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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目標與核心價值:讓人民聽得懂

符玉章

編按:全國律師雜誌2002年12月號上刊登南方朔先生所撰「司法欠缺價值觀」一文,作者閱後深有啟發且有部分同感,乃撰文回應。
法院沒有拒絕審判權利
在大陸法系國家之法律,尤其是民主國家法律制定之過程係透過依據選民付託選出之立法者所訂定。法令制度之訂定,基本上應有一定之規範目的與價值取向,並且經由代表民意之立法者之立法行為以彰顯該價值與規範目的,並基於民主及法治之常軌運作需要,應為政府及全體人民所共同遵守。既然法規之規範目的與價值觀理論上係透過多數民意取捨之結果,自應能符合一般人民法律情感或者合乎一般人認知之公義與道德而能為多數人所接受。又因為大陸法系為成文法國家,法令主要形諸於抽象且體系化規範之文字為前提,依據個案事實以邏輯及演繹法律規定即透過各種解釋法律之法學法論,雖然仍有法院判例見解以定其實質內涵及適用範圍,惟仍不脫以成文法體系為其依據及框架。換言之,立法者制定法令之初並非為個案而考量,因此法令實質之內涵係經由個案而實踐法律之規範目的及價值觀,而且須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是以,法官必須於法律規定之涵攝範圍內,以邏輯及演繹法則等法學法論,以個案之正義裁判為目標而尋求公正裁判及法律依據,以彰顯法律之價值觀及實踐其規範機能。
從另一角度觀察,在相當程度內大陸法系之法官造法之空間有限,因為審判必須依據立法者制定成文法之拘束,否則即構成違法。惟不能因為如此即得因法律不完備或者闕漏而作為法院拒絕審判之權利,法官仍必須透過重要法律原則、法理及法學方法論以救濟個案,這是學習法律之人都知道的基本道理。南方朔之文章,點出了司法體系傳統及鄉愿態度:規避及無法就個案承擔責任,進而棄守實踐司法價值之權利與義務。但引申而言,所謂司法價值為何?實踐法律規範目的與價值,是不是法官之義務與責任而已?筆者以為應包括所謂之在野法曹即律師及學者,甚至全民均有義務共同實踐及捍衛司法及法律價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為法律是代表民意者所制定自應反映當時社會群體意識,因此如果法律應該可以說是有生命的,並且可能成長或死亡。而所謂法律之規範價值與目的等於是法律之靈魂;更抽象地說實證法律制定之基礎通常應反映當時或長久延續累積之法律哲學或法律思想。法律哲學或法律思想之根本即在於思考何謂公理與正義及群體社會中人之存在價值。
因此法律條文僅是實踐公理正義之「技術」或者方法而已。我國基於歷史及傳統國情下政治力凌駕司法權之事實已根深蒂固,誠如馬克思亦直云法律是政治統治之工具而已。在傳統法律工具化之國情下,我國現代法制並無類似現代歐美法律文化根基之思想或價值觀作為基礎。透過繼受歐美現代法律理念及法律規定之專業法律教育及因此制定之典章制度,亦常見與國情及人民意識發生杆格或不合身之窘境。畢竟本土之土壤移植外來物種而排除原生種,需要時間以及物競天擇始能達到完全形成平衡之生態。因此認知上必須接受此一先天不良事實,加強對於於法律規範機能與價值取捨之認知並逐漸形成本土法律文化思想。
遺憾的是,第一線從事法律工作者在學校或司訓所養成教育,重視法條技術之運用訓練而非法學之養成,重視條文及判解之記憶,忽視思辯法律規定所彰顯之法律價值與實證上驗證之良窳;為應付考試過程亦需要速成技巧,如果再加上過去考試制度之折磨,幾已消耗習法人大半思辯能力或精力。即使從事實務工作之環境,亦未能有空間就法律價值觀之論理及闡釋以及思辯之機會,判決書亦常常不知所云。律師或法官幾已習於望文生義或斷章取義引述法律規定文字而已,徒憑機械式引用法律條文文義難期真正落實法律規定精神於個案中,所以常發生背離正義之裁判結果。
尤有甚者,立法者操守及素質不一,政治妥協運作方式凌駕專業,動輒提案修訂部分條文卻忽略整體法案架構之嚴謹規範設計,常導致法律實務運作上困擾,甚至立法怠惰,委任立法浮濫。法律一再任意修修補補,猶如馬路開挖修補般,毫無章法之可言。法院個案法律見解認定差異性大,造成法律適用上不可預測性,進而使法律缺乏安定性。在在難以形成有共識基礎法律文化及法治環境。在前述大環境下,司法人員亦常見因升官迷思與權力價值觀影響,審判過程以官僚化行為展現無遺;法律意見亦因蕭歸曹隨而少有自省;律師亦因職業利益衝突,常難逃必須棄守基本價值與理念之命運,甚至換立場(原告與被告)就換腦袋之命運,遑論對於法律規範能與價值觀認知與固守。加上法律對於一般人而言如此深奧,法律語言猶如另一世界語言,法律已成為一種專業知識而非常識時,自然無法深入民心而為法治文化之根本,進而人民因欠缺法律認知而與法律產生隔閡。惡性循環下,缺乏高度法治文化素養之社會,亦難以產生尊重法治之政府。當法律成為是懂法律之人一種謀生工具,甚至因執掌司法權以捍衛正義者自居時,但因權力之傲慢與偏見及使用一般民眾無法懂的法律語言以及高居司法殿堂藩籬之內,其所作判決雖以公權力為後盾而使人民必須屈服但而並非心服。
司法價值觀在哪裡?
當欠缺司法或法律欠缺價值觀認知時,司法亦謹消極推卻實現個案正義之職責而已。但當司法或法律沒有靈魂時,猶如行屍走肉,光怪陸離或荒誕之審判過程及結果亦屢見不鮮。當踐踏人權及背離法律正義之事實成為改革之原動力時,司法改革之聲亦呼之而起。但是改革必然帶來抵抗,畢竟司法改革亦屬民間知道法律之社會精英自發性之一種社會運動,且當改革對象係政府且被迫來自於民間之他律性行動而非自發性時尤然。但當執掌司法權者可以揚舉審判獨立性大旗,並大聲宣言皇后貞操不容懷疑之同時,是否曾認知彼等堅信不疑之司法價值之由來,並非只是基於移植自外國實證法規定所賦予之地位而已,而是來自人民長久根深法律文化與司法價值觀,以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結果;但是試問我國人民現在具有這樣的法律文化基礎嗎?人民對於司法有根深蒂固之信賴基礎嗎?答案是不言而喻。雖然如此,抵抗亦未必全然代表一種反動勢力之反撲或者得當然視之為保守主義作祟或寇讎。因為畢竟司法制度之形成與改變,表面上看是一種法律或至制度之變遷而影響特定人既得利益及官僚體系運作,但根本上是另一種法治思想與價值觀取捨之爭辯與企圖擬聚社會力量以抗衡現行司法體系之過程,並且是對以司法體系之信賴基礎再一次嚴重挑戰。其結果是人民對於已不甚具信賴之司法之信心徹底崩潰,或者發生相反結果。因此亦不得不以戒慎恐懼心情下小心進行。值此不斷改革變遷過程,亦不免令人有眼花撩亂之感。尤其形成具有社會共識基礎之法律文化並非一蹴可幾,如能透過長期法律實證研究及調查亦有助於客觀反映實際當下人民對於法律文化內涵之認知與司法制度改革之可接受程度與期盼。但是現行庸俗及紛擾政治環境以及缺乏落實之法治教育,多數人民連普通法律常識可能都欠缺,因此亦多展現出漠不關心態度。學者則基於不同學門派別之信仰而紛紛一廂情願片面將外國法令制度奉為圭臬並鼓吹移植,實難想像如何累積擬聚具體法律思想與法治文化之共識。又缺乏有系統之法律實證研究結果,亦難以發現變遷中司法制度之可行性與反映出當下真實法律文化之實質內涵與盲點。因此改革過程有諸多重大議題有時淪為社會精英之意識型態之爭或者毫無實證根據之口水戰;有時成為拔河比賽,其結果很可能是基於政治分贓及人工妥協下之產品而不是水到渠成之自然產物。
在司法改革運動之際,任何基於立足於法治社會之公民或國民均有義務參與並了解司法改革運動之真正目的與意涵,在於建立真正值得信賴之司法,並了解具體司法價值之核心及期建立之法律文化內涵為何?並應將司法改革運動過程發生之爭議以平常心視之,因為真理須越辯始會越明。並且不管站在何種立場主張者均有義務說明其堅守之司法價值與法律價值為何?除讓更多人民知道以外,還要使更多人民聽得懂。也就是說司法改革運動之基礎不應該只是金字塔頂端精英之理念或權力之角力遊戲而已。所以需注意是,司法改革之目標與實踐之核心價值為何?擬建立之具體司法價值觀是否已逐漸形成醞釀而能期待將來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並成為共識?設如是,則如何修法或訂定何種形式規範均屬實踐方法之技術層次問題,亦即如何達成,其手段與方法之取捨之比例性原則是係才是具體實施階段之問題,有共識之後改革之路自然阻力較少。因此當前司法改革面臨任何之抵抗時,首應反省者,究竟堅持及建立信仰之司法價值及背後之法律思想為何,又人民聲音在哪裡?如何讓人民知道?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

司法現形鏡
Q.有些暴力犯罪的案子,被害人看到被告本身就是一個惡夢,為什麼法院或檢察官開庭都要讓雙方同時在場,有沒有辦法可以保護被害人?

A.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有在公開法庭詰問證人或對質的基本權利,但這不表示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在國外的設計,可將被害人置於另一房間,透過視訊系統來對答,避免二者面對面,甚至得以將被害人之面目加霧,語音變音等方式處理,以保護被害人或證人。在我國,「性侵害防制法」其中針對性侵害案件有這樣的規定,不過事實上很多警方、檢察官或法官還沒有這種觀念,或是硬體設備根本尚未建立,所以並沒有完全落實,或是要在律師的強力要求下才願意勉強做到,其實像這類簡單的技術方式就可已有效減低被害人的傷害,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及親近性,是最應該立即改善的目標。
(摘自【司法現形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