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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與收視率的兩端

王時思執行長

真相與收視率的兩端
王時思 執行長
媒體在台灣扮演的角色一向突出,從當年戒嚴體制下衝鋒陷陣的敢死隊,到今天被指控為社會亂源之一,媒體與台灣社會的關係一向愛恨交織。而說到司法、人權與媒體的關係,更是糾纏不清。記得戒嚴時期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重大事件——美麗島大審,就是因為審判程序的公開,才有機會讓媒體將當時法庭上的對話公諸於世而衝擊人心(據說當時多位媒體工作者是邊揮淚邊記錄),更因此開啟民智,逐漸突破言論思想的箝制,成為台灣走向民主政體的重要推手。而雖然這場司法審判以有罪做結,卻成為民主思想、人權觀念之啟蒙首映場。
可惜,台灣的媒體並不是一直扮演這樣正面的角色,隨著報禁解除,不僅平面媒體正式進入商業競爭時代,有線電視頻道的開放更使得講求聲光效果的電子媒體正式加入戰局,逐漸凌駕於以「知識份子」為訴求的傳統媒體;遑論隨著科技更新而出現的網際網路,更是連規範都尚未成形的媒體蠻荒區。這些變化固然宣示了台灣社會正式進入民主多元的自由年代,豐沛的人文活力湧現,成為社會的新動力。但是,相對的,當媒體控制的形式上藩籬撤除之後,言論思想表現方式的界線,就更依賴傳播者的選擇權與自我規範,更不可能由外力來牽制或干涉。而更關鍵的是,當威權政體逐漸瓦解,新威權沒有形成,在所謂的民主多元時代,媒體往往填補了社會對威權需求的空缺,僭越成為新的審判者與仲裁者。也正因為如此,媒體和發聲者之間的緊張關係就成為民主時代的重要課題;在這種發聲者希望利用媒體創造時勢、媒體希望藉由發聲者贏得收視利益的爾虞我詐戰局中,社會新聞(或俗稱的犯罪新聞)就首當其衝考驗著「報導人=審判者」與「被報導人=罪犯」的人權界線。
從日前警方、調查局宣布不再以「宣佈破案」的模式曝光嫌疑犯,造成社會對嫌疑人既定的印象,甚至影響法官心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等現象開始,顯示社會開始逐漸在反省媒體這位無冕王的權力界線。從法律的立場來說,既然偵查不公開、既然每個人在司法定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當然就不該有所謂的媒體審判,不該讓任何人暴露在鏡頭前承擔還不知道是不是他所為的「犯行」,可惜這樣的說法在媒體工作者的眼中恐怕根本就是唱高調。
站在媒體經營商業化的今天,媒體工作者的立場幾乎已經單純的成為「提供具有市場價值的資訊」,並沒有所謂「道德良知篩選」立足的正當性,這個結果使得媒體所提供的新聞品質永遠躲在「市場需求」這個護身掩體後面。所以每當有人指責媒體為什麼要提供不恰當的新聞時,媒體幾乎總是理直氣壯的回應:「因為觀眾愛看!」事實上,這樣的回應不只是完全摒棄了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所負擔的責任與意義,也完全忽略了媒體作為事實上審判者的殺傷力。
面對社會新聞中的嫌疑人時,媒體不僅僅是一個傳播者,更是代替群眾眼光指責、制裁嫌疑者的審判者。無論媒體本身有意或無意,當任何嫌疑人以罪犯的姿態出現在閱聽人眼光中時,審判就已經開始。也許有人質疑這不正就是「輿論」的壓力?但是我們不要忘記,當媒體成為司法之外的制裁力量時,不僅將導致後來的司法程序成為徒然,甚至使得司法不被信賴之外,也同時拒絕了嫌疑人甚至其家屬返回社會的可能。意思是說,如果嫌疑人根本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媒體不但傷害了當事人,也傷害了司法;而如果嫌疑人被證實果真是犯罪者,那麼媒體也堵死了他重返社會的歸路;被劃為「罪犯集團」的行為人,將因標籤化的結果而失去了法律所期待的「改邪歸正、重返社會」的最終目標。換句話說,是媒體的推力造就了「罪犯終身為罪犯」的結果。
站在司法人權的角度上來說,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權,不因其身分而有所改變,既然要求媒體負起社會教育、社會良知的道德訴求顯得不切實際,只好展開以法論法的對話。一方面從「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要求媒體,一方面則強調媒體任意曝光案情、當事人甚至被害人,所造成的「媒體審判」效應。但是即使這樣期待,盲點卻在於,偵查不公開固然是個原則,但是卻沒有強制的法令規定或罰則,導致原則究竟要如何遵守?標準自在人心。而願意遵守的媒體工作者卻有可能成為「獨漏」的「遜腳」,在這樣不利的標籤下,變成媒體寧可觸犯抽象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也要保住現實的收視利益。
這也是今天為什麼媒體與人權的關係陷入僵局的原因。即使媒體明知隨意曝光進行中的案件,會造成警方辦案失去先機(例如白曉燕撕票案)、嫌疑人標籤化、法院預斷心證(例如一審法官需要為張志輝所做的無罪判決辯護)等等不利司法審判的結果,卻仍然不顧一切搶新聞、搶畫面。台灣媒體新聞的品質的確非常惡劣,而有良知、願意以專業素養從事媒體工作的記者們則很難生存,不過必須承認的是,這種現象和社會普遍人權觀念低落有必然的關係。當社會不在意「這些壞人」在司法之外,直接面對媒體審判的情況持續發生,媒體就不會放過以「知的權利」為藉口而實際上侵犯人權的機會。
面對這個問題最好的方法恐怕也不是訂定什麼法規,用來限制媒體的採訪權力,以免又立下新的言論管制,而是要求負責偵查的檢、警,甚至審判中的院方,能對進行中的案件嚴守保密原則,區隔出能否公開的界線。回到社會面來說,作為一個一般閱聽人需要瞭解的是,社會整體的人權水準絕對展現在每一個單一的人權事件上,縱容窺探慾望的收視習慣,只會導致我們共同淪陷在一個沒有人權、沒有真相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