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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紛爭,不一定要上法院!

林欣怡

Rent a Judge?

中國人一直有一種「遇訟則凶」的想法,所以非到必要絕對不會進「衙門」解決問題。紛爭的解決通常依靠的不是神祇的指示就是族中長輩的排解。
美國人則不同,「個人的悲痛與憂慮都會到法院尋求救濟」(Chief Justice Burger),因此在美國的社會中有「太多的法律、太多的訴訟、太多的法律糾纏及太多的律師」。到了六0年代,美國儼然成為一個訴訟爆炸的社會,法院消化不了,積案成為嚴重的問題。因此,漸漸的,A.D.R. (Alternative methods of Disputes Resolution )替代性解決爭議的方式就成為被關心的議題。
A.D.R.是一種專業,而且因應社會快速的變遷,A.D.R的型態更加豐富極多元化,我們無法用單一概念就描述清楚,例如:最新的還有O.D.R.,也就是應用在網路上(Online)的一種方式。
為了讓大家瞭解,我們先介紹幾個核心概念,瞭解「訴訟」、「仲裁」、「調解」的不同。
訴訟制度就是如一般人所瞭解的,有問題及紛爭就必須尋程序進入法院,由法官來解決、宣判。由於目前台灣積案嚴重,因此即便是非常簡單、不複雜的案子,也可能會在法院裡面排很久的隊,當事人無法迅速的得到判決結果。
仲裁和訴訟類似,由爭議的雙方委由一位仲裁者在聽完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後做出裁決,但是在程序上比較簡便、單純及快速。不過,仲裁的結果是否要效力,就還要視不同國家的規定,有「有拘束力」和「無拘束力」的仲裁之分。
仲裁還是由第三人針對爭議做出判決,但調解就不一樣,這位調解者分別與當事人溝通後,尋求一個解決之道,至於雙方接不接受?或者是否需要再調整則視雙方的意見而定。因此調解並不是由第三者做出決定,而是由爭議的雙方協調出合理的解決方式,比較容易被接受及維持。
在台灣,也有仲裁、調解等制度。不過,因為文化的關係,這些仲裁或調解員通常是由地方耆老、鄉紳等等所謂有名望的人士擔任。因此在處理的方法上比較傾向「和事佬」的心態,有時並不能針對問題的核心提出真正的解決方案,當事人可能囿於人情而勉強答應,但事後後悔又會走上訴訟一途。
事實上,調解、仲裁要做的好,專業很重要。除了技巧上需要很多溝通上或心理學上的技巧外,在不同類型的紛爭中,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協助提出解決方案,則是更重要的。例如,家事案件、工程案件、商業問題……,所需要的技巧及調解人肯定不同。
我們很難在短短的一篇文章中,介紹所有的相關知識。在美國,甚至你可以「rent a judge」幫你解決紛爭。想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想多瞭解如何不用打官司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方,5月31日,由民間司改會與亞洲之友會所舉辦的「調解制度與司法改革研討會」,將邀請國內專家,廣泛的引界外國的經驗,並且也介紹及分析國內的現況及問題,歡迎您趕快報名參加這個研討會。(本文感謝藍瀛方律師提供資料,有關座談會詳細資訊請見雜誌封底或上民間司改會網站 www.jrf.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