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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不是包青天

林河名

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開議以來,司法委員會接連幾個星期分別排定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國安祕帳案、高雄市議會賄選案、玉皇宮案及興票案進行專案報告,國會殿堂上,立委紛紛扮起「包青天」大問其案。姑不論立委有無假藉質詢「踐踏司法」,破壞立法、司法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僅從實際效果來看,種種疑點並未因為專案報告而獲釐清,反因立委各擁立場,讓真相更為模糊。
立委能否針對個案質詢,在立法院爭議已久。法務部長陳定南為了確保「檢察獨立」,近來多次在立法院與立委舌戰,他並舉出大法官第三二五號及第四六一號解釋,力陳地方檢察長不宜赴立法院備詢。
陳定南部長的堅持有其依據,立法委員也應給予尊重;但憲法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地方檢察長縱使具有檢察官身分,同時兼有行政職務卻是不爭的事實,涉及行政責任的部分,實也無從迴避立法機關的監督。
陳定南部長固然引用大法官第四六一號解釋作為地方檢察長不宜列席立法院備詢的依據,但該號解釋也明示,立法院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大法官並因此認為,參謀總長也屬上述「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但若立委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可免予答覆。
由上可知,地方檢察長是否僅在預算審查時必須列席立法院備詢,其實頗有爭議;而且,就算地方檢察長列席預算審查,也難保立委不以其他與預算無關的議題提出質詢。因此,檢察機關首長是否列席應屬次要問題,真正的關鍵在於立委的質詢是否逾越「干預司法」的界線,以及立委詢問逾越分際時,檢察機關首長的答覆如何堅守「司法獨立」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以興票案為例,該案本質雖屬司法案件,但其結果牽動朝野各政黨,國家元首甚至引為「制衡政敵」的工具,其間有無政治力介入,自是外界關心話題。立法院為傳達民意、監督行政,安排相關首長進行專案報告,只要不逾越分際變相施壓,在國會運作上應可被接受。
只是,立委理性問政者少,理性「問案」更少。日前在興票案的專案報告上,有立委當場大發雷霆,卻是為自己的官司抱不平,這種問案模式,能怪檢調首長「視立院為畏途」嗎?即使不是針對個人官司,各擁意識形態的立委,也是「先下結論再找答案」,如何能問出真相?
司法不是「紙糊的」,應非立委一質詢便能干預得了,但司法威信畢竟建立不易,有賴共同維護。然而,司法攸關國家權力行使,不宜動輒以「踐踏司法」為由迴避監督;倒是立委素質不一,要扮「包青天」之前,還是先盡好本分,「問案」之風可以休矣。
(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主跑司法新聞多年,現為國會線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