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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分案與預審制度

蘇盈貴律師

限量分案與預審制度
蘇盈貴律師
二000年五月六日,星期六,台北,最高法院。法官協會一年一度的大會,在限量分案的爭議中,身為主席的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提前離去。
二000年五月十日,星期三,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通過未來的刑事訴訟將採行檢察官緩起訴制度。
這兩件事看起來似乎漫不相千,其實息息相關:司法院就一九九六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每位最高法院法官,每個月的結案量,刑事部份,至少二十七件;民事部份,至少二十三件;若陪席審判具有實質參與的意義,那麼,以上數字,還要再增加四倍才算正確(因為最高法院每個案件由五位法官共同評議)。如果拿當年的結案量,再來看地方法院,民事部份,每人每月結案的平均件數,高達一七二件;刑事部份,每人每月,高達五十件;以上均不含所參與陪席審判的案件。換句話,就法官人數而言,我們是法官大國,就法官效率而言,我們的國際競爭力,是世界第一。
以二000年五月六日,於最高法院四樓舉行的法官協會年會中,引起爭議的限量分案提案而言,我們的法官們幾乎都是日以繼夜的清理案件,焚膏繼晷的在製作裁判;他們的地位雖然崇隆,如果論件計酬的話,卻也是最廉價的勞工。在這種情形下,司法的裁判品質,不只令人民擔心,也讓那些歷來以公義為己任的法官們憂心不已;一九九六年底,最高法院因積案如山,司法院還特別從二審法院調派了八位法官到最高法院支援,一九九七年四月,素來以保守聞名,向來猶如眾神默默的台灣高等法院(高本院)首次爆發了要求「限量分案」的連署抗爭。
所謂限量分案,是指如果每位法官,盡其人事,每個月只能完成十五個案件,那麼,就以每位法官每個月分案承辦十五件為限,多出來的案件,只好先積壓在院方,等輪到了再說,這有點像近年來高速公路在連續假期時,於交流道口所進行的流量管制的味道。這種作法,是希望在限量分案的作法下,裁判品質能夠有所改善,進而符合法治的公義。不過,這樣的作法,有可能導致很多案件進了法院大門後,到開始審理時,已忽焉十年。案件就爛在那裡,證據在調查時,也全部不再存在,屆時,誰還在乎法院?又有何公義可言?
因此,近年來的思考,是要建構一個金字塔型的司法制度,而非以前的圓錐型的三審制度,這裡頭一個最重要的點就是預審制度的重新思考。所謂預審制度實務上運作原先發軔於一五三九年的法國,到了一六七0年時正式由法王路易十四以敕令明文頒布,歷經一百多年的修正,終於一八0八年的法國犯罪審理法,將犯罪分為重罪、輕罪,違警而有不同的處置,讓真正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量大減,質則相對的提昇。
簡單的說,台灣的案件為何會比其他國家多出幾倍甚至幾拾倍,原因在於各審級篩選的機制尚未建立。以第一審審判的機制言,就是預審制度沒有建立後最壞的典範:即使檢察官就極輕微案件的職權不起訴制度與第一審審判程序中就自白犯罪的簡易判決求刑程序都未落實。
而所謂緩起訴制度,係指某些偵查中的案件,若檢察官認為以暫不起訴為宜者,得依職權給予緩起訴處分,暫時不移送法院審判,但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違反規定者,則撤銷緩起訴而予起訴;又為避免檢察官濫用緩起訴職權,亦設有監督機制,於事後審查緩起訴案件時,如發現緩起訴有所不當者,得發交檢察機關強制或重新考量是否逕行起訴。
預審制度在最廣的意義上,有關特定案件的調解(如醫療糾紛或婚姻事件),一定適用範圍內的職權不起訴與緩起訴制度,認罪協商或被告自白犯罪後的簡易判決,都是類如先進國家的預審制度(中日戰爭時期,偽滿洲國政府亦設有預審制度。)以美國為例,採行廣義的預審制度後,案件真正進入審判程序者,不到十分之一,因此案件的進行,即使是採行大陪審制度,也無多少掛礙,而得以確定人民對司法的基本信任。甚而進入上訴法院者,已微乎其微;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手中之案件,則均係純乎關係文明之思考原則上的裁判,金字塔型的司法制度於焉確立。
畢竟,公義是相對,而非絕對;我們站在人間,不需要去體驗天堂的聖境,因為我們的工作重要的是建構程序與實質演進中的動態平衡。更重要的是,我們不因制度的建構扭曲了人性,也不因人的執行而扭曲了制度。因此,未來限量分案的質構思考,若未能與廣義的預審制度一齊建構,恐怕還是弊多而利少。