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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錄影虛筆錄

羅秉成律師

真錄影、虛筆錄
——新署長應致力於提昇警訊筆錄之公信力
羅秉成 律師
報載警政署長丁原進因八掌溪四河工罹災事件辭退,當局已擇定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為繼任人選。約此同時有司法新聞披露,某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一件販毒案時,因被告爭執其警訊筆錄(於警察調查時所製作之訊問筆錄)所為自白非出於任意。經承審法官調視被告之警訊錄影帶發現,所謂的「全程錄影」竟然是由被告持已製作完成之警訊筆錄,對著鏡頭「照本宣科」朗讀一番,而非如實地將詢答過程錄影,法官因認被告抗辯有理,就販毒部分認定被告無罪。
長期以來警訊筆錄的可信度,頗被質疑。聽說有刑事庭的法官,為避免遭警訊筆錄的誤導而影響其心証的中立性,於審理前會先將相關警訊筆錄抽出不閱。推究其原因,除了「刑求逼供」的現象仍存,難免使人對警訊內容之實在性有所保留外,部分警察「虛應故事」的行事作風,恐怕也是令人不得不疑的原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準用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本條規定於八十六年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揭明係因:「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在訴訟程序中,時有被告辯解非其真意,或辯解遭受刑求,屢遭質疑,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以擔保程序之合法,所以詢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並錄影///」。祇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律明文要求「全程連續錄音並錄影」,而警方卻規避法律,使嫌疑人唸筆錄交差了事。無
怪乎法官對此違法的程序瑕疵,不能坐視,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要杜絕刑求逼供及筆錄造假的歪風,修法全面廢止警訊筆錄制度,或可收釜底抽薪之效(不用取供就不必刑求)。但在修法之前,為免類似錯誤狀況層出,新署長應致力於提高警訊筆錄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在制度流程方面,宜與院檢協商建立一套可供檢驗的警訊制度,尤以對警訊筆錄之監督、考核機制,應將流程具體明文,落實於執勤規範中,俾遵循依據;在設備器材方面,應編足預算逐步於全國各警察局(所)設置偵訊室(攸關偵查秘密與當事人隱私),配裝錄音(影)器材,並與院檢協調,統一錄音(影)帶之保管辦法;在人員訓練方面,應於各地擇取製作筆錄之專長人才(辦案能手未必會製作筆錄),施以相當之法律及筆錄製作訓練。
警訊筆錄品質的良窳,與刑事裁判品質息息相關,看似刑事偵查的一小環,不過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不容輕忽。新任署長或許可以從改善警訊筆錄的品質著手,提振久已積弱的警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