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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制度 更要有效率 有品質!

林欣怡

「小姐,請你們幫我一下,我的案子已經很久了,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果,可不可以幫我跟法官說一聲?還是有什麼方法...」,在民間司改會負責個案陳情第一線處理的李淑惠表示,大部分打電話來陳情的案件,除了覺得法官錯判外,很多都是覺得判決怎麼這麼慢,但當李淑惠細問「已經多久了?」,得到的回答卻讓她哭笑不得,「『三個月沒開庭了』、『一年多了!』……,這樣的案子我們看多了,五、六年或十年以上還沒結果的,更是不勝枚舉。」
人民對於司法的感覺的確和位居高位、制訂政策的官員們不同!
一般行政機關的效率令人詬病,但是最差勁的,也不敢拖上一年半載吧?「與他們比起來,法院的效率,果真是『沒得比!』」有一位陳情人這樣說。
快速與正確是人民的基本要求
很多人根本已經忘了曾經開過「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這件事,也沒人知道釋字530號解釋是什麼?立法院中的多方角力,一元多軌、一元單軌、金字塔化對很多人來說,根本是外星人的語言,人民真的只關心一件事:你如何給我一個及時的正義?

處方一:法官素質是制度成敗的關鍵
「司法院組織法是這一波司法改革中的龍頭法案,但其他相關配套的法案,例如法官法也非常重要,不容忽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靜萍分析道。
司法效率低落造成積案嚴重,某程度或可怪罪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問題,但是裁判品質的良莠不齊,就絕對是法官責無旁貸的責任了。
「判決錯誤百出或者看都看不懂……」、「法官的心證怎麼差這麼多?」、「心證荒謬到極點……」,這些都是一般人收到法院判決時,心中的疑惑及不服。
對此,民間版法官法有一些特色,例如,關於法官來源的規定,希望以後不會再有「菜鳥法官」的出現;法官該如何訓練、法官該如何保障其身份獨特性、去公務員化,以及法官的監督與淘汰都有了依據。或許從人民的角度看來,這才是落實司改最重要的法案。
「目前送進立法院的民間版法官法版本,主要是由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法官協會、檢察官改革協會、律師公會全聯會所提出來的版本,因為之前官方與民間已做初步協商,所以司法院意見與民間版的歧異不大,若有不同意見,司法院才會提出修正案。」因此目前看來法官法的修法進度似乎還算樂觀,若國會能夠少些口水、多些本分上的努力,希望在這個會期當中可以通過。

處方二:解決積案特別法
由司法院統計資料,所屬各機關案件收結的情況可以看出,民國81年未結案件總數是115,702件,到了民國90年為264,373件,未結案不見減少,反而躍升了一倍;其中尤其以最高法院的增加倍數最為驚人。
「二審裁判無法被人民信服,當事人只好一直上訴;三審不斷的將二審判決發回,造成積案情況嚴重無法解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黃旭田律師分析道。
該如何解決?「不管是司法院組織法或者是法官法通過後,這樣的問題恐怕依然存在」,黃旭田無奈的表示。
「因此,民間司改會試著要提出『解決積案特別法草案』,希望可以為解決舊時代所以留下來的的司法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在民間司改會研究委員會中,黃旭田要負責提出計畫並草擬條文,在提到這部「解決積案特別法草」時,他的聲調有著些許興奮。
三審的法官一路從二審、一審上來,用的通常還是事實審的角度來看事情,他們很容易找到有關事實調查的問題;但囿於法令,他們又只能做法律審的工作,因此常用案件「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與經驗法則不符而不無可議...」等等的說辭,退回給二審再查。然而,最高法院常被批評每次都是隨便挑一、兩個理由就發回;待二審補足理由再上訴,他們又再挑一兩個理由發回,不願意一次把所有原判決違法的部分完全講清楚。
「一、二審的法官在事實的調查上,不見得完備,很多有經驗的三審法官一看就覺得有問題、有毛病。但他又很衿持的覺得我是法律審法官,怎麼可以做你的工作,所以產生案件上上下下的惡性循環。」黃旭田進一步分析道。
所以,在立法的設計上,一定要促使最高法院的法官在一條件下,自己下判決。這樣可以避免產生案件一再上訴,人民卻得不到確定判決的困境。
另外,針對很多被官司拖到精疲力盡、只想儘早有結果的人民,如果他們願意放棄上訴第三審的權利,就應該讓他們可以選任法官或由五人組成的大法庭案件全程合議。這樣的設計也可以減少上訴第三審。
黃旭田表示這部法案若通過,在初期可能還是會發生法官人力困窘的情況,但由於每一步驟及規定都在減少案件量,因此實施一段時間後,必然能看出成效,也才可能配套達成司法院組織法中「金字塔化」的期待。

處方三: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
此外,借鏡國外的經驗可以發現,在司法制度運作到幾近成熟的今天,案件激增、法院積案嚴重幾乎是大家共同遇到的窘境。因此,加速法院案件的「出」量與控制案件的「進」量,將同等重要。「出量」可能可以用解決積案的措施來解決,但這些措施畢竟是特別規範,某種程度限制了人民的訴訟權益,是否適合成為常態法,還有待觀察,因此,減少法院案件的「進量」,更顯重要。
「我們的法律教育及訓練實在太狹隘,需要改變……」、「法律人教育養成訓練,不能只教打官司,如何有效解決問題才是重點,但目前學校課程都不重視……」對於各國訴訟外解決紛爭方法是有相當研究的藍瀛芳律師非常感慨!
走上訴訟一途的解決紛爭方式,強制性意味濃厚;但是自願性、Out of Court的方式,如仲裁及調解,就比較尊重當事人想法,也必較容易和諧的解決紛爭。
藍瀛芳進一步說明:「調解是很專業的,在國外有些制度,調解人甚至要負責研究紛爭內容、爭點是什麼?並且要準備解決方案。這是需要高度專業及困難的事情。」調解除了要區分不同領域的專業外(如工程、商業、醫療、家事等不同領域,就可能需要不同的調解人、不同的專業);技巧上也應重視溝通、保密、心理等等的訓練。
「如果你看國外相關專業期刊,可以發現有關A.D.R(Alternative methods of Disputes Resolution 替代性解決爭議)的一些訓練,琳瑯滿目的不同課程,讓人非常羨慕!」藍律師語重心長的指出教育的重要。
但是在台灣有一些文化上的困境。台灣也有所謂的調解制度,但是很多調解人並沒有受過訓練、缺乏專業,擔任的比較是「和事佬」的勸和角色,無法針對問題真正提出解決方案。這就是「調解等於和解」的迷思。另外,法官也很喜歡幫當事人調解,常容易誘導性的希望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決定;當事人因為害怕不接受調解走訴訟途徑,法官可能會判自己敗訴,所以容易出現委屈接受,但不見得滿意的心態產生。
因此,台灣應該積極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度,強化「調解」的功能,讓一些紛爭能夠在法院外有效且和諧解決。當事人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案件不進入法院,才能夠讓積案的情形舒緩。所以政府有義務訓練調解人來幫助國家處理訴訟紛爭。
最後,藍瀛芳補充道:「無知是革新最大的傷害。法律教育者,不只教未來的法律人考試技巧,也要教做人;因為真正的法律人也應是社會人、文化人……」。的確,司法改革要宏觀,司改不能只看組織架構或訴訟制度,更要注意到相關周邊問題,以人民的角度看司法,才能真正符合人民的期待。
(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