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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 改革難題才開始!

蔡嘉雯

刑訴法修正 司改會議結論漸落實

編按:看到中國時報於92年3月舉辦公與義研討會,其中有討論到司法改革的方向、進程是否適當?民間司改會常執會議中討論交換意見後,由作者撰文回應。
「司法改革」在台灣社會公共議題的領域中,一直是個不曾退燒的話題,雖然司法當局在既有的政府體制框架下,努力推動體制內的改革,但是人民對於司法制度依然不滿意。直至民國八十八年由司法院翁岳生院長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集結了朝野各界俊秀之士,審、檢、辯、學界首度凝聚高度共識確立改革的方向,自此之後,司改列車才在翁院長推動之下加速啟動,將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變成具體的法案,透過制度回應人民的訴求。
訴訟制度的新風貌
有位律師曾經比擬走進現在的法院像是置身於現代與前現代交錯而成的後現代時空之中,同一個法院中,可能某一個法庭是檢辯雙方鴉雀無聲,光是等待法官訊問一個證人就花掉了一個上午;但另一個法庭裡,卻看到律師和檢察官交互詰問、來往攻防的激烈戰況。這種一國多制的情況來自於近年來訴訟法制大幅翻修,此刻正處於新舊制度交接的階段,因此有機會走進法院的民眾應該都能感受到司法審判正在大幅改觀中。
綜論近年來大幅翻修的幾項重大法制,已經逐步落實了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過去檢察官出庭論告只是應付,不與律師辯論,也不知法官判決有罪所需的證據為何,無法即時指揮警調人員蒐集證據,導致在法庭上常常出現只有被告自白而無其他證據就入人於罪的場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改行交互詰問制度以及嚴格證據法則,不但要求檢警努力提升在黃金期間科學辦案的能力,大幅縮減自白的證據效益,也要求檢察官重犯罪偵查的同時也重實行公訴,落實人權保障的精神。與刑事訴訟法相較,民事訴訟法修正的幅度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近年來推動集中審理制,要求法官必須公開心證,與當事人合力整理爭點,大幅加強了事實審的功能;而為免訴訟程序拖延過久,導致大量案件遲延審理,又引進嚴格續審制,並加入第三審改採言詞辯論原則;因此未來趨勢將是加強第一審功能、減輕第二審負擔、合理化第三審功能,影響相當深遠。
多方紓解訟源
法院積案問題一直是長期累積的慢性病,未來第一審改採三位法官合議制後,法官審理案件速度將更加緩慢,無疑是雪上加霜。蘇永欽教授早已指出「案件快速累積,受害的除了法官,還有當事人。如果法官必須增加辦案量來減少積案,不僅可能超過身心負荷,辦案品質也會遞減,當事人只有得到相當粗糙的正義」。司法當局本身相當清楚法院積案的弊病,曾提出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等解決之道,也早有學者提出若干處方可用,但問題在於幾乎任何一項改革措施都無法避免個別修法,而現今效率低落的立法品質著實讓人無法期待。或許刑事案件因為交互詰問的實施,檢察官為了公訴蒞庭,會嚴格控管案件的流入量,刑案會大幅減少;不過民事案件在社會進步,紛爭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紛爭解決機制已不宜由法院獨佔。國內一向過於重視訴訟制度,對其他方式置之不理,但事實上,在加入WTO之後,我們必須正視全世界已經建立多種強而有力的ADR(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作為國貿司法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
事實上司法的公信力是建立在民眾參與上,人民紛爭有時候是溝通不良,只要雙方各有法律上專業的律師替其爭取最大權利,達成合意後就可解決。據說在德國,雙方各找一個律師,即有權做成調解,等於我們法律上的調解,再經過法院核定後,就有確定力和執行力。反觀我國調解制度實施成效並不理想,因為當事人雙方做成的合意沒有執行力,所以沒有人要採用,因此德國的制度實值得我國借鏡。
必須革「心」的在野法曹
民間司改會於二○○二年九月間所完成的網路民調中,有87%的民眾支持集中審理制、82%的民眾期待一年內能判決確定、97%的民眾認為國家應建立法律扶助制度、96%的民眾認為法院應設立專業法庭,且有高達98%的民眾認為不適任的法官應予淘汰。由此可見,新制上路的初期,雖然被改革的實務界出現了一些踩煞車的雜音,全國司改會議所確立之改革方向,仍確實符合大多數人民的期望。然而改革的方向正確,並不必然代表執行的成效良好,真實的情況是否如台大法律學系王兆鵬教授所言:「舊的審判文化有很多還沒有按照新的立法精神改過來,新的立法精神很多沒有被實務人士貫徹,所以現在非常混亂,無法瞭解是法的問題?是人的問題?還是二者都有。」實引人深思。全國司改會議固然反應了過去制度顯然的失敗,卻不能保證未來的司法改革就會全面成功,民訴和刑訴的修改反映了全國司改會議部分的結論,尚須法律人來具體操作,才有助於未來司法改革的持續進行。
專業的法律人獨佔了社會中大部分遊戲規則的解釋權,在難懂的法條層層包裝下,其權威極難受到外界的刺激和挑戰,因此必須透過制度的設計強迫法律人接受更多的辯難質疑,好打破其自詡為正義化身的迷思。過去採職權主義和心證不公開,因此法官感受不到外界的反應,以為自己無所不知,但現實已說明法官不受人民信賴,的確有必要建立制度,讓大量的律師來保障當事人人權。
目前考試院的政策規定大學畢業生只要修二十個主要法律學分就可以參加律師考試,應試者不但對法律全盤體系瞭解不夠,對法律精神也不深入。而且訴訟制度的技巧愈來愈高,律師卻只需要六個月職前訓練(1個月上課,5個月實習),如果一出來就能自行開業,實是草菅人命。另一方面,法官只要大學畢業後通過司法官考試,再接受一、二年的受訓,就可以掌握人民生命財產的生殺大權,所以往往遭致人民質疑年輕的法官經驗不足。事實上,考選制度的不合理不但讓大部分法律人的人生都耗在考試上,通過考試的法律人也未必完整認知其職業角色和責任。因此開放錄取人數讓市場機制淘汰不適任的律師,改革考選制度並強制在職進修等配套措施,勢必是落實司法改革無可迴避的趨勢。
新制必須儘早上路
新制不能等到全面準備好再上路,否則永遠沒有上路的一天,雖然制度改革的路必然是顛簸不平,但朝野應該要能承受實施新制後所帶來的障礙和混亂,因為在人民已經自覺到有在法院把話講清楚的權利時,不能再回到原點,唯有堅持落實改革的決心,加速準備的腳步,並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將「司法為民」的夢想變成可能。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