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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小律師的日記

翁國彥

正午時分,空著肚子,坐在老闆的車裡,往郊區開去。這是開始實習以來,第一次要去見識一下什麼叫刑事搜索現場,不過這回被搜的當事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老闆說他是個仿冒玩偶的專家,前年才因為仿冒Hello Kitty「成果斐然」而上了報紙。
到了搜索現場,眼前是一間相當大的鐵皮倉庫,門口停了部軍用大卡車,十幾名調查員忙進忙出,還有幾名剪了小平頭的便衣憲兵,大概是被請來當「臨時捆工」的。倉庫門口已經擺滿許多封好的大紙箱,有些似乎還塞得太滿,不時看見有些玩偶露出一隻小手臂,彷彿叫我們別把他悶死了。
走進倉庫,悶熱的空氣馬上逼得我頻冒汗,調查員們的衣服更似乎已然濕了好幾回。眼裡所見,地上、牆邊全是哆啦A夢、頑皮豹、大頭狗、小熊維尼(就是沒有Hello Kitty!),大到半個人高的大型絨毛玩偶,小到鑰匙圈、鉛筆盒,其中還有不少「變種」,像黃色的snoopy、穿軍服的賤兔……,看來還是個頗具規模的玩具中盤商。在台灣猶以盜版工業「名揚國際」的今日,說這裡的玩偶都是合法的,大概沒幾個人會相信。我們的當事人一臉愁容地四處踱步,束手無策地看著一名調查員拿著麥克筆,在一個已經塞滿玩偶的大紙箱旁寫上「220」。
竟然扣了兩百多箱的玩偶,而且還有一半的玩偶還沒處理,這和原本猜想是普通商店被抄的情景差滿多的。不過老闆還是直接找上領頭的調查員,和他爭執起究竟是哪些玩偶侵害了著作權。老闆認為,要扣押玩偶,調查員就應該要拿出正版玩偶的樣式或證書,證明何者的著作權遭到侵害;否則萬一扣押到有合法授權的玩偶,豈非平白侵害當事人的財產?不過,調查員們可不這麼想──
「我叫負責人拿出合法的授權書,拿不出來就可能是違法仿冒、侵害著作權,就應該要扣押。現在律師卻在『反向思考』,要我們拿出正版的樣式證明,比對過後太類似的才是仿冒,我們才有權力把玩偶扣押,還說我們沒事先做功課。這叫我們怎麼辦下去啊……」
「我們工廠那麼多玩偶,一堆授權書早就不知道擺到哪了,現在要去哪找?」
「找不到就是你家的事啦,誰叫你平常不收好──」
「……」
老闆不停地跟調查員們爭辯,但他們似乎無法接受老闆的邏輯,仍舊執著地認為:「拿不出合法授權書,其中必定有鬼,就是仿冒。律師的邏輯根本就是助長犯罪。」看來他們反而認為律師是來鬧場的,甚至妨害了公權力的執行。
調查員們的邏輯聽來似乎還頗有道理。身為玩偶的大型中盤商,怎麼可能連授權書都草率地亂丟?應該可以提出卻無法提出,不難想見這裡的玩偶恐怕都是來路不明。然而,把場景稍微調整一下,這樣的邏輯導出的結果,恐怕只會讓人不寒而慄:
「我現在指控你三年前的中秋夜殺了人!」
「我沒有!」
「沒有?那你應該提出不在場證明!當晚你人在哪裡?」
「早就忘了啦!三年前耶……」
「忘了就是你家的事啦!誰叫你記性不好,連自己當天去哪都忘了──」
「無罪推定」、「被告不自證己罪」已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大原則,為何連執行公權力的調查員都缺乏這樣的基礎觀念?再怎麼罪大惡極,刑事正當程序的保障絕不能忽略,「禁止不計代價的犯罪偵查活動」,應已是現今憲法基本權保障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思想。推翻無罪推定與不自證己罪原則,每個人隨時都有被構陷入罪的危險,必須為「莫須有」的罪名尋找完全不存在的證據來辯駁,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將失去控制,法治國家的基礎也勢必隨之動搖。
換言之,國家要控訴人民犯罪,應積極地調查並提出必要證據,而不是反過來要求手無寸鐵的人民舉證為自己平反。「你有權保持緘默……」的米蘭達宣言,隨著港片的流傳已為人所週知,被告都有權利保持緘默了,為何今天的調查員竟會大聲地要當事人拿出授權書證明自己的清白?扣押處分已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現在究竟有哪些玩偶侵害了著作權,又準備扣押哪些種類的玩偶,調查員應先握有相當的證據再發動強制處分,這是調查員事先必須做好的功課;憑著薄弱的證據(根本不知道哪些玩偶侵害著作權),突然闖進當事人的倉庫,舉目所及的玩偶便打算一網打盡全數扣押,顯然公權力的行使已逸出應有的界限,調查員成了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的劊子手。
更值得反省的是,目前刑案第一線的偵查活動大多歸由警察處理,而員警素質的低落,連帶影響偵查工作的正確進行,批判聲浪早已不絕於耳,偵辦重大刑案為主(尤其是貪瀆案件)的調查員素質問題反而一直遭到忽視。許多民眾認為調查員都是大學畢業高考及格,素質自然比警察高一些;然而,不少調查員自開始擔任犯罪偵查工作以來,缺乏吸取新知的動力,近年較新的刑事訴訟觀念付之闕如,因此不僅缺乏諸如正當程序、人權保障或無罪推定等基本意識,有些甚至仍保有「警備總部」年代「為了破案可不擇手段」的老舊觀念。換言之,若我們再不加強警、調人員的素質,「被告應自證己罪」的要求將會繼續不斷地出現。
※ ※ ※ ※
老闆與調查員們為了扣押範圍爭執不下,終於把檢察官給驚動了過來。一位年輕的檢察官神色自若地出現在我們面前,四處看了看倉庫裡的玩偶種類,迅速地對調查員們作出扣押範圍的指示。這回可連老闆也不想再爭執了。
臨走前,檢察官和調查員們突然聚在一起,交頭接耳了起來。不過,他們大概沒注意到站在一旁的實習小律師,剛好聽到其中的對話:
「檢察官對我們接下來的行動有什麼指示?」
「你們要把玩偶的種類、數量、大小都列清楚,以後報績效才方便嘛──」
剛才還口口聲聲「先生,配合一點嘛,我們也不想這樣啊……」的調查員,憑著檢察官這句話,大概也成了重賞之下好大喜功的勇夫,難怪不僅事前未經蒐證,大多數的扣押玩偶也都未經分類混雜在一箱,更未制作收據詳細列出清冊,當事人最後只換得帶頭的調查員拋下一句:「先扣回去再說!有授權的到時再還你!」換句話說,到底扣押了多少玩偶,調查員本身完全不清楚,清點工作還得回調查站去慢慢進行;而剛才檢察官既已作出「最新指示」,搜索範圍發生變動,兩百多箱又得全部重新拆封一一檢視!!果然,檢察官不在,扣押範圍又出了問題──
「組長!趴趴熊要不要扣啊?」
「剛才忘了問……等一下喔,我打電話問一下檢察官──」
很明顯地,現在已不是「這個像不像泰迪熊?」「這隻算不算snoopy?」的相似度問題,而是特定種類的玩偶究竟有無侵害著作權、是否在搜索範圍內的問題。負責搜索的司法人員竟然不清楚搜索範圍,今天的這一場大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而構成違法搜索,恐怕已相當可疑。
為了洗刷「盜版王國」的惡名,為了達到徹底反盜版的刑事政策,打擊盜版已成為政府近年司法政策的標竿之一,各地地檢署幾乎都有專責的檢察官在查緝盜版。然而,在通往法治國家的路途上,卻無法容許不計代價的犯罪偵查。固然倉庫裡有多少玩偶經過合法授權,連老闆自己也感到懷疑;然而,當我們為了追求特定目標,不計後果、未經衡量即發動各項強制處分,保障人民權利的現代憲政國家理念勢必隨之破滅,這樣的結果也不是法治國家所能接受的。
進一步思考,台灣的法律文化目前仍停留在實質追求破案,對形式法律程序的保障缺乏深刻的體認:反正程序違法大不了被法院撤銷,只要取得的證據足以使被告被定罪就夠了,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不能為了點瑕疵而縱虎歸山。然而,這樣的想法勢必會造成國家權力不斷地被濫用,難道就符合法律的正義?在「毒樹果實」的證據禁止理論仍未獲得人民普遍認同前,法官是否有勇氣捨棄違法取得的證據,對被告作成有利判決,而不懼怕隨之而來的民意批判聲浪與壓力?我想對法律人而言,這將是一項不易承擔的考驗。
※ ※ ※ ※
勞師動眾了一下午,大卡車跑了三趟,調查員終究還是帶走了九十多箱的玩偶(表示原本有一百多箱是不應扣押的!!)。望著滿地的凌亂,當事人大概也已經心灰意冷,不曉得他還有沒有力氣應付接下來的偵訊──
「你們都把包裝拆開,現在很多小一點的玩偶都掉在地上,被你們踢來踢去都踢髒了,你們負責錄影的先生又沒錄到,到時我賣不出去叫你們賠喔……」
「擦一擦就好了嘛──」
「擦不乾淨啊!」
「唉唷……人不也都會髒的嗎?」
「……」
我突然覺得,這些調查員們不僅是缺乏刑事訴訟基本觀念,還挺官僚的……。
(作者現為實習律師)


司法現形鏡
Q.一般民眾需要律師時,要如何選擇一位好律師?律師的資訊管道是否嚴重不足?

A.目前選擇律師的資訊確實相當不足,只能藉由電話簿、律師公會名錄來獲得資訊,或是透過親朋好友的間接探聽,原因在於目前律師並沒有評鑑制度,所以也沒有選擇律師好壞的依據。這個問題應該藉由律師公會對律師的專業評鑑建立公開的資訊管道,也希望能由具有公信力的團體進行類似消費者監督的工作,協助民眾對律師有進一步選擇的依據。
(摘自【司法現形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