年,最需要穩定的經濟照顧者,竟要依賴如此起伏不定的數字來過日子,那又是情何以堪?更何況,這裡頭還有一個「通貨膨脹」的變數未曾被考慮進去。勞委會主委陳菊在去年6月11日晚上勞退金條例剛通過時,發出一份感性的新聞稿說:「我始終相信,台灣政治人物最終還是抱著疼惜勞工,抱持著要為台灣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社會的理想,所以一直到最後一刻,我還不放棄希望。」行文至此,不禁要懷疑這位懷抱希望的陳主委,她所謂的公平正義社會,背後到底隱藏了多少不為人知的算計、又潛藏著多少危險不確定的因子?

【到底夠不夠?】

不管是勞委會高標準的(對月薪4萬的勞工來說)9600元,或者依照去年低標準的1700元,問題還是:這樣夠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先確定一件事,對於老人安養,除了退休金之外,有沒有其他的制度?這個問題,也就是「國家責任或雇主責任?」的另一個版本。

西方對於老人安養制度,大致有三種典型:其一,是以瑞典為代表的「普遍主義」社會福利發展出來的。福利國家主張,政府應用稅收負起老人安養照顧的責任,也就是不管退休的人年輕時領的薪水是多少,都能得到基本的生活照顧,社會福利是每一個人都能享有的。第二種的「職業年金」,則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社會主義」的產物,在具威權主義色彩的德國,強調社會階層的分化,不同的階層,可以享有的福利基礎也就不同,這種制度的目的,主要還在國家能切割各階層、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過去我國的繁複的公保、勞保、軍保、農保……等制度,就類似這種以國家為中心的制度。而第三種,則以美國為典型,完全以私有化,以及市場機能來考量,將社會福利視作企業爭取員工自由競爭的產物,僅在很小的範圍內,以精準的「社會調查」進行濟貧措施。

當然,三種典型,都僅僅是典型,即使在瑞典、德國和美國,所實施者也都並非以上這些純粹的典型制度,而是三種典型的綜合,祇是份量各自不同。

也因此,世界銀行把一國的老人安養制度分成三層來加以分析:第一層:保障係政府必須以稅收支應而建立的公共年金方案(the Mandatory Publicly Managed Pillar),主要是為消除貧窮,因此以提供國民最低經濟保障為目標。第二層:以民營化運作的強制性儲蓄為主要形式(the Mandatory Privately Managed Pillar),透過政府的監督,以高效率的民營化經營方式,建立個人儲蓄帳戶及企業年金計畫。──勞工退休金制顯然是屬於此一層。第三層:自願性的企業年金及個人儲蓄建立之計畫(the Voluntary Pillar),其目的是為退休後老人可以擁有較高的所得替代,此一志願支柱可以由雇主設立,也可以自由加入民營保險金融機構的投資計畫。

【先給我國民年金吧】

前述三種安養制度中,第一層的公共年金方案,是最穩定、也最公平的。如果回到我國憲法上來看,也可以說,就是依據憲法第155條精神,由國家負起責任,它可能具體地表現為「國民年金」制度,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樣的制度必須是「以稅收」支付,而且是「不排貧、不排富」,普遍給與全體國民的。

「不排貧、不排富」,連王永慶都有,豈不是不公平?不!這樣才公平,因為它的重點在於「以稅收」支付。現代國家,即使是稅制結構再不合理,所得稅仍是以「累進稅率」為基礎,具有財富重分配性質,如果我們建立一個普遍式的國民年金制度,讓王永慶一個月可以領七千塊錢,想想他必須要多交多少稅,制度才能建立?更何況,我國稅制中,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由貿易港區條例」,到土增稅、證交稅,以及所得稅的稅制與稅級,對有錢人免稅,卻將國家財政的重擔交到領死薪水的上班族手上。這種結構不改變,政府不可能徵到更多的稅收,也不可能談任何的社會福利。

我們在一個前提下,可以同意釋字578號原聲請人的觀點,那就是國家必須進行稅制改革,建立真正的、普遍式的「國民年金」制度。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年金,大家都有了,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再來檢討勞退金夠不夠的問題。如果說,中小企業經營真的困難,那麼就讓大企業多交些稅,讓第一層的國民年金大一些,讓第二層的勞退金少一些,都沒有關係。

但是,今天,我們的國民年金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