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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全新的司法院誕生

郭怡青

日前媒體報導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最近初審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但其中有關司法院定位、大法官出任資格,及各終審法院是否歸併司法院等條文之增修皆遭保留,送交朝野協議。有立委提案,應進行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對於司法院定位等問題的問卷調查;甚有提案主張暫緩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應待「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審議後再行討論者。立委並質疑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文要求立法院限時立法之意旨,係以釋憲為名、行制憲之實。對於大法官動輒以解釋定期宣告法律條文的失效或檢討修正,被批為司法權對立法權之侵害由來已久,對於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或許亦有相同之議。
司法院究應定位為最高審判機關或兼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為釋字第五三○號解釋的重點。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指出,依據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無庸置疑;至於司法行政權,為了維護人民的司法受益權,最高審判機關當然有司法行政監督的權限。而司法院於現行制度下除大法官外,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為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憲法規定,本號解釋要求司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至遲應於今年十月五日前檢討修正。
這樣的解釋文表面上看來就如同前述,似乎在「命令」立法院修正一項其行使立法權而制定的法律,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但其實,司法院定位之議由來已久,因為憲法第七十七條明文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並沒有規定到司法行政權行使的部分;反觀現狀,從司法機關之相關組織法內容可以看得出,司法院被設定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最高審判機關則分屬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懲會等終審機關,可以說完全不符合憲法的規定。既然一般均肯認的法位階理論告訴我們縱使是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亦不得牴觸憲法,那麼基於這個理論,我們如何尊重一個幾乎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法律?我們認為,大法官於本號解釋中僅僅指出了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不符合憲法規定之處,並要求立法機關檢討修正,似難認為這樣的解釋有侵害立法權之處。
至於立委提案進行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對於司法院定位等問題的問卷調查,我們只感到相當無奈。因為,司法院定位問題在八十八年全國司改會議時就已正式提出,司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草案亦於立法院上個會期中即已提出,為什麼一定要等到「大限」將屆,才提案做這些先前早就能做的事?不免啟人故意延宕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通過之疑。
職故,我們希望立委諸公能摒棄成見,回到當初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的方式,將最高審判權交還給憲法所明定的司法院,我們也迫切期待藉由本次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看到一個合憲而定位清楚的司法院。誠然,最高審判機關亦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案,是否妥適或有爭議,但現制下最高審判機關並非司法院,確實不符合憲法的規定;至於司法行政權如何行使,憲法既未明文規定,即有立法形成空間存在,果爾,立法諸公何不先行回歸憲法,再以合憲的體制及法律架構深入檢討之?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