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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實施週年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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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週年回顧

「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利拒絕暴力。」但是,若單純只是暴力犯罪行為,在刑法有傷害、妨害自由等條文可以處罰;在民法也有侵權行為可以請求賠償。既然如此,為何要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呢?「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一項劃時代的超前立法,懲治家庭暴力並非主要目的,而是希望藉此一立法,能夠教育民眾拒絕家暴,保護受害者,使之遠離暴力傷害,最重要的是要防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
家暴法各項條文實施至今已逾一年,對於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之下的受害者,是否真正達到其保護的功能?蔡小姐在十三年的婚姻中,為了年幼的子女長期忍受先生的拳打腳踢,在家暴法實施後的某一天,蔡小姐的先生不但以大理石煙灰缸敲打她的頭部,導致腦震盪,更以榔頭尖端搥打,造成蔡小姐背部、雙腿嚴重撕裂傷。蔡小姐負傷趁隙前往派出所報案時,管區警員僅請她前往醫院驗傷,蔡小姐只好忍著疼痛獨自到醫院驗傷並作治療,這當中並未有其他如拍照等取證的動作;蔡小姐再度到醫院作複診時,才在醫師追問下透露是被先生打傷,這時方有社工人員出面了解情況。之後,派出所請蔡小姐填寫暫時保護令申請書,並將其個案通報社會局,剩下的就是無盡的等待。
蔡小姐在生命飽受威脅的情況下,主動向社會局尋求協助,由社工人員安排住進庇護所。「庇所不是讓妳休息的,妳必須自己去學習獨立」社工人員如是說,庇護所僅提供飲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照料,沒有醫師診療,沒有心理諮商,沒有法律服務,沒有就業輔導,有的只是受害人的自立自強!
在家暴法於民國88年6月24日正式實施的同時,台北市社會局為整合警政、教育、衛生以及社政等力量,共同防治家庭暴力,並協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與早先成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為「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其中的成人保護組專責服務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共計六名社工人員。人力、經費有限是最大的問題之外,整合的力量也有待加強,再者,司法、警政、教育、衛生以及社工各方面處理家暴的人員,其專業知識的養成,更急待一套有效、有系統的完善訓練。
在司法方面,由於各地院的法官握有核發保護令的權力,卻因部分法官對於家暴案件處理的不熟悉,或法官個人的價值觀無法改變,或者待審的案件量過大,諸多因素的影響之下,使得受害人最急迫需要的民事保護令核發常是緩不濟急(如蔡小姐的緊急保護令等了四個月),也有家暴受害人因而孤立無援又飽受威脅地重回暴力的陰影。婦女新知基金會目前正積極推動「家事事件法」(原家事審判法)的立法,建立「家事法院」有專責法官專庭專審以處理家事案件的制度,除了專門的職前訓練,並使法官可以累積審案的經驗,避免法官因不了解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受害者再受到司法的二度、甚至是三度的傷害。
在警政方面,在家暴法正式施行之後,各分局在三組之下設一名「家暴官」,專門處理轄區內各派出所的家暴案件,在台北市是由女警大隊負責家暴官的挑選以及訓練的工作。然家暴官雖名為專任,卻也有分擔警局內各項勤務的工作,一個人要負責轄區內各派出所家暴案件,工作量實在不小,加上家暴官的挑選並無嚴格的標準,又訓練過於鬆散,尚欠一套制度化的訓練課程。
在教育方面,首先民眾的觀念有待扭轉。在中國的傳統家庭中,一直是夫(父)權至上,認為動手「教訓」妻子乃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故在派出所也曾出現施暴者視保護令為無物,當著保護令在員警面前毆妻。「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利拒絕暴力」這不只是家暴中心的一句口號,需要各級教育將此一觀念深植到每個人的心中。
在衛生方面,於家暴法第五章中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預防以及加害者的治療,在第四十五條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規範及其內容,在家暴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也明確指出該主管機關即衛生署。但有多次與家暴法相關之研討會,衛生署總是託辭缺席,沒有任何代表與會,因而無法得知處遇計劃的實際內容與執行狀況。
至於社政方面所遭遇的問題,則是許多層面也都存在,且是最嚴重的問題─人力不足。據家暴中心成人保護組姜琴音組長表示,家暴中心甫成立之初,只有三位社工,要負責老人保護、婚姻暴力以及青少年、兒童保護,工作量十分龐大,半年後再增補三名社工,家暴中心成立一年來處理近二百件個案,此一人員編制短期內恐難再作擴充。
家暴法實施一年來,不可否認它的確幫助了不少受害人,但卻由於各層面之間整合力量過於薄弱,以及其他諸多的問題,讓與蔡小姐有類似經驗的受害人對家暴法感到灰心。家暴法無疑是一部劃時代的立法,實施剛屆滿一年,大家都在適應它,當然,有許多部分不是一蹴可幾地立見成效,我們也只有不斷地努力使制度面日趨完善,才有能力鼓勵並協助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早日脫離暴力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