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指鹿為馬 人權不保!

林靜萍、林黛玲

【年度行動】杜絕檢警調不當偵查
第一線行事草率 院檢把關不嚴


長久以來,被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的「指認」,常被運用作為偵查或破案的利器,但在人類的記憶極易流逝或受到干擾的情況下,如果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在進行指認時流於粗糙、草率,而擔任舉證及審判工作的檢察官、法官,又疏於層層把關,被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生動有力的指認,反易成為冤獄或誤判的根源,對人權戕害至深。
依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於九十年五月及八月間頒佈的「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中之規定,正確的指認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點:
一、 指認應為「選擇式」的指認,而非單一指認(即「是非式」的指認)。
二、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
三、 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之差異。
四、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誘導之安排出現。
五、 指認前必須告訴指認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再者,在法學先進的國家,例如德國,更要求法院就偵查過程中的指認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依以下判斷基準加以審查:
一、指認過程的資料(如所有被指認人的照片、指認過程的錄音錄影……等)必須詳細附卷,否則指認無証據能力。
二、法官必須就指認過程做調查,並說明採為証據的理由(尤其對不完全符合上述原則的指認),否則判決為違法。
三、重覆指認(同一指認人再次的指認)在証據法上無証據能力。
四、法院永遠只能對第一次的指認為審查,第一次的指認如有瑕疵,即無法補正。
然而,現行實務上的指認程序,卻往往充斥單一指認、口卡與照片指認、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及重複指認等等缺失,不但與官方所頒佈的指認程序要領相違,且不禁令人懷疑,政府成天掛在嘴邊的「人權保障」到底落實在哪裡?
在此,除希望藉由公開指認的原則,供民眾自保外,並呼籲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通令所屬單位、人員切實遵守指認程序相關要領,並提醒律師在接辦此類刑事案件時,能留意其當事人在指認過程當中,是否遭受非法待遇,並切實監督執法單位是否遵守指認程序相關規定,以保障人權、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作者林靜萍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黛玲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